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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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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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银发[1996]2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预算工作,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勤俭办行、增收节支,严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强监控。
第三条财务预算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全额预算是指财务收支的所有项目都要编制预算,由上级行核定下达,全面考核。
收支挂钩是指费用核批要与实现收入和盈亏挂钩,超收或增盈减亏给予奖励,减收或减盈增亏予以处罚。
明确职权是指明确划分各级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总行对省级分行监督、管理,省级分行对二级分行及县支行的财务预算进行监督、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行对本身财务收支的真实必、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财务预算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核批、执行、考核和财务决算、财务检查、财务分析以及资金与财产多缺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原文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财务报销、凭据管理制度1.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账户零余额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除了金额较小、不具备刷卡环境和必须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或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2.发票的种类应与开具的经济内容相符,经营性质的企业应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索取财政票据;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与其所记载的经济内容、经营范围吻合。3.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素完整。发票上所填写的购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与本单位名称相符,详细填写品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必要时后附清单。4.经办人(发票取得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票报销时须签注经办人、证明人。证明人对与发票相应的事务完成情况负责证明作用。5.报销时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列明开支事项、事由、大写金额,内容填写完整,所附单据张数要在经费报销单上注明,由部门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计财工作的院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审核、签批。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制度1.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须事先经院领导批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相关规定开支。按照“走前预算、全程用卡(公务卡)、周内报销、及时公开”的流程报销差旅费用。公务出差前填报《公务出差审批表》,列明出差事由、时间、费用预算,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将《公务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各类票据、凭证,按报批权限审批。报销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天数及人数。2人以上出差的,报销时应列明所有出差人。2.报销按次归集、按次报支。除发票外,须将会议(培训)申请审批表、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薄、以及会议(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报销凭证附件。3. 会务费等支出应当与住宿费分开开票。住宿费按《XX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开支、报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会议组织或经办单位出具的合法凭证,并按发票所列项目填清有关内容。4.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支出的路费及其他开支应当合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均应自理,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除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外,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和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学习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三、业务经费管理制度1.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所需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业务经费,每月25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业务经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借业务经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四、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费用报销规定1.建设项目、大项维修及大额采购等经济活动报销时须附有关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财务结算资料。2.如属按合同规定分次付款的,应在第一次报销时将上述资料附上,此后报销应附财务结算资料复印件,或在报销单附注栏简要说明项目合同中有关付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项目支出总额、付款次数、每次付款比例、已付款数及第一次附财务结算资料报销的记账号等。五、公务、业务车辆费用报销规定公务、业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车辆运行维护经费需在预算内合理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发票、车辆维修清单等凭证。
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28页)

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对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分析、调整、监督及考核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已改制企业,未改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和分工,保证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和下达年度财务预算。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财务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财务预算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担任,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及专家(可外聘)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条财务预算委员会职责:一、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和原则。
二、拟订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制订并解释财务预算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四、审查、评估、平衡、协调母、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拟订并向董事会提交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六、组织财务预算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经理层是财务预算的参与决策及执行机构。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财行[2001]27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财行〔20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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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某些尚未完全达到上述差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领拨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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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及国有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原则
第二条编制财务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对公司董
事会负责,并接受母公司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确定预算目标、政策和程序。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正式预算。
(三)根据需要调整或修订预算。
(四)审议预算执行报告,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五)制定预算控制政策和奖罚、考核制度。
(六)协调解决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资金财务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传达预算编制方针、程序,指导预算草案编制。
(二)初审、协调、平衡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草案,汇总编制总预算草案。
(三)监督、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四)组织编制预算执行报告和预算差异分析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遇特殊情况,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六)协助预算管理委员会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助考核部门制订预算考核标准。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预算
编制、执行、分析、控制,接受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金财务部。
第九条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的预算会议,是预算目标的确定、对预算
进行调整及预算评价、考核的主要形式。
第四章预算内容及体系
第十条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业务预算主要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资本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
算和债券性投资预算。
第十三条筹资预算是对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根据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及筹资预算各项目分析编制,包括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月度财务预算以资金计划及利润预计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以目标利润为出发点,结合年度经营指标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预算应贯彻集团“上下结合、分级编制、层层汇总”的要求编制。
在确保集团公司总体预算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本公司的主观能动性。
第十七条预算应采用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顺序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预算编制基本流程,参考财务预算流程图。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预算编制职责分工如下:
注:“☆”:表示主要编制单位;“◇”:表示辅助编制单位。
第二
十
条
预
算
编
制
要求:
(一)
预
算
编
制
的
前
期
准
备
公司
资
金
财务部拟定预算编制说明,下发各部门。
(二)预算草案编制、上报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可预计情况或历史可参考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资金财务部。
(三)预算目标的确定、下达
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召开年度预算预备会议后,在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上报母公司,下达各项年度经营目标。
(四)预算草案修订、上报
公司在确保完成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前提下,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修订后再次上报。
第六章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预算的执行和控制采用“分级归口”管理办法,基本原则为: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预算项目间不允许调剂使用、不允许“先斩后奏”。
预算外确需开支的,涉及费用、资本性支出按《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有权人员批准通过后,方能支付;涉及其他调整,必须经公司办公会或
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方能支付。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
(四)其他由预算单位提出,预算管理委员会认为可调整事项。
第八章预算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每季末、半年末、年末应对前期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
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及时性等指标。
第九章预算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对各预算单位进行考核。
公司行政部门为预算考核的执行部门,负责预算考核标准的制订和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成情况是公司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预算考核结合各部门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进行,与部门负责人的奖惩挂钩,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