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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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

试用期劳动合同(精选15篇)试用期劳动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员工,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试用期相关事宜,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二、在试用期内,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四、试用期内,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据实际考勤情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试用劳动合同五、乙方试用期内,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中。

五、乙方的月工资由甲方在开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

乙方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月工资折算为实际工作日。

如果工资支付日期与周日或节假日重合,甲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支付。

六、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公司将根据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七、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或发现乙方申请材料有欺诈行为且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终止试用期,并予以辞退。

工资根据乙方实际出勤情况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八、乙方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治理规章制度的;或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审理并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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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洁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相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相同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固定期限,自20__年3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一年。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必须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__年2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销售甲方开发的____楼盘工作,详细工作任务为:_____楼盘的销售、来客来电的接待和登记、客户资料收集、客户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场卫生、售楼部财产的爱护等;(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市__街上__市____售楼部。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

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

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

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

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

《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精选10篇)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1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36条(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第40条3.经济性裁员第41条(略)4.解除行为的限制第42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二)终止行为的限制三、经济补偿正文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

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精选多篇)第一篇: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报告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2*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2*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 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本文出自-http://)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主
要内容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但双方可以以书面单方声明的方式实现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根据其工作能力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社
会习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证其正常地参加劳动和劳动报酬。

如其参加劳动报酬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而发生减少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同时,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服从职业训练及受教育
程度等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合理安排劳动者新的工作岗位。

若劳动者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减少劳动能力所得报酬造成财务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得以无
正当理由强迫劳动者在主要工作岗位以外的地点工作;不得以强迫劳动者劳动并未达到正
常的标准或生产合格产品、完成质量被质疑为由,强行令劳动者变更主要工作岗位、强制
劳动者工作以外的地点,或者以虚假的理由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均为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很抱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并不需要____字来描述。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国家、集体企业和其他事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优秀的员工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得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离退休的人员再次就业,不再参加新的养老保险,继续按照原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保险待遇,并不得收取新的社会保险费。

离退休人员从事接替本人工作的,参加新的劳动关系或者继续参加原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上述描述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主要内容,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解读或其他相关法律内容的回答,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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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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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XX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XX年7月1日至XX 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XX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XX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XX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1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案例3: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

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

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土):年月日,本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或无固定期限。

你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本公司认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本公司决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

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年月日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并保障公司物品完好。

公司将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三日内将截至解除合同当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发至你的工资账户。

请你尽快配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签收回执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签名:年月日第三篇: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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