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地区有机认证模式(上)

合集下载

欧盟、美国和中国有机农业标准解析

欧盟、美国和中国有机农业标准解析

欧盟、美国及中国有机标准解析曹仑2009年5月25日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标准的更新情况¾欧盟委员会在2007年6月28日颁布了涉及有机产品、有机产品标签及实施细则的834/2007条例和889/2008条例,该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¾美国+日本+中国:暂无最新变化内容大纲(一)欧盟最新有机标准解析(二)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标准比较(一)欧盟最新有机标准解析无需担心欧盟新有机标准更多是形式上的变化和认证范围的扩充,有机农业的基础、投入物的使用规定和方法都将得到沿用,并且新标准的使用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

将利用2到3年的过渡期来适应新的欧盟标准,到2012/2013年,全部执行新标准。

新的欧盟有机标准主要分两大部分:¾纲领(欧盟理事会条例834/2007)¾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条例889/2008)未变化的基本原则和规定¾有机农业的原则和目标¾禁止使用GMOs、离子辐照和化合投入物¾采取措施对有机和常规单元的隔离严格监管¾地块、动物的生产和转换标准¾在一种产品中禁止含有同一种物质的有机和非有机成分¾对所有生产、加工、制备、储存以及进出口有机产品的操作者进行检查,某些零售商除外¾进口标准,正等新措施的实施主要变化-适用范围旧标准¾未加工的农业动植物产品¾加工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¾动物饲料新标准¾活的或未加工的农产品¾加工的,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¾动物饲料¾水产品,海藻(即将)¾酵母(即将)¾种子和种苗目前依旧无法申请认证的产品¾狩猎和捕捞产品¾餐饮业¾用作其它用途的加工产品,如化妆品、纺织品、建筑材料、清洁剂等但是,成员国可以针对此条例没有涵盖的农产品和餐饮业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的分类¾100%或者≥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¾以捕捞或狩猎产品为主要成分的产品;¾<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¾转换期产品;100%或者≥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要求:1)允许在产品销售名称和成分列表中提及有机字样;2)欧盟成员国强制使用欧盟新标识(从2010年7月1日起),并说明原料来源;3)只有在无法得到有机成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附则IX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且只允许使用5%以捕捞或狩猎产品为主要成分的产品要求:¾产品的主要成分通过狩猎和捕捞方式获得;¾产品其他农业来源成分全部是有机的;¾只有产品中的有机配料才能表明其有机生产方式,并注明其占农业来源成分的比重;¾不得使用EU标识<95%有机农业成分的产品要求:¾只能在有机成分列表中使用有机字样;¾产品的主要成分是农业来源的¾说明有机成分占农业来源成分的比重¾不得使用EU标识¾列出所有使用的常规成分转换期产品要求:加工产品只能含有一种农业来源的配料;对于所有的标识必须:¾只有限制清单中列出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可以使用,在附则VIII中列出的带有星号标记的食品添加剂才被认为是农业来源成分¾禁止同时使用GMO和Organic标识¾保护所有语言的EU名称¾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强制在标签上使用认证机构的认可号若使用欧盟标识,则应标识的可见范围(同一区域)内清楚标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基地:¾“欧盟农业”/”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来自欧盟国家;¾“非欧盟农业”/”non-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来自第三国¾“欧盟-非欧盟农业”EU”/”EU-non-EU Agriculture”,表明农业原料部分来自欧盟国家,部分来自第三国如果产品中所有的农业原料来源于同一个国家,那么也可以用该国家的名字替换“欧盟”字样。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2•【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1号公告•【施行日期】200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

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00五年六月二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OG—001: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06-01发布2005-06-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 申请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4.1.1.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4.1.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4.1.1.3 认证依据标准;4.1.1.4 认证收费标准;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新标准

有机无机复混肥新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有机认证标准,这些标准可能包含对有机无机复混肥的规定:
1. 国际有机认证标准:
- IFOAM有机认证标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组织):IFOAM是国际有机农业的领导性组织,其有机认证标准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有机标准之一。

-欧盟有机认证:欧盟有机认证标准适用于欧洲国家,对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的生产提供了统一的规范。

2. 国家级有机认证标准:
-美国国家有机计划(NOP):适用于美国市场,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认证标准。

-中国有机认证:中国农业部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认证程序和标准。

3. 其他有机认证标准:
-日本有机认证标准:由日本农林水产部颁布,规范了有机产品的生产和认证要求。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有机认证标准,因此在了解有机无机复混肥新标准时,需要参考具体的国家或地区标准。

此外,有机认证标准可能随时间推移而进行更新和修改,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农业科普:探讨农作物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有机农业是一种基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农业生产方式,它通过避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注重生态平衡和土壤健康,提供安全、健康和营养丰富的农作物。

为了保证有机农业的质量和信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的有机农业认证标准。

一、美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美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由美国国家有机计划(National Organic Program,NOP)管理和监管。

根据该标准,农场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定,包括:1.农田和土壤管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和肥料,并要求采取土壤保护和改良措施,如增加有机物质含量和提高土壤肥力。

2.农作物种植: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和基因工程技术,要求采用有机种植方法,如合理轮作、间作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3.动植物养殖管理:要求动物有充足的户外运动空间,禁止使用激素、抗生素和人工饲料等;同时,农民必须保证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4.后期加工和包装:要求有机农产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中不能添加人工化学成分和合成添加剂。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必须通过经认证的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才能获得美国国家有机计划的有机认证标志。

二、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标准欧盟有机农业认证标准适用于欧洲联盟内的各成员国,所有销往欧盟市场的有机食品都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核心要求包括:1.农场管理和生物多样性:要求农民保护生态系统,维护和增加土壤和生物多样性。

2.肥料和农药使用:禁止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天然农药。

3.种植方法和养殖管理: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合成激素和抗生素;要求采用合理的种植轮作、间作和病虫害防治方法。

4.后期加工和标识:对有机食品的加工和包装过程也有严格的要求,同时有机食品必须经过专门认证机构审核并贴上欧盟有机标志。

三、中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中国有机农业认证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管理和实施,旨在推动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国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大全(从业者必学)

各国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大全(从业者必学)
与我国类似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由欧盟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并有欧盟统一的有机认证标志euroleaf同时各个国家也有各个国家的有机标志而各国家不同机构之间也有不同的有机认证标志
各国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大全(从业者必学)
有机食品是位于食品安全金字塔最高端,完全遵循生物本来生存环境加工生产的食品,其品质 优于'绿色食品', 更优于无公害食品和普通食品。有调查显示,当消费者了解有机食品的概念 后,86%的妈妈更倾向于选择有机奶粉。 只有经过国家认证并授予有机认证证书的产品才能称之为有机产品,有机产品在其销售包装上 印有有机产品标志。因此,当消费者选择有机产品时,查看包装上是否印有有机产品标志是判 断该产品是否为有机产品的基本条件。 1、中国有机认证标志 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包括有机产品认证在内)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简 称:认监委)。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由认监委授权24家(截止2014年7月,见本文末尾附录)专业认证机构 具体执行,每个认证机构都有各自的有机产品标志。而国家也有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志。 (1) 中国有机产品认是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ustainable Agriculture, Australia(澳大利亚农业可持 续发展联合会)的简称。该组织成立于1986年,是澳大利亚官方最权威的有机产品认证单位。
5、日本有机认证标志 日本有机产品认证由日本农林水产省(MAFF)管理,其授权日本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日本的有 机认证标志由日本统一有机认证标志(上半部分)和认证机构等注册,下图为日本JONA认证机 构标志。
中国有机认证标志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 式,既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标志中间类似种子图形代 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 品就如同刚刚萌生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 的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 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2) 中国有机产品有机转换期标志(国家统一标志,目前已经废除):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已经废除),经过有机认证后,从生产其他产品到有机产品需要三年 的转换期。

有机食品农残标准

有机食品农残标准

有机食品农残标准
有机食品农残标准是指有机农产品中允许的农药残留和化学物质含量的限定标准。

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认证通常遵循一系列的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有机农业的要求,不含有害农药残留或其他化学物质。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有机食品农残标准:
1. 美国国家有机计划(NOP)标准:
美国的国家有机计划是由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的,其有机农产品标准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生产的要求,包括农药残留和化学物质的要求。

2. 欧盟有机标准:
欧盟的有机农产品认证体系规定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和认证标准,涉及了农药残留、化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3. 中国有机食品认证标准:
中国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是由中国农业部管理的,标准规定了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认证要求,包括农药残留和化学物质的限定。

4. 日本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
日本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对于农药残留和化学物质的限定有具体要求。

5.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IFOAM)标准:
IFOAM是国际有机农业运动,其有机农产品标准是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标准,用于指导各国有机认证体系的制定。

这些标准通常规定了在有机食品中允许的农药残留水平,以及禁止使用的一些化学合成物质。

在实际生产中,有机农业者需要严格遵循这些标准,以确保生产的有机食品符合有机认证的要求。

购买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有机认证标志,了解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有机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2•【文号】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9:20112011-12-01发布 2012-03-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国家地区有机认证模式(上)
核心提示: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于健康、纯
天然食品的追求,“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际主流国家/地区有机认证的管理模式进行
概述,供业界参考。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于健康、纯天然食品的追求,“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本文对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际主流国家/地区有机认证的管理模式进行概述,供业界参考。

1 美国
美国农业部下设的农产品市场司(Agricaltural Marketing Se rvice,AMS)负责管理美国有机产品的法规、认证认可、处罚、机构批准(认可)和国际合作。

美国的有机认证机构可以划分为政府机构、私人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绝大部分为私人机构且规模较小,所以美国的认证机构相对其他国家较多。

通过审核并获得USDA授权合格的国内或国外申请人都可以开展有机认证工作。

获得认证后,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费用分摊计划最多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偿其
认证费用的75%。

美国已与加拿大、欧盟、英国、日本、韩国、瑞士、中国台湾签署双向的互认协议(按照协议方或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标准认证),与以色列、印度、新西兰、墨西哥签署了进口到美国有机产品认可协议(该协议要求有机产品按照美国农业部的认证标准进行)。

依据美国《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 6501)和美国国家有机计划(7 CFR part 205)(National Organic Pro gram,简称NOP)的规定,只要产品中包含了通过有机认证的原料,包装上就可以出现相应的“有机”字样。

但想要对主显示版面声称产品是有机的并使用USDA有机标志,必须对终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通过有机认证后,才可以在包装上标注“100%有机”、“有机”或“使用有机原料(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造”等。

美国有机认证标志如下:
美国农业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 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所有标示有机的食品、种子或动物饲料均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监管。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过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对合规验证机构、认证机构和有机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监督和执行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的要求。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为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制定联邦规例,指定和审核合规验证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有机认证互认协定。

目前,加拿大与美国、哥斯达黎加、欧盟、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分别签署了有机认证互认协定。

从与加拿大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或
地区进口有机农产品,产品须符合相应的条款要求。

这些产品必须经过该国或该地区授权的、且加拿大依据相关协定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对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有机产品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CAN/CGSB 32.310、CAN/CGSB 32.311和CAN/CGSB 32.312,以上标准均被《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采纳,所以均为强制性标准。

食品企业须通过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相关的有机认证申请。

只有在有机成分含量大于或等于95%并已根据加拿大有机法规要求认证的产品上,才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有机标志的使用是自愿的,加拿大有机认证标志如下:
加拿大有机认证标志
3 欧盟
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由欧盟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

欧盟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由政府授权的民营机构。

产品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就可以畅通进入欧盟有机食品市场。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欧盟与美国签署了双向的互认协议,适用于美国或欧盟出口并获得认证的产品。

欧盟主要通过法规(EC)No 834/2007、(EC)No 889/ 2008 和(EC)No 1235/2008 对有机食品生产、标签及监管做出规定。

2018年5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848/ 2018 ,废止法规(EC)No 834/2007,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依据欧盟法规要求在食品上标注“有机”标签,必须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有机配料含有不少于95%的产品才可以标注“有机”标签。

欧盟有统一的有机认证标志(Euro-leaf),同时各个成员国也有各自的有机标志,而各国家不同机构之间也有不同的有机认证标志。

欧盟有机认证标志如下:
欧盟绿叶(Euro-leaf)有机认证标志
以上是本次美国、加拿大、欧盟对于有机认证的管理模式的介绍,下次将对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有机认证的管理模式进行介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