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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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表

说明:

一、在对电力企业综合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时,首先将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财务实力”作为一个计分整体,规定满分值为95分;然后将企业存在的信用记录作为增、减分项,对上述计算的分值进行增减。优良记录、不良记录在计分系统设计时均有上限限制,一般不超过10分,避免增减分过大的现象发生。(详见《关于开展中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电联会企〔2007〕126号)

二、电力企业信用等级分四类六级,即:A(AAA、AA、A)、

B、C、D。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D级对应严重失信企业。(详见《关于开展中国电力行业信用建设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电联会企〔2007〕126号)

三、由于电力企业专业性质的不同,评价工作中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指标权重,并增加突出专业特点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考虑到电力企业已存在各类绩效考核,为减少工作量,相关指标可适当采用或参考。

五、表中涉及的定量数据,均指考察年度内数据;表中所指平均数值,均指年初、年末平均值;表中各层次评价项目后的百分比数字表示其在上级层次中所占分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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