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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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试用期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试用期相关事宜,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在试用期内,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四、试用期内,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据实际考勤情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试用劳动合同五、乙方试用期内,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中。

五、乙方的月工资由甲方在开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

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月工资折算为实际工作日。

如果工资支付日期与周日或节假日重合,甲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支付。

六、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七、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或发现乙方申请材料有欺诈行为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并予以辞退。

工资根据乙方实际出勤情况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八、乙方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治理规章制度的;或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审理并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

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

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1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

最新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精选文档)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篇一员工人数: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协商首席代表: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姓名:_____ 姓名:_____职务:_____ 职务:_____协商代表人数: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代表产生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1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3.经济性裁员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

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

合同细则(精选5篇)

合同细则(精选5篇)

合同细则(精选5篇)合同细则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

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精选5篇)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深劳人仲案【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__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的年终奖36041.67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该项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2、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劳动仲裁争议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_诉答辩人解除、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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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14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14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14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案例3: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

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

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土):年月日,本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或无固定期限。

你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本公司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本公司决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年月日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并保障公司物品完好。

公司将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三日内将截至解除合同当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发至你的工资账户。

请你尽快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签收回执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签名:年月日第三篇: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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