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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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吉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化乡村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一)科学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级卫生机构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村卫生室(或村诊所)。

对于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县级政府要抓紧采取措施,尽快落实,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村卫生室,实现行政村村卫生室的全覆盖。

(二)启动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村卫生室配备标准化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大力加强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将村卫生室的标准化房舍建设纳入“十二五”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每个行政村卫生室建成标准化用房(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不少于80平方米,1500人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在200平方米左右。

宜都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践与思考

宜都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践与思考

宜都市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践与思考【摘要】目的:探索和完善一般诊疗费收费补偿政策。

方法:市级统一管理、乡级独立核算,科学测算基数、合理确定目标,建立预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结果:有效地破解了“管理权责分离、目标难切实际和基金超支风险”的三大难题。

结论:该做法切实可行,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作为一种新的补偿运行机制,尚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实践探索【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4-0649-02一般诊疗费收费补偿政策的出台背景,旨在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供应后的补偿问题。

其本意是在不影响患者利益、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通过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形式给以一定补偿[1]。

从我市初步实践的情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及弊端,尚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1.做法与效果1.1 市级统一管理、乡镇独立核算。

即全市根据省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标准,统一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和管理办法,然后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为规范制度管理,确保责权统一,按照“总额目标控制、基金风险分担”的原则,市与乡、乡与村分别逐级签订服务协议,具体明确了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成功的实现了乡镇卫生院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角色转变,较好地避免了过去市经办机构鞭长莫及的管理弊端。

与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之前比较,门诊人口受益率增长53.53%,次均门诊费用均未超出管理控制目标(乡卫生院46元、村卫生室26元),其中,村卫生室次均门诊费用同比下降1.45元,(详见表1)。

1.2 科学测算基数、合理确定目标。

定额基数测算是否科学、控制目标确定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一般诊疗费收费补偿政策的可操作性及基金安全问题。

为剔除各定点机构服务能力、病人流向、增加系数、辖区参合人口以及补偿标准等差异因素造成的计算误差,我们通过对先期进行的农民年就诊率、门诊病人流向和增加系数等主要参数抽样调查与分析,探索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一般诊疗费补偿测算公式及方案。

2023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2023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2023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____年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乡村卫生室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乡村卫生室是农村居民就医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卫生资源和人才的不足,乡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水平,需要加大对乡村卫生室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在一般诊疗费方面的补助。

二、目的和意义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的调整旨在提高农村居民就医的负担能力,促进乡村卫生室的发展,提升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具体目的和意义如下:1. 提高农村居民就医的可及性,减轻就医负担。

通过增加一般诊疗费补助的金额,减少农村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经济压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就医可及性。

2. 支持乡村卫生室的发展,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通过增加对乡村卫生室的补助金额,鼓励乡村卫生室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就医效果。

3. 促进城乡卫生资源的平衡发展。

通过加大对乡村卫生室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卫生资源的平衡配置,减少城市医疗资源的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三、调整方案根据以上目的和意义,我们制定了以下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1. 提高补助标准。

将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00元。

通过增加补助金额,确保农村居民可以得到更好的就医保障。

2. 加大补助力度。

将对乡村卫生室的资金补助力度提高至每年每个乡村卫生室50万元。

通过加大对乡村卫生室的资金补助力度,鼓励乡村卫生室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3. 完善补助政策。

建立健全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申请和核实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

同时,加强对乡村卫生室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

4. 引导农村居民就医倾向乡村卫生室。

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加大对乡村卫生室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居民在就医选择上更加倾向于乡村卫生室,减少对城市医院的依赖。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济价费字[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2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按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00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00元。

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

四、各级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对违反一般诊疗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村卫生室要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

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调整方案一、背景说明乡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

为了保障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补助乡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用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

为了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调整方案。

二、调整目标1. 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2. 引导更多的医生从城市医院到乡村卫生室工作,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人员素质和数量。

3. 增加乡村居民的就医便利性,减少外出就医的负担。

4. 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升乡村健康服务体系的整体水平。

三、调整内容1. 改变按次补助方式:现行的按次补助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易导致医生增加诊疗次数,但却不一定能提高服务质量。

因此,调整后的补助方案将改为按照服务质量和绩效进行补助,以激励乡村卫生室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补助金额将分别以卫生服务量和卫生服务质量为指标,进行评估和核算。

2. 加大对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为了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将加大对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

组织定期的培训班和培训会议,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 加大对乡村卫生室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力度:为了提高乡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水平,我们将加大对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力度。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的引导,补充和更新卫生设备,提升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增加对医生的激励措施:为了吸引更多的医生到乡村卫生室工作,我们将增加对医生的激励措施。

例如,提高薪资待遇,提供住房和教育等基本福利,给予一定的职称评聘和晋升机会。

5. 加强乡村卫生室的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乡村居民了解和认可乡村卫生室的服务,并愿意自愿就医,我们将加强对乡村卫生室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宣传材料和多种媒体形式,向乡村居民普及乡村卫生室的诊疗服务和优势,引导他们选择乡村卫生室就医。

四、实施办法1. 形成明确的管理和评估标准:制定明确的管理和评估标准,对乡村卫生室的服务工作进行量化评估,以此作为补助的依据。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doc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doc

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下输液,小儿头皮输液费,病历手册工本费费用。

不包括药品费和原注射费规定以外国家规定允许收取费用的医用耗材。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人次。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对于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况,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三、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由就诊新农合参保患者和新农合基金共同负担。

其中,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统一支付4元,个人自付1元。

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要参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参合人员就医频次等因素实行总额控制的支付办法,并计入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

未参合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各地原已出台的村卫生室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等减免规定可继续执行,直接冲抵就诊患者个人支付部分。

四、本文自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

(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

医疗费用补贴规章制度

医疗费用补贴规章制度

医疗费用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费用补贴制度,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明确医疗费用补贴的范围、标准、程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疗费用补贴是指各级政府为解决贫困人口就医难题,提高贫困人口就医的经济保障能力,对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

第三条医疗费用补贴规章制度适用于贫困人口,指引贫困人口享受医疗费用补贴。

第四条医疗费用补贴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住院费用补贴和门诊费用补贴两种模式。

第五条医疗费用补贴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发放,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医疗费用补贴的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财政收入水平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政策。

第二章医疗费用补贴范围第七条医疗费用补贴范围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第八条住院费用包括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诊疗、护理、药品、检验等费用。

第九条门诊费用包括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费用。

第十条医疗费用补贴范围不包括患者自愿选择的高端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章医疗费用补贴标准第十一条住院费用补贴标准由患者住院的天数和病情等级决定,符合费用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门诊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就诊次数和费用来确定,符合贫困患者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财政收入水平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政策。

第十四条患者需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贫困身份,才能享受医疗费用补贴。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贴程序第十五条患者在就医前需提前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镇街办事处申请医疗费用补贴,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村委会或镇街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患者的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将患者信息上报至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医疗费用补贴标准,并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医院。

第十八条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将其住院证金额、门诊就诊金额等费用总计,与医疗费用补贴标准进行核对,核实金额后,将医疗费用补贴直接支付给患者。

一般诊疗费制度

一般诊疗费制度

一般诊疗费制度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般诊疗费制度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收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4大项共30小项组成,药物、血液和血制品不在“一般诊疗费”范围之内。

二、一般诊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等费用。

三、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凡是参加了新农合的患者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以普通门诊方式就医时,在任何情况下,患者只需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

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2元,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1元,基金支付5元。

而对非参合患者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五、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六、此制度的解释权有定宁卫生院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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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根据《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嘎查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制度,为了科学测算一般诊疗费补偿金额,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我区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制度。

(一)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标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治疗费收费标准(含一个疗程)为每门诊人次8.00元,参合农民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基金给予差额补偿报销,即新农合报销6.00元,农牧民自负2.00元,原则上全年总门诊人次控制在本地区服务人口的1.5倍左右。

(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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