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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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宁交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招标投标第七章工程施工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国省道指除去城市过境段之外的国省道,城市过境段按照管养事权依照本办法进行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法规汇总一、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二、省、直辖市层面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2005.01.01 )第三十八条规定:“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3.01 )第十六条规定:“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临时停车区、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秩序。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10.01)无规定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10.21 ;实施日期:2006.01.01)无规定6.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无规定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3.29 ;实施日期:2006.06.01)无规定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9.01)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组成的“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执行行政问责。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级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每年由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代表自治区对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表彰奖励。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工商、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出租车超速被罚案例分析报告

出租车超速被罚案例分析报告

出租车超速被罚案例分析报告(公务员如何依法行政)刘宏一、案情介绍2008年2月24日13时23分,银川市的出租车司机王鹏驾车经过省道201线87公里900米时,被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置在此处的移动监控摄像抓拍,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8年7月7日对王鹏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王鹏实施超速50%以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决定予以200元罚款。

王鹏在7月9日交纳了罚款后,于2008年7月11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宁县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鹏诉称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置的限速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没有当场给原告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发现超速后没有及时制止,纵容了超速的继续发生。

被告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辩称:被告设置限速标志是法定的权力,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被告对原告的超速处罚是按非现场程序处罚的,程序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依据:1、照片一张,证明宁AT0146号出租车2008年2月24日13时23分在201省道87公里900米处行驶时速度为99公里/小时,超速41%。

2、照片一组,证明此处路段限速标志标明限速70公里/小时。

3、相关的法律条文,以证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案情分析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十起事故九起快”是对现今交通安全事故的贴切比喻,而且由于超速行驶造成人员和车辆伤亡惨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宁交规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三章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四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当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最终实现:决定合法。

实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显减少,行政复议纠错率和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下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宁政发[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122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效地预防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自治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含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是指在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季度连续发生三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理,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政府在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每季度召开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中,应当有研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

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预防重大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招牌;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矿石;
(四)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粮、燃烧物品;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和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大型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中、小型桥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开矿、伐木、爆破及其他妨碍桥梁、隧道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必须办理的,要征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安全措施。
在公路沿线新建城镇或者进行扩建规划的,只能在离开公路红线以外的范围进行。
禁止将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已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修建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条例》生效(1988年1月1日)前,经批准修建或因历史原因存在于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再行改建、扩建和翻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方可复工。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可以并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20%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可以并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违章违法代码及罚款

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内容违法规定法律依据违法记分罚款金额1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0 20001001A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20001001B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15001001C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10001001D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5001001E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2001002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0 20001002A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20001002B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15001002C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10001002D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0 500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1002E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四条0 200100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0 01004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0 01005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0 20001005A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20001005B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15001005C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载货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10001005D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拖拉机、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2001006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0 20001006A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20001006B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0 1500一百零七条第二款款1006C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10001006D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拖拉机、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一款0 2001007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0 20001007A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01007B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5001007C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0001007D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拖拉机、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1008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1008A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01008B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5001008C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0001008D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拖拉机、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1009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0 20001009A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01009B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非营运客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5001009C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货运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10001009D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拖拉机、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0 2001010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0 2001011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0 20001013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0 200一百零一条第九项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1014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宁夏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0 2001015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0 2001016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九项0 2001017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0 2001018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0 501019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0 501020 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七项0 2001021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0 501022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0 50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1023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一项0 501024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0 501025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项0 501026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八项0 501031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0 2001035 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五条0 1001036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十二项0 1001037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0 1001038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十四项0 501039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条第六项0 100104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零二号令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零二号令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0 2001041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0 2001042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0 501043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0 501044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0 1001045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0 100。

鉴于近期交通事故频发

鉴于近期交通事故频发,为加强安全管理,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监督车辆的安全行驶,杜绝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发通知如下:
1、公司所有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

驾车、摩托车上下班的,必须执有国家规定的驾驶资质,且车辆牌照、保险、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遇到风雨雾特殊天气要减速慢行,提高警惕。

自驾车要系好安全带,骑摩托车要戴好头盔,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

2、步行上下班,走人行横道,无分车道的应靠右行走,横穿马路应走斑马线,按交通信号指示灯行走,无斑马线的路段,应左右观察,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3、车辆在出车前,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重点对车辆方向、刹车、轮胎、油路、车灯、雨刷等装置进行检查,并配备灭火器、故障三角牌和工具箱等设备。

确保车辆状况机件安全的前提下上道路行驶,必要时提前对车辆进行保养或全面检查。

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警示标志。

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汽车班将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员工的私家车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5、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应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行车安全。

安全是一切之源,安全重于泰山,请所有员工高度重视,加强安全意识,无论是上班工作,还是出门在外,都要做到高高兴兴而来,平平安安回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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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
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单位所属机动车和专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机动车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公告第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7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十二条自治区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教练车辆应当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
(六)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号牌;
(七)总质量在三千五百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八)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故障车警示标志;
(九)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十)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号牌识别及安全行驶的文字、图案;
第八条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档案以及车辆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并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教练车行驶路线、时间。
第十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无驾驶室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
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并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影像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教育、司法行政、卫生、气象、安全监管、质量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辖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实施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校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大、中型客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等破窗设备,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从事运营的,还应当喷涂经营单位名称;
客运企业、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客运站(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情况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十一)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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