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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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1)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1)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1)[摘要]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由最初的救急型举措经由道义性扶贫,最后达到制度性救助,由片面的城市低保制度向农村低保制度扩展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最低保障。

在这种制度变迁的背后,反映着社会理念和制度水平的提升。

特别是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式建立,为构筑国民公平底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稳定百姓预期,消除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共享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社会救助,道义性救济,制度性救助,最低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维护其最低生活需要所建立的扶贫制度,是社会保护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它的变迁和演进,从基础层面反映出社会理念与制度水平的提升。

我国的救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最初的残补性举措发展成一项重要的现代社会制度,并且推动社会发生重大变化。

一、由救急型举措向扶贫型救济的转变改革开放前,因左的思想影响,导致国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财力匮乏,无法对普遍贫困者予以施救,只能扶危救难,所以,救急性的举措成为当时的主要保障形式。

这种“救急”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救灾,二是救危。

救灾是对灾民的救助。

我国是个多灾害国家,每年发生大的自然灾害约在数十起,其中尤以水灾、旱灾为甚。

每当灾害来临,人民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国家动用有限财力扶助灾民度过灾荒。

救危是指对社会中那些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又无任何依靠的特困人员的救助。

这些人大都是孤老残幼,无任何生活出路,属于特殊危难人群,只能依靠国家扶助。

这两类群体是急需救助的人员,通常以实物救助为主,如粮食、衣物、煤柴等,以解决生存危机。

急救型救助的特点是,以少量的物资解救特殊群体的燃眉之急,并不是对一般性贫困进行常规性救助,救济的水平非常低下,缺乏操作的标准和规范,危机一旦过去,救济立即解除,即常说的“救急不救贫”。

由于这种措施并没有涉及到常规性贫困,所以我国改革前的贫困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是指社会政策把一定财政经济支持和技术服
务联系起来,以维持特定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

一般来说,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由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其他相关政策组成。

以下给出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发展历程。

1、较早期
较早期,历史上我国就存在社会救助政策,比如汉代“救丁”、明清时期的“官民同义”,宋朝的“同济”政策,都是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的起源。

2、改革开放以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政府针对低收入和社会弱势群体实施了各项补助、救济、抚育、就业、医疗等政策,另一方面,还采取了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

3、21世纪初
21世纪初,我国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迎来了新的发展历程,在新一轮改革中,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以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实施更有效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并加快了资金投入速度,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了努力。

同时,也加强了监督的力度,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公正。

总之,社会救助政策在我国历史上已有悠久历史,而随着改革开
放的深入,政府采取了更加有效的政策,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发展也日趋完善。

农村低保的四个阶段

农村低保的四个阶段

【农村低保的四个阶段】我省自2003年开始实施特困户救助以来,农村低保已走过了8个年头,可大致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3年—2005年,低保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的低保救助对象没有标准,贫中选贫,救助标准低,救助资金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

第二个阶段是2006年,建章立制阶段。

在2005年于郑州、焦作等地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6年提出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了相关手续。

这一时期,省级财政加大投入,市县承担比例开始下降。

第三个阶段是2007年—2009年,提标扩面阶段。

连续三年,我省适度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截至2009年人均月补助水平不得低于50元,并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农村低保覆盖面占农业人口的比例由3.4%扩大到4.5%左右。

在农村低保对象复核中,重点把重度残疾人、重病人、艾滋病患者、孤儿、子女无能力赡养的老年人等经济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这阶段,中央开始建立低保救助制度,给各省下拨低保资金,省级财政也再次加大投入,市县财政在此方面的投入再次缩减。

第四个阶段是2010年至今,完善充实阶段。

在历年的低保核查中,出现的多种问题也得到了处理,完善低保对象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拨付的补助资金使用社会化发放渠道,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加强和规范低保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救助范围,继续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应退则退,完善基层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

【当前农村低保存在问题的八种类型】省纪委农村党风室副主任祁建峰告诉记者,从对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当前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八种类型,一是近水楼台型。

即近水楼台先得月,个别干部利用分管低保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违规享受低保。

二是优亲厚友型。

个别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违规办理低保。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供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互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演变和完善。

一、古代互助制度的起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生活在原始社会中,面临着狩猎、采集等生存困境。

为了共同应对生存挑战,人们形成了互助制度。

在互助制度中,人们相互帮助,共同分担食物、住所等资源,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种互助制度奠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逐渐从个人互助转变为国家层面的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欧洲的工业革命时期。

在工业革命的推动下,社会出现了大规模的工人阶级,他们面临着工伤、失业等风险。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一些国家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后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扩大和完善。

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公民提供医疗保障。

20世纪中叶,一些国家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

此外,还有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与挑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次,它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最后,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减少会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压力。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等制度需要更多的经费支持。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仍然存在差异。

一些弱势群体仍然面临着保障不足的问题。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考虑。

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关系,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回顾与评析中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从1993年6月上海市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算起,已经有16年的历史了。

16年来,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城乡低保制度对保护中国的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即“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准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1]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上,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在国内,由于向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急剧转轨和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引发了诸多经济、社会矛盾。

加上中国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本身的脆弱和不足,在短短几年中,就在城市中迅速形成了以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和一部分被拖欠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他们的赡养人口为主体的城市贫困群体。

为了应对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上海市的低保制度规定,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时的标准是月人均120元),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16年来,城市低保制度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即1993—1999年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提高和完善阶段”。

1.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在第一阶段,用了7年的时间,城市低保制度完成了由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最初,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政策创意和自发的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加入了有个性地创建制度的行列;1995年,这项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相应的职能部门——民政部所认可,并下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1997年,这项制度再次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低保制度发展历程

城市低保制度发展历程

城市低保制度发展历程一、政策起源城市低保制度,全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起源于1993年。

这一制度的起源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紧密相连。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部分城市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难,成为贫困群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城市低保制度应运而生。

二、试点阶段1993年,上海市首先开展了城市低保制度的试点工作。

上海市政府通过调查摸底,了解到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在试点阶段,政府为贫困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

同时,还针对不同情况,提供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元化救助措施。

三、推广阶段在试点取得成功后,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城市低保制度的投入,提供了更多的救助措施,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帮助贫困家庭摆脱困境。

四、完善阶段随着城市低保制度的推广,制度本身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在这一阶段,政府加强了对城市低保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了更加科学的评估机制,对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城市低保制度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创新了救助方式,如“一站式”救助、“分类施保”等。

五、现状与挑战目前,城市低保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实施,为贫困家庭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城市低保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贫困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政府的财政支出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老年人口的增加使得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

此外,城市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科学、资金使用不规范等。

总之,城市低保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贫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热度196票浏览69次【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时间:2011年3月10日10:161951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迄今,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制度安排是“国家—单位(集体)保障制”,具有国家负责、单位(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全面保障、封闭运行等特征。

在城乡二元分割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包括劳动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等在内的主要制度安排面向城镇居民;在农村,除自然灾害救济及灾荒年份的生活救济外,基本上只有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村合作医疗与五保制度。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国有企业改革、劳动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社会结构的分化,又对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产生急切的需求。

在这种形势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改革时期。

1986年国务院制定有关待业保险的法规,1994年选择江苏镇江、江西九江作为医疗保险改革试点,1995年推动统账结合模式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1998年实行住房体制改革,1999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上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并日益呈现出“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征。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知识讲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知识讲解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

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69年。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

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

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

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

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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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低保制度的历史追溯及基本内容内容摘要:当代中国城市低保制度从1993年起,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随着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操作程序的不断规范,城市低保制度开创了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救助新模式,对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都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

城市低保工作呈现出保障人数大体稳定、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态势。

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结合国际扶贫的新模式和当前我国的低保工作的实践进行完善和创新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标志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

该制度发展至今已有18年历史,在救助城市贫困人口、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民政工作之一。

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低保制度的实施及管理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文拟在回顾该项制度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反思当前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境及改进方向。

一、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阶段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是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其建立背景主要源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剥离的大量失业、下岗人员的出现。

据统计,我国登记失业人数1990年为383万人,1996年上升到553万人,2001年剧升到680万人。

下岗、待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形成的城市新贫困群体,其规模大约在1500万~3000万人之间。

经济体制转型、国有企业改造、产业结构转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劳动者的失业下岗和收入降低,而且又没有及时通过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护。

在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压力下,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开始改革,1993年初创到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初创及试点、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和全面法制化五个阶段。

每一阶段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其工作重点、工作成就和面临的问题也不同。

(一)初创及试点阶段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突破原有的社会救助理念,探索能覆盖下岗、失业人员的新救助制度,并在上海、厦门、福州、大连、广州等城市进行新制度的试点,最后总结经验,初步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

1993年5月,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社会保险局、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并于1993年6月1日开始实行。

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正式拉开。

上海市在实施城市低保制度中,对家庭收入调查、资格认定、标准测算、资金发放等做了初步探索,当时的保障标准仅为每月人均120元,保障人口仅有7680人。

在1994年5月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明确提出,把逐步推行城市低保制度列入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并部署在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试点。

到1995年年底,在上海、厦门、福州、大连、广州、沈阳、本溪、抚顺等11个城市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1996年年底增至116个城市,到1997年8月底,建立该项制度的城市总数达到206个。

1997年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这一成果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将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九五”期间国家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这一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城市救助理念更新不及时,对发展城市低保工作有畏难情绪;已经着手建立该制度的城市则面临制度设计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二)正式确立及全面实施阶段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正式确立城市低保制度,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式下发,标志着城市低保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

次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了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等政策界限,并指出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都要建立这一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和相关部门也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如《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建立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全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在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的努力下,城市低保制度得到有效推广,到1999年9月底,全国667个城市、有建制镇的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的目标提前三个月完成。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

1999年国家和社会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支出为23.7亿元。

截至1999年年底,共有531.6万名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乡居民得到了救助。

这一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低保覆盖面过窄、资金投入不足、低保标准制定不科学、保障水平偏低等。

(三)应保尽保阶段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进入低保范围。

当时城市低保制度虽然已在全国范围建立起来,但其覆盖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实施城市低保的资金压力较大。

1999年8月,国务院决定同时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提高3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同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实施城市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缓解了欠发达地区低保资金紧张的局面。

从2000年起,城市低保工作的重点开始转向努力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进入低保范围。

截至2000年年底,国家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为27.2亿元,比上年增长76.6%,共有402.6万名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长51.4%.200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贫苦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由此,城市低保扩面工作迅速推进,2002年7月实现了应保尽保,截至2002年年底,共有2064.7万城镇居民、819万户低保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在职人员186.8万人,下岗人员554.5万人,退休人员90.1万人,失业人员358.3万人,上述人员家属783.1万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91.9万人。

全年共支出低保资金108.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46亿元。

2002年,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为每人每月52元。

这一阶段虽然实现了应保尽保,但也存在资金分担问题、人情低保、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在资金问题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应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能等靠要。

(四)规范管理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城市低保制度无论在救助人数、所需资金、程序设计、工作规范上,还是在社会影响上,都已经成为庞杂的民政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规范管理尤其必要。

在2002年10月的沈阳会议上,民政部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作为低保工作的一项长期工作和新的工作重点。

从2003年起,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纷纷制定了城市低保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2003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提出城市低保要“分类施保”的要求,低保制度开始了“分类救助”的制度建设。

分类救助对“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在读中小学生、优抚对象等采取按一定时限(如按月)上调一定比例待遇的做法,使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2004年初,民政部正式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司,专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这在低保管理工作上是一大进步。

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部署在全国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并于2008年7月发布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

2008年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更名为社会救助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始成立低保处、低保科或社会救助局,许多地方通过调配、聘用等方式解决了街道或社区专职低保工作人员问题。

各地方低保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健全和解决。

另外,在这一阶段,国家为了缓解贫困人口的特殊困难,还建立了住房、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办法。

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2003年9月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2004年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将城乡“三无”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低保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为教育救助对象;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城市医疗救助;2007年《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补助。

这一阶段低保对象的统计口径有一个变化。

2006年及其以前城市低保覆盖人群的统计类别主要分为: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三无”人员和其他(即上述人员的家属及其他特殊救济人员),从2007年起,民政部对低保对象的分类统计变为“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老年人、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在校生、其他未成年人”。

该阶段虽然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取得很大进步,但在社会救助的立法方面缺少突破,仍然存在人情低保、低保人员的隐性收入难以核定、分类救助不完善、动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003年,民政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指出,“许多地方的补助水平明显偏低,部分地区压低水平发放、平均发放、不按月发放低保金等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因不能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而上访的现象屡有发生”,各地应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

2004年,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全面法制化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推进城市低保的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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