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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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三)六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分派1.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如何在公司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仅仅提出了若干默认的原则,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公司成员有平等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

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红利的分派和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成员出资多少不一,公司在分配时应首先归还成员超出平均数额的出资。

)这是按成员身份或资格分派,而不是同股同利的原则。

这是一般合伙的利益分派原则。

)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用组织章程或者其它协议的形式更改这些默认规则。

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则把按成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作为默认的分派原则,这是一般公司的分派原则。

2.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在成员之间分派收益,可以由公司协议规定,法律原则上不干预。

但公司能不能进行利润分派,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公司成员以外的债权人的及公司中享有优先权的成员的利益。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派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的条件,就是非法分派,并且会引起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些条件的基本精神是,如果分派的结果会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公司的负债,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债权人的负债以及公司对享有分派优先权成员的义务,即不得进行分派。

)3.以公司对成员负债方式的利润分派除上面所述的正常的现金或实物的分派外,还有一种不同于常规形式的分派。

这就是公司可以仅宣布红利的分派而不立即向成员实际支付。

经这样宣布后,成员应得的分派就成了公司对成员的负债。

有限责任公司对成员的欠债与公司对其它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地位相同。

)在公司进行下一次新的分派时,这种负债可以不计入判断公司能否进行分派时的公司负债的范围。

)这一规定使公司成员作为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后于一般债权人,但仍可先于公司成员接受红利分派。

4.违法或违约分派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派具体规定了补救办法,其中有特色的是公司经营者投票赞成或同意进行非法或违约分派的,超过范围的分派应对公司负个人责任。

美国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公司的法律规定极为丰富和复杂。

这些法律规定涵盖了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个方面,旨在保护股东、债权人、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美国公司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财务报告、税务、劳动法等方面。

二、公司设立1. 公司类型在美国,公司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LP)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等类型。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私人公司,公开公司可以上市发行股票,私人公司则不对外公开。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但对外转让需符合一定条件。

(3)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设立程序在美国,设立公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选择公司类型: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目的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

(2)命名公司:为公司选择一个独特的名称,并确保该名称未被其他公司注册。

(3)申请注册: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公司章程和注册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

(4)设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5)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并通过公司章程等事项。

三、公司组织形式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

对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法律评价

对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法律评价

Legal Review on Limited Partnership of America 作者: 林曦
作者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
出版物刊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64-68页
主题词: 美国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 法律评价 法律适用 合伙人责任 责任限制 统一有限合伙法
摘要:有限责任有限合伙起源于美国,它以有限合伙为基础,但所有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非公司型企业.目前,调整LLLP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备,但其在实现企业集中经营和为合伙人提供特别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通的有限合伙和公司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本文以美国法中有关LLLP的定义、内涵、价值等资料为基础,就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系统评析,同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介绍、关注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发展对我国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

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二)四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义务《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出资可为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其它对公司的利益,包括金钱、期票、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在将来提供劳务。

”这里列举的出资形式中,期票、承诺提供现金或财产或将来提供劳务为合法的出资形式,是对传统公司法和有限合伙法关于合法出资方式规定的重大突破,也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有明显区别。

其实,这里的规定不是《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首创。

1987年的美国《示范公司法》对传统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全放弃了传统的“法定”资本的概念。

有些州的公司法,例如印地安纳,已经放弃了对公司最低限额资本的要求,成员的出资方式也开始实行“自由化”,不再要求成员全部或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只要作出承诺即可。

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承诺的价值与实际缴纳的出资的价值并无实质性差别。

如果公司破产,承诺出资的股东仍然有偿付该项出资的义务。

因此没有必要对股东的出资形式作出过于死板的规定。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法关于成员出资方式的规定是与一般公司的规定相一致的,它反映了美国目前在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虽然《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出资形式或方式已经实行“自由化”,但对出资的数量的要求却仍然十分严格:成员必须以约定的条件与方式对公司出资;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这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责任范围与一般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但两者之间又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一般公司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司的事务,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者则几乎没有在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

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

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

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美国公司法作为一套庞大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来源于联邦法和各州法律,并根据不同州的具体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本文将就美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

一、公司类型与注册1. C型公司C型公司是指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一种独立法人,拥有独特的税务身份。

C型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和亏损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

在注册C型公司时,需要向所在州的相关机构提交注册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2. S型公司S型公司也是一种独立法人,但其税务身份与C型公司不同。

S型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将公司的收入和亏损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而不需要像C型公司那样在公司层面上缴纳税款。

同样地,注册S型公司也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费用。

3. 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一种常见的公司类型,其特点是股东具有有限责任。

与C型和S型公司不同的是,LLC的税务身份可以根据股东的选择进行灵活调整。

LLC的注册过程与C型和S型公司类似,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并缴纳费用。

二、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书,其中包括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重要信息。

根据美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需要向相关的州机构提交并进行注册审批。

2. 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场合。

在美国,股东会议通常由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有效性。

3.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政策决策。

根据美国公司法,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董事的选举和任免通常需要股东会议的批准。

4. 股东权益保护美国公司法强调保护股东的权益,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透明度要求,限制公司干预股东行使权益的行为,以及通过诉讼等方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运营与经营1. 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通常由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高级职位担任,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

中美有限公司立法比较及借鉴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融合了公司与合伙的优点,具有公司设立自由化、公司治理自治化、利益分配弹性化、法律条款任意化的特征。

本文将其与我国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新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自由化治理自由化借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自1994年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理论缺乏成熟,以及立法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有限公司立法过于严格,完全丧失了作为中小企业投资者选择的企业组织模式这一价值。

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WTO的加入,修改公司法包括其中的有限公司立法,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便成为当务之急。

自2000年我国正式提出全面修改公司法的计划到2005年12月27日正式通过,其间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机关都确立了把“鼓励投资、放松管制、利益衡平”作为此次公司法修改的精神,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始终。

可以说,从国内外学者的评价来看,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与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精神相比,我国还有许多不足之处。

下文笔者通过介绍美国有限公司立法的情况,探讨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限公司法立法背景及特征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至90年代初期,各州兴起了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命名的公司立法。

而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4年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示范法,后又于1996年对该示范法进行了修改。

至此,美国有限公司法确立了自己在美国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地位。

该种有限公司(LLC)融合了公司(corporation,也即我们大陆法系中的公司)与合伙的优势,但其却并不是公司(corporation)或合伙。

他的成员在法律上称之为“成员(member)” ,而不是“shareholder”。

其在于: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自由化;利润分配的弹性化;会议记录要求的非严格化;税收上的单重纳税。

【推荐下载】美国有限合伙法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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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限合伙法新发展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企业制度早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以投资者的权利与责任范围分类,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美国有限合伙法新发展。

 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

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有如同公司一样比较易于筹集经营所需的资金的优点。

美国第一部有限合伙统一法出现在1916年。

早期的有限合伙多用于小型的或家庭型的企业,但随着国家经济的繁荣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到六、七十年代时,有限合伙被广泛地运用到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中,成为人们合法避税的工具。

这是1916年制订该法时没有预料到。

为此,在1976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订。

随后又在1985年再一次作出修改,而且至今还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之中。

 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历程 (一)1916年前的美国有限合伙 虽然早期的美国普通法对有限合伙也给予了部分承认,但美国有限合伙法不是由普通法发展而来,而是在法国法启示下制订的。

这也是美国法中唯一不是源于英国法的一种法律。

英国直到1907年才承认有限合伙。

)美国最早的州有限合伙立法出现在纽约(1822年)、康内狄克州(1822年)和宾夕尼亚州(1836年)。

随后东部沿海各州都以纽约州的有限合伙法为其立法模式制订了自己的有限合作法。

 当时有限合伙法的立法动机,是以允许进行贸易投资,对公众没有损害,也不对特别合伙人(当时对有限合伙人的称谓)造成其投资以外的损失的方法鼓励商业活动。

(注:1793年的案例waugh v.carver;见bromberg ribstein on limited partnership,1998. 1102.)尽管如此,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当时的立法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十分严格。

例如纽约州的最初立法规定,有限合伙除必须申报一份申明其存续期限、出资、合伙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证书外,还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以现金足额出资,在结业前不得减少或撤回其投资,也不得以代理人或其他身份执行合伙业务;有限合伙证书内容如有不真实,即会使全体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下)——美国法的经验和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下)——美国法的经验和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下〕——美国法的经历和对 - 法学类【关键词】:^p :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

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展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可以对股东时机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

中国法院应灵敏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二、评析和启示在公众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联络松散,假如股东对公司经营或控制人的行为不满,可以很容易卖出股票止损,公司控制人违背诚信的行为不会对他造成太多影响。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份缺乏有效退出途径实际也促使股东更多参与管理以防止投资损失〕,因此他们之间因经营发生摩擦、争吵的概率要高得多。

当股东之间失去互相信任、甚至产生敌意,假如事前在章程、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大股东排斥在公司经营之外小股东几乎没有任何“反制”的手段,除非愿意低价出让股份,投资将成为没有期望获得回报的“永久性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缺乏公开交易市场的保护是美国法院为其提供特殊救济的动因。

1.中国2022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表达了鲜明的放松管制、公司自由特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赋权型”条款为主,股东完全有时机在出资前通过讨价还价在公司章程或协议中“选入”条款对自己的利益加以周全保护。

〔注释1:比方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职权、任期、议事程序等方面在法律规定之外另作规定〔公司法38条、44条、47条、49条、50条、54条、56条〕,股东可以协商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公司法43条〕、分红〔公司法167条〕等等。

〕但另一方面,公司合同是一个长期合同,当事人无法事先预见所有的情势。

股东经常有一定的亲缘、朋友等亲密关系,在公司设立之初充满乐观气氛,怀抱对将来事业的良好憧憬,对将来的困难和冲突估计缺乏,导致股东之间的约定粗糙、存在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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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一引言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美国还有独资、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

1977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

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国得到普及。

已经有众多形式可供选择的美国为什么又要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它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风靡全国?它有哪些与原有的各类形式不同的主要特点?本文试以现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依据来回答上述问题。

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我们将把有限责任公司法与相近的合伙、有限合伙与封闭型公司法进行比较;对有限责任公司法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我们也将作一些必要的法理上的探讨。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产生背景与发展(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前的美国体系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美国已经有了可为各类不同投资者选用的组织的形式,就规模较小的而言,可供选择的的法律形式,除独资外,只能是合伙及其变种-有限合伙(注:有限合伙又译为隐名合伙。

)与封闭公司两大类。

合伙,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其优越性主要是:(一)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合伙人可以直接控制和执行合伙的业务,因而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二)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没有法定的经营程序,因而经营成本较低;(三)合伙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合伙的利润可直接计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合伙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都要负无限的连带责任,这种风险有时是合伙人所无法承受的;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有限合伙人虽然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成员地位相同;的经营活动。

封闭公司,从其股东角度看,其优点主要是:(一)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二)公司可以无限期存在,不受成员变动的影响,具有稳定性。

但是,封闭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一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注:这是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原文是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一般在35 人至50人之间,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四)公司必须缴纳层次上的所得税,从而出现“两次纳税”的问题。

美国税法规定,封闭公司可以选择所谓“ s 公司”(也叫subchapter公司)形式,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负担。

s 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而仅是税法意义上的一种公司。

但是s 公司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1)成员不得超过35人;(2)成员不得有法人;(3 )成员不得包含非定居的外国人;(4)股份种类必须是单一的。

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限制s 公司利用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对某些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注:jesse ,john ,jr., ronald j. 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4th edition, little, brownand pany;)这就使不少无法采用s公司的形式。

可见,合伙与封闭公司及其现在的各类变种虽各有其特点,但对某些投资者而言,都有其不足之处。

投资者还需要更理想的形式。

这种既具有一般公司的主要优点,即成员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同时,它又能象一般合伙一样灵活经营,还可以免于缴纳层次上的所得税,也可不受s 公司那么多的限制;也就是兼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封闭公司优点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美国只有二十来年的历史。

1977年,怀俄明州在参考、借鉴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础上,(注:见《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绪言。

)第一个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紧随其后的是弗罗里达州。

但此后十来年的时间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处于停顿状态。

主要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享受合伙型的税收待遇尚不明确。

1988年美国国税局(注:英文原文是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对有限责任公司免税的条件作了十分宽松的解释(见下文),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都能享有免税待遇。

(注:choper,)这一裁决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成了各州迅速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强大的推动力量。

由于在美国设立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州设立自己的。

这样,已经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州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而尚未制定这种法律的州面临各州客观上没有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的驱动下,着丧失大笔财政收入的可能。

.别的选择,只有尽快制订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于是,各州便在随后的短短几年之内群起效尤,有限公司立法在各州得到迅速的普及。

截止1996年春,最后两个州也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样,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过程。

(注:carol r. goforth,continuingobstacles to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nagement structure in 「正文」cs, at part ii, section a; charles r. o‘ kelley,jr. ,robert b. thompson,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associations -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ition.)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1996年又对该示范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型的组织的形式在美国完全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原文是 limited liability pany.把美国的 limited liability pany译为中文“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也被译成 limited liabilitypany,似乎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我们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我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如前所说,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美国的封闭型公司,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把pany和corporation都不加区别地译为“公司”,在我国已经约定俗成。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也仍然沿用习惯的译法,即把英文原文中的corporation和pany都译为“公司”。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和在对两者进行比较时能够加以区别,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有时会根据需要,把corporation 称为“一般公司”,把 close corporation 译为“一般封闭公司”,而把limitedliability pany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普通合伙的设立无须办理特定的手续,其他,包括有限合伙和一般公司都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后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才能设立,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设立的资格与条件《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向州务秘书交存,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articles of organization.组织章程(注:原文是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niform limited liability pany act),(以下简称ullca §…)。

)就大多数州的立法看,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设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拟议中的公司成员的代理人;(注:ullca § 202 ment. 该评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可以不是成员,其意思是在设立后再将其利益转让给真正的成员,这是一般公司的做法。

但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受让人并不能如一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一样当然取得成员的身份。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性质也没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州的人,也可以是外州的乃至外国的人。

设立公司时的成员人数一般也没有限制,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个人,因此,独资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成员人数的上限。

(注:ullca § 202 ment. 该评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可以不是成员,其意思是在设立后再将其利益转让给真正的成员,这是一般公司的做法。

但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适用,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受让人并不能如一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一样当然取得成员的身份。

)这些特点与一般封闭型公司不同,因为一般封闭公司有股东人数的上限;也与s公司不同,因为s公司对股东的身份有限制;它与合伙也不同,因为合伙至少需要两个合伙人;虽然有限合伙可以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至少必须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总数仍然不能少于两个人。

但有的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者必须是公司的成员,等等。

(注:robert r. keatinge,(以下简称 keatinge) corporations,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and unincorporations: check thebox and the balkaniza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journalof small and emerging business law,,;iii-2-a.)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各种中设立条件限制最少,因而也是适应性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2.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完成一定的手续,包括(1 )向州务秘书申报设立文件,如组织章程及其它规定的记录(注:记录(record)这一用语是为了适应现代化通讯发展的需要。

记录不一定是传统的打印文字。

);(2)必须由一名成员或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签字;(注:ullca§ 202.)(3)缴纳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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