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
履职尽责风险防控措施

履职尽责风险防控措施一、履职尽责的重要性。
1.1 这就好比是一场接力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那一棒。
在工作岗位上,履职尽责就是跑好自己的这一棒。
如果掉链子了,整个团队或者工作进程都会受到影响。
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俗话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一个人没有尽到责任,可能就会让整个工作成果大打折扣。
1.2 从个人角度来说,履职尽责也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
你在自己的岗位上把事情做好了,那心里就踏实,有成就感。
就像农民看着自己精心照料的庄稼丰收了一样,那是满满的自豪。
二、履职尽责的风险。
2.1 首先是能力不足的风险。
这就像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参加游泳比赛,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如果自身的知识、技能不够,在工作中就很容易犯错。
比如说做财务的要是不懂新的税收政策,那账目可能就会出乱子。
2.2 工作态度不端正也是个大风险。
有些人整天在岗位上混日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这样的态度下,工作能做好才怪呢。
这就像盖房子,要是工人都敷衍了事,那房子迟早得塌。
2.3 还有外界干扰的风险。
有时候外界的诱惑或者压力会让我们偏离履职尽责的轨道。
比如说有人给好处让你在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是来自上级不合理的压力让你违背原则做事。
三、防控措施。
3.1 提升自身能力。
这是最根本的。
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就像工人要经常磨砺自己的工具一样。
可以参加培训课程,也可以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
财务人员就得多关注财经新闻和政策变动,技术人员就得紧跟技术潮流。
3.2 端正工作态度。
要有敬业精神,把工作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
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工作。
从日常小事做起,按时上班,认真对待每一个任务,不推诿、不敷衍。
3.3 抵御外界干扰。
要坚守原则,不被诱惑所动。
这时候就得有点“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劲头。
对于不合理的压力,要懂得通过合适的渠道去反映和解决,而不是盲目顺从。
履职尽责不是一句空话,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的风险,并且积极地采取防控措施。
安全生产尽职免责规避风险

安全生产尽职免责规避风险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度,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防范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
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尽职免责,规避风险。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企业可以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和控制要求,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理制度,危险源监测和风险防控制度,安全检查和考核制度等。
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责任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范围和权力权限。
企业可以建立包括领导责任、生产负责人责任、安全、检查责任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承担人员和部门,从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规可循,责任明确,管理得当。
三、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企业需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建设,使全员都能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做到“三个预防、一线慎终、一线报警”。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推广安全文化理念,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使每个员工都时刻关注生产安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督促,共同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四、防范和排除安全隐患企业需要重视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排除,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企业可以采取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方式,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企业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安全预案,消除相关危害,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从而规避安全风险。
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尽职免责,规避风险。
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

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HSE同仁们经常为了责任而争辩不已,包括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当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被判刑,企业安全员被判刑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紧张情绪满天飞,骂政府者有之、骂法院者有之、骂安法者有之、骂安全员傻者有之、骂政府安监执法检查人员活该者有之;把国外类似的案例拿出来说事者有之、话里话外间说国外的理念实践先进者有之……不一而足这里要说的是当大家纠结于顶层设计的对错有无的时候请不要忘记,法律是钢性的是必须执行的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
但是不可否认,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那么问题来了,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0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0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0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2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一)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风险点及控制措施(一)安全管理人员岗位风险点及控制1. 人员风险点•不合格员工:招聘环节要严格筛选,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培训计划要科学合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资源;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处理不合格员工。
•内部犯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并实施分权制衡;建立举报渠道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举报不正当行为;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防止内部犯罪行为。
2. 设备风险点•离线设备安全:通过物理锁等手段确保离线设备的安全性;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设置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网络设备安全:加强网络设备的安全防护,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定期更新设备的安全补丁;建立网络统一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设备状态。
3. 数据风险点•数据泄露:建立数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敏感数据;加密存储和传输敏感数据;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丢失或损坏。
•数据篡改:建立数据完整性验证机制,对重要数据进行签名或哈希校验;限制员工的数据修改权限,确保数据的正确性。
4. 应急响应风险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响应流程;组织定期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配备必要的应急响应工具和设备,包括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备用通讯设备等。
5. 知识更新风险点•建立知识管理制度,包括知识库、分享会等形式,定期更新和分享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
•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结语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风险。
然而,风险无法完全消除,安全管理人员需要保持警觉和学习,不断适应新的安全威胁和挑战。
6. 外部合作风险点•与外部供应商、承包商等合作时,要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确认其安全管理能力和信誉度。
•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入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作方能够保护相关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7. 社会工程学风险点•员工受社会工程学攻击的风险时常存在,因此需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如何尽职履责

安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如何尽职履责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是企业安全运营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确保公司设施、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而当意外事件发生时,他们需要快速、果断地采取措施,以减轻损失和确保员工的安全。
因此,他们需要了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最佳实践,以便能够尽职履责。
熟悉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首先,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需要熟悉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行业和企业制定的安全标准,并保持对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和趋势的知晓。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做出准确的决策并执行恰当的措施。
制定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是确保员工遵守相关安全要求和规则的基本方式。
因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应该积极制定、更新和执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并确保员工们了解和遵守该制度。
在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时,需要考虑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物、食品卫生、火灾、紧急疏散、个人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
制定出系统完整的安全规章制度后,也需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该制度并执行相关安全规范。
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潜在风险和应急情况。
在评估和制定预案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业务类型、员工数量、设施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诸多因素。
通过风险评估,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能够识别和评估各种风险,例如火灾、意外伤害、僵尸网络攻击等。
在制定应急预案时,他们应该针对每种潜在的风险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计划和应急行动方案。
同时,他们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让员工知道如何应对潜在的风险和应急情况,并能够在危机来临时迅速、决断地采取行动。
持续监测并改进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要想确保企业健康运营,就需要持续地监测和改进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应该建立系统的监测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与企业的业务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避责免责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避责免责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维护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企业安全与稳定发展。
然而,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安全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免责。
因此,安全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以避免责任和免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
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从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作。
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善于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需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解决员工安全教育、实践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难题,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员工安全自我保护能力,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四、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诚信、正义、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不泄漏。
同时,积极履行对公共安全的责任,及时披露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健康,避免责任和免责。
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培训随着现代企业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免责。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重要性和方法。
一、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意义尽职免责是指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因过失引发的损失。
这不仅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尽职免责,蓄意或因过失造成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员工的安全和生命,违反法律法规,承担巨大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简而言之,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可以避免工作风险,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的方法1.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更新,以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
同时,制定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也是调整安全管理策略和措施的手段,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减少安全风险。
2.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加强员工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应急自救能力,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意识。
3.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对安全风险的预防措施。
同时,安全管理人员也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员工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4.加强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和装备企业应当采用各种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和装备,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及时发现和控制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人员也应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和装备,选择最适合企业管理的技术和装备方案,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能力。
三、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安全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安全管理人员应该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机制。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规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规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安全员看似平常挺威风,但实际上工作中还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导致我们安全员们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
那要如何法律规避呢?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进驻事故单位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安全资料,安全资料最大的作用就是记录现场实际的安全管理行为。
所以没有事故发生时,安全资料貌似就是一堆废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资料就是护身符!所以,安全工作除了要做好现场管控之外的第一要务就是做好记录、做好记录、做好记录!这也是逼不得已的。
您的资料做的不详细,前后有矛盾,有漏洞,那恭喜您了,您就是第一背锅侠。
从事安全工作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安全员的安全资料是不可能完美无缺的。
所以,做为安全员,您要每天祈祷不要有查您安全资料的一天。
总之:专职安全员是个高危行业,风险大,责任大,工资还不高,如果您没有一个大心脏,身体不够强壮,极其不推荐做这个行业。
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如果出了安全问题,您是逃脱不了责任的,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可谓是责任重大。
而工地上的种种风险实在是太多了,可谓是防不胜防:比如说模架坍塌、基坑坍塌、触电、高空坠物、物体打击、塔吊倒塌等等等。
这些原则上都是你管理的,但事实上你作为一名安全员,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所以,当你成为安全员的那天起,你基本上就是把自己的命运一半交给了运气To我就碰到过现场安全员,天天兢兢业业,结果工地连连出事,换了个老头,从不上工地,天天在办公室里烧饭,结果啥事都没有呢,也太神奇了。
专职安全员是个高危职业,你如果比较尽职,那您的风险更是成倍上升,比如说:天车检修完成,你要爬上去验收吧,登高爬低的,很容易碰伤,摔伤;煤塔要拆除了,您要现场指挥安全把,很容易碰伤,砸伤;总而言之,当你做上安全员这个苦逼的职业,如果您乐观点,那您可以说:痛并快乐着。
作为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你需要掌握的知识面实在太广,从管理层面来说,你要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包括心理学、基本医学知识等,从作业层来说,你要熟知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机具原理及人际交往管理等,同时,你还要精通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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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者履职尽责和风险规避HSE同仁们经常为了责任而争辩不已,包括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尤其是当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被判刑,企业安全员被判刑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紧张情绪满天飞,骂政府者有之、骂法院者有之、骂安法者有之、骂安全员傻者有之、骂政府安监执法检查人员活该者有之;把国外类似的案例拿出来说事者有之、话里话外间说国外的理念实践先进者有之……不一而足这里要说的是当大家纠结于顶层设计的对错有无的时候请不要忘记,法律是钢性的是必须执行的虽然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人。
但是不可否认,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的重要岗位之一,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直接关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刑法》的推动修订,2020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身上的担子更重了!那么问题来了,大家最关心的莫不是哪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来看看今年的刑法(草案)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这些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0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0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0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2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除此之外,哪些行为还有可能属于事故前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呢?1、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由于安全生产必须需要合适的资金投入,如果安全生产资金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使是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涉及面太大,理论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这类行为,实际上,大多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因此,这类行政处罚适用行为,不太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再制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者入刑,正义不算迟到。
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应该会或可能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每一条都非常有可能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做好应急准备,尤其是应急教育和培训,事故发生初期的有效应急处置,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关键措施,强调再多都不过分,因此,我们能预测,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非常有可能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么关闭,如果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生产,随时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则一定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
5、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会被视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将入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100%属于事故前重大事故违法行为,将入刑。
毫无疑义。
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则应该肯定不会属于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极大可能会视为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将入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