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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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是扮演着关键角色之一。

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责,以及他们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中立和公正的角色。

他们负责解释和应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

法官应当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断。

他们应当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条文来分析和评估证据,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和定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起着引导和主导的作用。

他们负责组织庭审程序,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法官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们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负责组织并主持庭上辩论,保证双方平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除了起诉和辩护律师,法官也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在需要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案件中,法官可能需要依靠鉴定人员或专家证人的证词来对案件进行评估和判断。

法官必须理解专业领域的术语和概念,并能够准确评估专家的证词是否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他们需要仔细分析和权衡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性质、证据的可靠性、被告的犯罪前科等。

法官应当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合理的量刑决定。

在作出判决前,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此外,法官还具有监督和管理刑事案件流程的职责。

他们必须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并监督调查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和公正。

法官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诉讼各方,推动案件的进展,同时确保各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的专业能力、公正和中立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判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他们的判断和决策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审判结果和刑罚的确定。

因此,法官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保持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

法官的职责与使命

法官的职责与使命

尊敬的读者,我将为您介绍法官的职责与使命。

法官作为司法体系中的关键角色,承担着重要的权力和责任。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并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他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作为司法体系的核心,法官负有审判案件的职责。

他们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评判。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

法官要全面掌握案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判例作出公正和合法的裁决。

通过这种方式,法官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法官的使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官的职责不仅是审判案件,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尊重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司法程序。

法官通过公正地审理案件,确保正当程序的实施,并防止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对待。

同时,法官还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外,法官的使命还包括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要依法判决,使得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要为受害人提供公正与补偿。

通过公正的判决,法官能够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保护公共秩序,遏制犯罪行为的蔓延。

此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判例的形成,对社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他们的判决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对社会准则和价值观力量的彰显。

最后,法官的职责还涉及对司法制度的贡献和改进。

法官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他们可以通过对司法制度的评估和反思,提出改进建议,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他们可以为法律的完善和适应性提供专业意见,为社会提供更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综上所述,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关键角色,承担着重要的权力和责任。

他们的职责是审判案件,保障公正的司法程序;他们的使命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的工作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他们的努力将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多的公正、正义和法治。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

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刑事案件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作为当之无愧的司法工作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与职责不仅仅是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还涉及到司法公正、人权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层面。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与职责,以及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主持者,法官在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听证双方的辩诉,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及根据法律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的审判权。

他们需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审理合法、公正,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还扮演着保护人权的角色。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等重要权益。

法官需要审慎地权衡各种证据和法律条文,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法官还需要确保审判程序中的诸多权利,如辩护权、质证权、申辩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他们应当秉持对人权的尊重和重视,妥善处理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保护好每个人的权利。

然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职责并非一帆风顺,他们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加。

一方面,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官需要在审判中承受来自舆论和公众的压力,确保自己的判决没有被个人、势力或利益所左右,保持独立性和廉洁性。

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也在增加。

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应用新的科技手段,例如DNA鉴定、电子证据等,以便更准确地审理案件。

此外,法官还需要应对刑事案件中的人情因素。

有时法官可能会面临来自亲情、友情或社会关系的压力,这可能导致其在判决中存在偏见或非法因素的干扰。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法官需要具备坚定的原则和道德标准,保持冷静和客观的判断,按照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的社会角色

法官的社会角色
(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
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一)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
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角色的根本途径是,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官的社会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培养法官的职业荣誉感、认同感和归宿感。
1、提高法官的从业门槛。我国目前法官的从业门槛过低,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和一般的行政人员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法官很难以一个专业人士自居,难以培养高贵的职业荣誉感,从而也就无法形成坚韧的法律感情,很难真正的做到依法办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于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从而使得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监督不可太宏观,尤其人大的监督可以实行个案监督。另外,还要建立案件负责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案基本上是大锅饭,每个人都能找到理由对案件不承担责任。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一种新的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制,即院长检讨责任制,也就是,凡地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官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和责任,并对其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1.审理案件的中立者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作为第三方的中立者,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

他们应基于事实和证据,审慎评估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不应受到外界压力的干扰,也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只能依法出判,确保司法公正。

2.权衡证据的评估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各方提供的证据。

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辨别力和判断能力,有能力准确判别证据的真实性,以便形成合理的事实认定。

他们必须细致地分析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合法、可信,并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来支持或反驳指控。

3.裁定刑罚的决策者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还需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刑罚的类型和程度。

他们应该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权衡犯罪的事实和法律的要求,最终做出适当的判决。

他们的决定不仅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要兼顾社会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二、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1.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负有保障法律程序合法性的重要责任。

他们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并在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

例如,在收集证据、举证质证、遴选陪审团等方面,法官应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并及时纠正和修正错误的行为。

2.守护法律的公正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有责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他们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偏不倚地审理案件。

法官应该将个人观点和情感置于次要地位,以确保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主观偏见。

3.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官的职责还包括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在刑事案件中,他们的判决必须对犯罪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保护和安全。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2012年第6期山东社会科学No.6总第202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2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宋远升(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法官社会性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环境外在于法官而隐形体现的东西。

从乡土社会型法官向职业法官转型是市民社会的要求,也是市民社会催生的结果。

乡土社会型法官的社会性既包括风俗、习惯、人情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也包括法律本身的社会性。

基于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位置的双重性,导致其社会角色本身也发生了冲突,其裁判艺术不是实用主义的,其司法风格也不是法官设计的本义。

因此,基于市民社会建构的需要,应当进行理念和实践上的调整,这是一个制度性趋势。

[关键词]乡土社会;市民社会:乡土社会型法官;社会性角色;转型[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6-0135-05乡土社会型法官一般是以特定地缘为划分边界,以人情、地方风俗、习惯为重要辅助裁判机制而进行司法行为的法官类型。

作为一种特定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人,乡土社会型法官具有多元的社会性面孔:既具有一般社会性的特点,因为是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相连的,即使相对隔离,但却又是整个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此外,还具有乡土社会特定的社会规定性。

乡土社会型法官特定的司法场域,包括风俗及人情等,都会对其发生特定的影响。

“虽然从表面上看,社会问题和社会要求并不直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发生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势力,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对某个问题的具体态度和具体社会情况对法官的判决都会发生影响①。

”这也表明,法官社会性是受社会环境影响而隐形体现的东西,法官的转型与社会内部关键因素的变动具有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一、乡土社会型法官的两种社会性乡土社会是在地方性的限制下“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②。

在一般意义上,乡土社会是以私人之情或乡土之谊为构筑核心,生长地域为地缘基础,以熟人为行为主体及行为方式,以相同或者类似的乡土文化为影响圆周的自治系统。

祝福法官的话

祝福法官的话

祝福法官的话一、法官的崇高职责1.1 法官的角色与使命作为司法系统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法官肩负着公正裁决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崇高使命。

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公平的代言人,他们要通过审理案件、依法判决,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1.2 法律的守护者和平正义的捍卫者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他们要严格依法办案,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保障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他们是平正义的捍卫者,通过公正的审判,对罪恶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1.3 公众对法官的祝福我们对法官表示由衷的祝福,希望他们能够坚守法治精神和职业道德,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二、法官的专业素养2.1 法律知识的丰富和扎实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条文和案例,能够正确解读和运用法律。

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分析,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 法治思维和判断力的全面发展法官需要具备辨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透过复杂的案情和众多的证据,做出明智而公正的判断。

法治思维的培养是法官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公正、合法和权威的认识和坚持,以及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2.3 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律师、证人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并能够公正地处理。

同时,法官也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法庭成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审理工作。

2.4 专业素养的持续提升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的进步。

法官应该参与各种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的责任与压力3.1 牺牲与奉献作为法官,他们需要为了公正和正义不断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时间。

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责任。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

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司法改革的法官角色与责任司法改革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在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的角色以及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法官的角色法官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多重角色。

首先,法官是争议解决的裁决者。

他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应当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裁决职责,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其次,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

司法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缩小司法裁量的不确定性。

法官应当研究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原则,确保案件的合法合理判决。

此外,法官还是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守护者。

他们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官行为规范,保持公正、独立和廉洁的原则。

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法官的责任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应当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以推动司法系统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法官承担着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

他们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律观念的公民素质。

其次,法官承担着独立审判的责任。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推动司法独立,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无干扰性。

作为审判者,法官应当坚守独立原则,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官还承担着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责任。

司法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法官应当积极参与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推动科技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提升审判效力和质量。

总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法官的角色包括争议解决的裁决者、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以及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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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探析司法不公的成因与对策龙亮[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的严重。

本文拟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对司法不公的成因和对策做一点粗浅的探析。

一、法官的社会角色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齐个案例和法律规左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左进行裁判。

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

然而在现实当中,法官也只不过是从事一泄社会分工、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扮演着多种不同的特泄社会角色。

首先,法官必须是世俗社会中法官。

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必须有自己的人生追求和喜恶。

法官必须生活在特左的世俗的社会关系当中,法官也必须是某个人的儿子、父亲和丈夫,必须是某些人的亲戚和朋友。

法官的世俗社会角色要求他必须遵循世俗社会的活动原则。

其次,法官还应该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官。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也就必然是权力体系中的一员。

其角色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英上级权力主体负责: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

因为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对法官的升迁和奖惩起着决左性的作用,所以法官如果要想在权力体系中得到自我实现的话,就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

再次,法官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法官。

作为某一特左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存在,文化因素对于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法官而言,社会文化因素对其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一点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

我国司法审判自古以来就强调“礼法结合”而且一口“礼与法”发生冲突,往往还是以“礼”为准。

社会文化角色要求法官: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悖。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者,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

法官的社会角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种:"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世俗生活中的法官”,“权力体系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

二、法官的社会角色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由于法官不仅是法律世界中的法官,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官与此同时还兼具有其他的社会角色。

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中的法官”这一角色的冲突,使得法官不能成为一个单纯的法律适用者,于是便导致了司法不公。

(-)世俗生活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角色冲突法官作为一个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必然有着自己的追求、好恶以及有着自己社会关系群体,所以法官天然的具有背藹法律追求自己的价值的天性,一旦条件成熟、机会具备,法官便会岀现“道徳危机”,谋求私利,而并非总是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公平正义。

这在经济学上叫做自利行为原则。

根据该理论,应当把一个团体看成各种自利的人的集合。

在社会国家这个大集体当中,主人应该是全体社会主义公民,但是如果让全体公民共同来行使自己的共同意志,这么一种绝对的民主必然会损失效率,所以就必须组织一个政府来代表人民的利益。

所以很明确,政府和人民之间苴实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法官代表法院行使人民委托给他的司法审判权时,由于自利的天性使然,苴随时都有可能背离被代理人的利益,从而置公平正义于不顾。

法官追求自己的私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司法当中大量存在的"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作为世俗生活中的一员,法官必左会遵循世俗生活的行为原则,必定也就有私心,有人情。

如此一来,法官也就很难,严格依照法律的规立去做岀司法裁判。

所以说,世俗生活的法官和法律世界的法官的不同的社会角色的冲突,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权力结构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法官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行为规范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

而在我国,法院在权力体系中明显居于弱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这便使得政治权力对于法官公正独立的做出司法裁判有着不小的影响。

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法官应该是“除了法律以外,別无上司”,然而作为权力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到处都是“上司”,这两个社会角色的冲突必然也会导致司法不公。

1、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尽管宪法早已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丁•涉,”但由于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加之现行管理体制中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所以地方法院不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在财政制度上实行分税制后,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分化的形势下,司法机构设程上的地方化变成了真正的地方化。

这便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的成因。

如此,便使得法院常常因考虑地方利益,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引起司法不公。

2、党委介入司法。

1982年宪法规左:%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规泄显然同党章所规立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用内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

但事实上如邓小平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如此,便出现了“权大于法”的现象,党委领导的个人总志往往可以左右法院的审判。

3、内部组织制度不科学。

总的来讲,主要是上卜级法院、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院K、庭长之间的管理制度行政化,权力过分集中于首长。

虽然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人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但是人民法院内部却实行严格的个案审批制和个案请示制度,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就开庭审理后就审判结果做出决定,但是却不能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必须报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疑难案件还需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请示上级法院,这样便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权责分离的现象。

如此一來,难免岀现司法不公。

(三)社会文化中的法官与法律世界法官的角色冲突社会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作为社会文化中的法官,法官的行为准则必须要符合社会文化的要求。

但是我国的传统法文化与法治的要求有若较人的距离。

因此,角色冲突又再-次出现。

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法律没有权威,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

当“打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法官耍想洁身自好,依法办事未免就会显得有点太不近人情了。

所以说,缺乏民众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怎样去完善法律体系也只会是收效甚微的。

社会文化对法官司法裁刿的干扰的最为典型的案例,有前几年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以及去年湖北的“余祥林杀妻案”。

四川的“二奶遗赠案”中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判定遗赠无效,这其实是对自由意志的不适当的“强暴”。

而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余祥林涉嫌杀妻冤案”则主要是司法机关受到以往的刑爭司法理念“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影响,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余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兔和牢狱之苦了。

但是,与其说是司法机关还没有转变传统的法文化理念,还不如说是民众的法理念尚未转变,法官迫丁-社会文化压力才不得不作出不公的司法判决。

三、司法不公的对策法官的社会角色的冲突,导致了司法不公,法律世界以外的社会角色对丁司法公正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强化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于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当影响。

从而使得在司法宙判的时候,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社会角色成为法官报为主要的社会角色。

这样一来,当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和法律世界的法官这个角色冲突的时候,法官能够尽可能少的受到其他社会角色的影响,从而避免司法不公。

(二)弱化法官的其他社会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1、弱化世俗社会中的法官角色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世俗社会的法官身份使得谋求私利成为法官的天性。

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应该也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其理所应当的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应该说作为世俗社会中的一员,是法官作为一个人的最为根本社会角色。

但是法官在司法审判时,他的这层社会角色就应该退居后位,作为法律世界的法官的这么一种社会角色就应成为法官最为主要的社会角色。

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个体存在,无论苴怎么加强自身修养都很难改变自己追求个人利益的天性,所以要想弱化作为世俗社会的人的这么一层社会角色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就只能靠健全外部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激励。

强化对法院的监督。

监督不可太宏观,尤其人大的监督可以实行个案监督。

另外,还要建立案件负责制。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案基本上是大锅饭,每个人都能找到理由对案件不承担责任。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一种新的审判工作法律监督制,即院长检讨责任制,也就是,凡地县人民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要到省髙级人民法院检讨责任。

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内发生二起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到最髙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

发生情肖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加强对法官的激励,应该从物资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齐头并进。

在物资激励方而,法院也可以学习企业对员工的某些激励措施,比如加嶄,设立年终奖,绩效奖等制度。

在精神激励方面,包括升迁,嘉奖在内的多种机制都应该很好的和法官的业绩联系起来。

2、弱化权力体系中的法官角色对公正司法的不利影响。

一、司法要独立。

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权和地方党政势力的非法干涉、救治之道,因此应从宪法体制改革,明确规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司法机关的人事、财务、福利等方面实行垂直管理。

强调法律至上原则,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必须服从法律,没有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人物和特权阶层。

二、改革法院内部的不合理的组织原则。

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

法官应该更多的是像医生一样的专业人七,法律这个领域是任何非专业人士都无权问津的绝对的封闭的王国。

应该做到法官独立而不是法院独立,法官应该不仅有权作出审判决左而且有权直接作出司法裁判文书,无需向领导请示。

法院的审判应该更加公开,法官应该逐步实行当庭宣判,而不应该是由不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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