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二○○○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二○○○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要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2.24•【文号】•【施行日期】1981.0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
长期以来,由于对环境问题缺乏认识以及经济工作中的失误,造成了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失调。
当前,我国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的破坏已相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妨碍生产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要根据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的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的安定的重大方针,结合经济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严格防止新污染的发展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过程中,基本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审查在建的工程项目。
属于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浪费大的,对环境污染严重、又无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项目,应坚决停止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关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新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前期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定址建设,否则不得列入计划,不予拨款或贷款。
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必须给予保证,不准留缺口,不得挤掉。
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竣工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30•【文号】环发[1998]336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336号1998年9月30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改变目前一些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当前,要把贯彻执行《通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针对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
1999年上半年,各地应抽调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凡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线、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开发建设和其他商业性经营以及非法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要限期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
对以保护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因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应当报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三、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文)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的规定,为强化对工业污染源、海洋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第三条县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内设立环境监理员,在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也应设立专职环境监理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充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量。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环境保护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环境监理机构职责: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为所属监理机构配备监理车辆和通讯等设备、器材。
第七条环境监理员职责:1、对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巡查、监督:(1)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2、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f31c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3.png)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
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
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5.23•【字号】•【施行日期】198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81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已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的《决定》阐明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国民经济调整中的位置和作用,指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向、任务和要求,是经济调整时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定要把防治环境污染切实纳入国民经济调整之中。
保护环境是国民经济调整的组成部分。
由于多年来“左”的思想影响,环境保护方面积累下来的问题很多,新的污染问题又不断发生,因此,防治环境污染的任务十分繁重。
在国家和省的财政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调整之中,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既要“以积极的态度,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可能少花钱或不花钱,多解决一些污染危害。
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在工业调整、改组、联合中,要通过并、转、改、迁、治,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抓紧解决一批突出的工业污染问题。
对消耗高、浪费大、污染严重、分散生产的热处理、电镀、铸锻等工艺性厂、点,要优先考虑,加大措施,逐步组织起来,建立工艺协作中心或专业厂,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各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在挖潜、革新、改造中,要通过改革工艺、革新技术,开展综合利用,积极采用无毒或少毒工艺和原料,力求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要狠抓锅炉改造、消烟除尘,努力减轻大气污染。
要把含硫份和挥发份低的煤优先供应城市民用,积极推广联片供热,充分利用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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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题注】(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章名】决定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国策。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
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
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
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
分紧迫的任务。
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
护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
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
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
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
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
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
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
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具体考核办法由
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的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保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
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
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
禁止
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
国内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三、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积极推进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
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严重污染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厂,视其情况予以关闭或
有计划地搬迁;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
综合整治的要求,实行配套开发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每年
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些实事,有重点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环境问
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
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
直辖市、省会城市
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
核定后公布。
四、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
“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
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
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提高
森林覆盖率、造林质量和绿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护林工程
建设的组织工作。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
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根据当地资源和环
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种资源保护
工作。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必须给予严厉
打击。
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自然
保护的区划、规划工作。
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自然保
护区。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
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制度,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
见;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经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积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改造、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
七、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采
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
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注意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
家的利益。
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重要
国际活动的国内外协调工作。
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
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
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
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使环境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调。
原有环境保护资金
渠道应根据新情况予以落实,并应抓好对重点污染项目的治理和重
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的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状况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检查。
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库名:01.国家法律法规库(49年--94年)(全部)
检索表达式:A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