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 论
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归纳(第一章)[考试大纲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点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2.市场规制权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 国际条约、协定【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020年中级经济法视频课ppt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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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为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分类标准
行为成立需 几方意思表 示
是否存在对 待的给付
分类内容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注意】多方行为中的决议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 致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 定的形式
当事人权利 选择权:可撤销,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权利行使期 间
一般
重大误解 胁迫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行使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
最长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溯及力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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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无效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
第一章 总论 一、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属于 一般性章节,考试题型一般为客观题,适当关注部分考 点(如可撤销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仲裁、诉讼时效等) 与《合同法》相结合考核主观题。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考生重在对考点的准确理解。 重点掌握“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仲裁”以及 “民事诉讼”。
无效 有效 有效 效力待定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
意思表 示有瑕 疵
欺诈 胁迫
一方欺诈另一方 第三方欺诈,另一方恶意 一方胁迫另一方 第三方胁迫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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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
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依据
分类
根据调整 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法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
9 7 11 8 ★★
12 12 12 15 ★★★
19 17 18 17 ★★★
16 14 20 14 ★★★
14 16 11 14 ★★★
7869 ★
复习难度
★ ★★☆
★ ★★★ ★★ ★★ ★★
★
中级《经济法》精讲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精讲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删除:指定代理的内容。
2020
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精讲班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主讲:冯老师
专注会计培训15年
多年以后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那么努力的自己!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初级经济法学习
关于考试
教材框架
学习建议 各章精讲
3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
2020年中级经济法【第1-2课】-前言+第一章 总论 (1)

2020年中级经济法■:民商56分•C2.公司法律制度15’•C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0’•C4.金融法律制度16'•Q1:证券法•Q2:保险法•Q3:票据法•C5.合同法律制度15'税法26分•C6.增值税法律制度14’•C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2’经济法10分•C8.相关法律制度10’•Q1:预算法律制度•Q2: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Q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Q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中级经济法框架C1.总论8分•C1:总论•Q1:法律概述•Q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Q3:经济仲裁与诉讼6’二、认识经济法二、认识经济法《中级经济法》并不等于我国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而是囊括了民商税经四个部门法中与经济社会、商事活动息息相关的主体部分,因此,考察范围远远大于单纯的经济法本身。
这四者的关系: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民法和商法同属于私法。
相对应的,税法和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是用来保证经济市场公平有序的法律规范。
因此,四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共同构成了中级会计师在商业社会叱咤风云的基石。
二、认识经济法框架文字版:我们按照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将本书分为四编,共八章。
第一编总论,阐述经济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和经济仲裁与诉讼。
其余三编按照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分为民商法相关制度编、税法相关制度编和经济法相关制度编。
第二编民商法相关制度编,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四章;第三编税法相关制度编,包括增值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两章;第四编经济法相关制度编,包括预算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四节。
二、认识经济法(二)中级经济法框架-故事串讲谁跑腿?以什么形式创业?租房合同装修合同销售合同谁可以创业?可以用什么出资?不得用什么出资?二、认识经济法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二、认识经济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认识经济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钱太多了怎么办?二、认识经济法二、认识经济法体系章节分值分布题型第一编总论C1.总论Q1.法律概述/客观题Q2.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2Q3.经济仲裁与诉讼6第二编民商C2.公司法律制度/15客观题+主观题C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0C4.金融法律制度Q1.证券法16Q2.保险法Q3.票据法C5.合同法律制度/15(三)章节分值体系二、认识经济法体系章节分值分布题型第三编税法C6.增值税法律制度/14客观题+主观题C7.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2第四编经济法C8.相关法律制度Q1.预算法律制度2客观题Q2.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2Q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4Q4.政府采购法律制度2(三)章节分值体系三、经济法学习方法课堂加深理解•听框架•听考点课后框架记忆•看书一遍•默写一遍习题定位考点•七分记三分练•不求多但求全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总论目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一章总论本章导读1.学习内容:本章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是经济法基本概念介绍,内容简单,近几年都没有出考题,主要掌握经济法渊源和主体的内容即可。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重点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本章历年分值与2015年分值预测2012年单选:1分,多选:0分,判断:1分,合计:2分. 2013年单选:4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9分. 2014年单选:3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8分. 2015年预测分值10分左右。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经济法的渊源重要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常考考点)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正确答案】B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重要考点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常考考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多选题)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关注】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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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本章考试分值占比较低,大约在8分左右。
知识点均为基础性知识,一般以客观题形式考核。
2020年本章变动较小,主要是新增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
本章结构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含义特征狭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非平等主体间、纵向经济关系广义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平等主体间、横向经济关系【考点】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名称制定主体宪法宪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基本法律《XX法》如《公司法》全国人大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XX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XX办法》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由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分类主体举例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法主体(间接引导)调控主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市场规制法主体(直接规制)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提示】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
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考点】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两个特征解释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志。
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创造、侵权等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9)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刘某食用新鲜草莓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张某观测宇宙黑洞D.李某购买考试教材『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C都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买卖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7)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B无需意思表示,选项D属于侵权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法律行为-分类【例题·判断题】(2018)甲公司以厂房抵押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则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考点】法律行为-要件(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年龄划分2.心智划分【总结】种类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成年人3.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力种类法律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例题·多选题】(2019)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A.张某,20周岁,待业人员,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B.刘某,16周岁,网店店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C.李某,18周岁,大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由父母负担D.王某,7周岁,小学生,已参与拍摄电视剧两部,获酬3000元『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A: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B: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C: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选项D: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一致)意思自由指意思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考点】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1.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按无效原因无效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示例】部分无效(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如约定赠与金钱与枪支若干,其中,仅赠与枪支的部分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如雇佣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该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会影响雇佣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朋友】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辨析】有效的法律行为VS无效的法律行为(三)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例题·判断题】(2019)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考点】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or行为(2)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是已发生的事实)(3)是不确定的事实(不肯定是否发生)(4)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5)合法的事实(违法或违背道德不能作为条件)(6)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截止时(期限到来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日期,可以是不确定的日期。
【辨析】附条件VS附期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未必发生,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必然到来,可能确定日期,可能不确定日期。
【练习1】【练习2】【例题·判断题】(2017)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例题·单选题】(2018)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
A.附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D.不属于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B:期限必然会到来,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赵某年内不一定结婚,所以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选项CD: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孙某与赵某之间的约定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考点】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重大误解中所谓的行为内容包括:①行为性质;②对方当事人;③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注意】①利用对方已有的不利状态,不是“制造”。
②情形:急迫需要、危难处境、判断能力不足,是“乘人之危”。
③时间:成立时,不是“成立后的形势变更”。
3.欺诈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是可撤销的行为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合理信赖【例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从他这买过这东西,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思考1】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正确答案』有权。
甲因齐某欺诈而签订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所以其有权行使撤销权。
【思考2】乙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自己与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正确答案』有权。
第三人甲对乙实施欺诈,后乙与齐某签订买卖合同,对于甲的欺诈行为齐某知情,所以乙有权请求撤销与齐某的买卖合同。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