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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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化学技术监督所用国家和行业重要标准规程适用范围

火力发电厂化学技术监督所用国家和行业重要标准规程适用范围

火力发电厂化学技术监督所用国家和行业重要标准规程适用范围1.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1《电力技术监督导则》中规定,发电企业的化学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水、汽、油(气)燃料质量;热力设备腐蚀、结垢及积盐情况;热力设备停(备)用期间防腐蚀保护;水处理材料质量;热力设备化学清洗质量;化学仪器仪表。

2.本专业相关行业技术监督导则DL/T 246《化学监督导则》中规定,发电企业化学监督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相关的技术管理,该标准适用于发电企业的化学监督。

3. 本专业相关重要标准规程3.1DL/T 5068《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气、生物质等发电厂和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化学设计。

涉及水的预处理、水的预脱盐、水的除盐、汽轮机的凝结水精处理、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冷却水处理、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等设计规范要求。

3.2 GB/T 12145《火力发电厂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及蒸汽动力设备在正常运行和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适用于锅炉主蒸汽压力不低于3.8MPa(表压)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3.3 DL/T 88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中规定,用于发电热力设备基本建设阶段的化学监督内容及技术要求,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额定压力等级为12.7MPa及以上的机组,额定机组低于12.7MPa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3.4 DL/T 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规定,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适用于铁及其合金制成的热力设备的金属表面上的垢和腐蚀产物的化学清洗;以及锅炉出口压力不小于3.8MPa的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的锅炉化学清洗。

3.5 DL/T 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中规定,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的基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锅炉主蒸汽压力不低于 3.8MPa(表压)的火力发电机组的水汽化学监督。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1 总则1.1 火力发电厂的水汽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适应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

1.2 为了防止水汽质量劣化引起设备发生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 的方针,认真做好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新建火电厂从水源选择,水处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安装和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检修和停用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质量标准,以保证各项水汽质量100%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值,保证热力设备不因腐蚀、结垢、积盐而发生事故。

1.3 各电管(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局总工程师和化学专业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和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1.4 火力发电厂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应由电力建设公司(局)负责组织及实施。

各项监督工作必须纳入工程进度,其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

1.5 火力发电厂总工程师应组织和领导汽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专业人员和运行值长共同研究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等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分工、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发生事故。

1.6 要做好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化学专责人员的监督职能。

化学专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检测全厂水汽质量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程度。

发现异常时,应向电厂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化学专责人员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期实现防腐、防垢措施,使水汽质量恢复正常。

必要时,化学专责人员的书面报告可同时抄报电管(电力)局。

1.7 本导则引用标准如下:SD246-88 化学监督制度GB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SD163-85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DL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SDGJ2-85 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J68-84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J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SDJJS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SD116-84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SD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SD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1.8 本导则重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水汽化学监督方面的重点内容,并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若干补充和修改,是热力设备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技术规定。

DLT805.3-2004火电厂汽水化学监督导则-第3部分汽包锅炉炉水氢氧化钠处理

DLT805.3-2004火电厂汽水化学监督导则-第3部分汽包锅炉炉水氢氧化钠处理

A.1 方法概要 水样中的氯离子与硫氰酸汞反应,置换出硫氰酸根离子,硫氢酸根离子与铁反应生成红
色的络合物,此络合物的最大吸收波长为 460nm。 本方法的定量范围:Cl–,(25~500)µg/L。 精密度:变异系数 2%~10%。 溴离子、碘离子、氰化物离子、硫代硫酸根离子、硫化物离子以及亚硫酸离子会影响测
3.2 使用条件 3.2.1 锅炉热负荷分配均匀,水循环良好。 3.2.2 在采用加氢氧化钠处理方法前宜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如果水冷壁的结垢量小于 200g/m2,也可以直接转化为氢氧化钠处理;结垢量大于 200g/m2,需经化学清洗后方可转化 为氢氧化钠处理。
3.2.3 给水氢电导率(25℃)应小于 0.20µS/cm。 3.2.4 水冷壁有孔状腐蚀的锅炉应谨慎使用。 4 取样与加药 4.1 取样
定,要预先氧化。 试验过程中要防止手上的汗及实验室空气等的污染。 试验过程中使用了汞化合物,要特别注意废液的处理。 由于发色速度随温度变化,发色时的温度差尽量控制在±2℃之内。
A.2 试剂 A.2.1 无氯水:经阳离子交换柱、阴离子交换柱和阴阳离子混合交换柱的除盐水,再经二 次蒸馏制得。 A.2.2 硫氰酸汞乙醇溶液:称取硫氰酸汞 1.5g 溶于 500mL 无水乙醇中,盛于棕色试剂瓶中 保存。 A.2.3 硝酸(5mol/L):量取优级纯硝酸 380mL 溶于 600mL 无氯水中,冷却至室温,用 无氯水稀释至 1L。 A. 2.4 硫酸铁铵溶液:称取 60g 硫酸铁铵[FeNH4(SO4)2·12H2O]溶于 1L 硝酸(5mol/L) 中。若溶液浑浊需先过滤。将溶液盛于棕色试剂瓶中保存。 A.2.5 氯离子标准液。 A.2.5.1 氯离子贮备溶液(1mL 含 1mgCl–):称取 1.648g 基准氯化钠(预先在 600℃下灼 烧 1h,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加少量无氯水溶解后,移入 1000mL 容量瓶中,用无氯 水稀释至刻度。 A.2.5.2 氯离子标准溶液Ⅰ(1mL 含 10µgCl–):吸取上述贮备液 10.00mL,注入 1000mL 容量瓶中,用无氯水稀释至刻度。 A.2.5.3 氯离子标准溶液Ⅱ(1mL 含 1µgCl–):吸取上述标准溶液I10.00mL,注入 100mL 容量瓶中,用无氯水稀释至刻度。 A.3 仪器 A.3.1 分光光度计。 A.3.2 所用玻璃器皿、取样瓶等均应浸泡在 10%硝酸溶液中,使用前再用无氯水冲洗干净。 A.4 分析步骤 A.4.1 工作曲线的制作 A.4.1.1 分别吸取一组(0.00~25.00)mL 氯离子标准溶液Ⅱ(1mL 含 1µgCl–)注入 50mL 具塞锥形瓶中,各用无氯水稀释至 50mL,然后按 A.4.2.2~A.4.2.5 条步骤进行测量其吸光 度。 A.4.1.2 用一元线性回归法求得回归方程。 A.4.2 水样的测定 A.4.2.1 量取水样 50ml,注入 100ml 具塞锥形瓶中。若水样浑浊将水样用中速定性滤纸进 行过滤,弃去最初的滤液约 50mL,量取之后的滤液 50mL(含氯离子 50µg 以上时,适量减 少取样量,用无氯水稀释至 50mL),注入 100mL 具塞锥形瓶中。 A.4.2.2 加硫酸铁铵溶液 10mL 和硫氰酸汞乙醇溶液 5mL,盖上盖子,充分摇匀。 A.4.2.3 在室温下放置约 10min 发色。 A.4.2.4 同时取 50mL 无氯水做空白试验。 A.4.2.5 将 A.4.2.3 的溶液移入比色皿,以 A.4.2.4 的空白试验溶液为参比液,在 460nm 波 长下,用 100mm 比色皿测量其吸光度。 A.4.2.6 由回归方程计算水样中氯离子的浓度(µg/L)。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准确地对机组运行状况和设备状态进行监督判断,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通过对水、汽、气(氢气、六氟化硫)、油及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第四条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各有关专业都必须协调工作、共同努力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化学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七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化学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化学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化学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12145-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 for steam power equipment发布1999-03-23 实施1999-10-01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之久。

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

以300 MW 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和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12145-1989 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版本主要修订如下内容:──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

与电力部制定的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池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8223:1989《自然循环式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VGB-R450L:198 8《68 bar 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EPRI-CS-4629: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Guide for Chemical Supervision of Water and Steam inThermal Power Plant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03-06批准1995-08-01实施1 总则1.1 火力发电厂的水汽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适应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

1.2 为了防止水汽质量劣化引起设备发生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新建火电厂从水源选择,水处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安装和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检修和停用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质量标准,以保证各项水汽质量100%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值,保证热力设备不因腐蚀、结垢、积盐而发生事故。

1.3 各电管(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局总工程师和化学专业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和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1.4 火力发电厂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应由电力建设公司(局)负责组织及实施。

各项监督工作必须纳入工程进度,其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

1.5 火力发电厂总工程师应组织和领导汽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专业人员和运行值长共同研究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等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分工、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发生事故。

1.6 要做好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化学专责人员的监督职能。

化学专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检测全厂水汽质量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程度。

发现异常时,应向电厂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

化学专责人员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期实现防腐、防垢措施,使水汽质量恢复正常。

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oc 12页)

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oc 12页)

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doc 1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 for steam power equipment发布 1999-03-23 实施 1999-10-01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之久。

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

以 300 MW 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和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12145-1989 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版本主要修订如下内容:──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 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

与电力部制定的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池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8223:1989《自然循环式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 VGB-R450L:1 988《68 bar 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 EPRI-CS-4629: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

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摘要:一、导则背景与意义1.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的重要性2.我国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现状3.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制定背景二、导则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水汽化学监督指标体系5.水汽化学监督方法与要求6.监督结果的处理与评价三、导则的实施与影响1.对火电厂的指导作用2.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3.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四、导则的完善与发展1.持续改进与更新的必要性2.与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协同作用3.未来导则完善的方向正文: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是我国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领域的重要指导文件。

该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提高火电厂运行安全与环保水平,促进火电厂技术进步。

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对于保障火电厂的安全运行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指标体系不完善、监督方法不统一等。

为此,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应运而生。

该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了导则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二是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本导则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三是术语和定义,对水汽化学监督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四是水汽化学监督指标体系,明确了各项监督指标的分类、分级及相应要求;五是水汽化学监督方法与要求,详细介绍了各类监督方法的操作步骤、技术要求等;六是监督结果的处理与评价,规定了监督结果的记录、分析、评价及报告等要求。

dl_561-2013火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实施对火电厂的运行安全与环保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该导则不仅为火电厂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监督依据,还促使火电厂更加重视水汽化学监督工作,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水平。

同时,导则为行业技术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火电厂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整个行业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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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95
4.2 停、备用机组启动时的水汽质量
机组启动前,要用加有氨和联氨的除盐水冲洗高低压给水管和锅炉本体,待全铁的含量合格后再点火。

机组启动时,要坚持给水不合格不进炉,凝结水、疏水质量不合格不准回收,蒸汽质量不合格不准并汽的原则。

4.2.1 蒸汽质量
机组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一般可参照表15规定控制,并在8h 内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标准。

4.2.2 给水质量
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6规定,并在8h内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标准。

4.2.3 凝结水质量
机组启动时,可按表17规定的标准开始回收凝结水。

4.2.4 疏水质量
机组启动时,应严格监督疏水质量。

当高、低压加热器的疏水含铁量不大于400μg/L时,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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