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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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

问答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条款编者按实务中常被问起,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般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六大纪律并列的违纪类别),适用《条例》第28条;也可能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

下面是三个权威部门就“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新的党纪处分条例”问题作出的解答。

三篇问答分别发表于2016年和2017年,转载时按照2018年《条例》对文中条款进行了更新。

权威答疑之一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6/02/02问:基层党员干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应该如何处理?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这类行为,可以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该报编辑部)权威答疑之二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来源:中央纪委审理室 2016/10/09问:关于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答: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2015年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或第二十八条(不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定性处理。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

公职人员最容易违反的4条财经纪律作为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有很多的纪律规矩要遵守。

其中,就包括财经纪律,因为这个纪律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有的甚至是因为出于好心、出于方便群众导致违纪。

因此,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人员,甚至是村级组织的人员,都要注意学习财经纪律,防止疏忽而违反。

当然,这里所说的财经纪律,可不是指贪污受贿,那可是违反廉洁纪律。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最容易触犯哪些财经纪律呢?主要有以下四项:1、公款私存。

小王是乡镇公务员,经常下村工作,由于群众缴纳新农合保险款需要到镇里面才能缴纳,于是镇里要求小王等经常下乡的干部帮助群众缴纳,可是,小王收到群众的款后,一直存在自己的私人账户上,没有及时缴纳,差点导致群众错过缴纳时间,后来小王被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所谓公款私存,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就是把代收的公款存在私人的账户上。

按照财经纪律的规定,一般应收的公款是应该当天就存银行公用专户中,不能存于私人账户,更不能将公款存于私人账户用于自己使用或谋利,否则,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坐收坐支。

坐收坐支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财经名词,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但却在工作中很容易触犯。

举个例子,小张是一个学校的新任出纳,开学之初收到学生缴纳的一笔学费、书本费,他想,这笔费用马上就要支出去,何必进入单位账户再转一次呢?于是,他将收到的钱存于个人账户,直接支出给需要的单位。

这就是典型的坐收坐支行为,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公款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必须收进来进入公家账户之后才再从公家的账户支出去,便于对资金的监管,预防风险的发生。

所以坐收坐支是坚决不允许的,大家千万要注意。

3、违规借款。

违规借款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向单位违规借款,一般情况下,个人是不能向单位借款的,当然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以,比如需要出差垫付大笔款项、家庭有特殊困难等,经单位研究是可以借款给个人的,但这个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到时间必须归还,如果使用之后长期不归还甚至用于谋利等,那就是违规了。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旨在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需要制定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明确对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1.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经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财务造假、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

二、违纪行为的界定1.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大学期间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违反财经管理规定,如擅自使用学校资金,私自经营等;b. 违反考试纪律,如作弊、抄袭等;c. 违反学术规范,如抄袭他人作品、虚假发表等。

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1. 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有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撤销其曾经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纪律处分:对于有财经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4. 经济处罚:对于涉及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赔偿等。

四、惩处的程序和权益保障1. 调查程序: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组织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2. 公正公平:学校在进行处罚处理时,要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并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听证、申诉等。

五、预防和教育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大学生财经纪律的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学生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行为。

3. 强化诚信教育:通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总结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是维护大学正常秩序和学术环境的重要依据。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是指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分。

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财政违法行为:违反财政法规,如挪用公款、私款、公款私用等
行为。

2.税收违法行为:违反税收法规,如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

3.财务管理违法行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如虚报冒领、挪用资金
等行为。

4.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如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被侵
占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2.纪律处分: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措施。

3.需要注意的是,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可能因
国家、地区和行业而异,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判断。

2020年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五篇

2020年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五篇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下面是整理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源头治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局关于印发〈全县乡(镇)领导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我镇认真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小冀镇党委、政府对本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以书记荆瑞芳为组长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自纠情况私设“小金库”方面。

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镇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镇财政所法定账目统一核算,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

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隐瞒、滞留、占压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各项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行为,不存在私设“小金库”。

财务管理方面。

我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度,严把财务程序,要求财务人员对于不合理、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

同时严格要求机关干部在接待费用上严格执行规定,做到一客不多陪,尽量安排大伙就餐,严格控制待客标准。

公车不外借,同时也不借用企业等部门车辆,公车不私用,降低油耗和维修成本。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我镇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了“七五”,一无私设“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做支公款情况;二无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让下级组织、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情况;三无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的现象;四无侵吞、截留、挪用、挥霍或违反规定借用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情况;五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情况;六无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谋取私利现象;七无监用职权,不廉洁履职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编号:YB-HT-008202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Regulations on accountabili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使本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本公司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本规定所指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指违反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资金、授信、担保、投资方面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本规定对以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予以追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公款私存,设“小金库”的;2.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3.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不使用统一制式票据、打白条或收入不开票,不入帐的;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5.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不上交的;6.违反规定将资金委托公司外单位或非金融机构管理。

7.违反规定对外投资。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从银行取得授信额度和违反规定使用授信额度。

9.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变更、转让资产或擅自以资产进行质押、抵押。

10.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0.在清欠工作中,未经批准擅自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折扣处理。

11.未经公司批准超额计提工资总额和因额发放工资。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般有: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除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了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以下是十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1.内幕交易:某公司高层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润。

这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造假:某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故意篡改财务报表。

这种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股东,破坏了市场秩序。

3.滥用职权:某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特殊待遇,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违背了银行业的行为规范,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4.操纵汇率:某国家央行通过大量购买或销售本国货币,人为干预汇率市场,谋求经济利益。

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5.非法集资: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但实际上是一个庞氏骗局。

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6.虚假宣传:某公司故意夸大产品的效果或价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7.洗钱行为:某个人或组织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有损金融体系的稳定,是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

8.内部人员交易: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9.挪用公款:某政府官员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法目的,违反了财政纪律和廉政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

10.贿赂行为:某公司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向政府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案例剖析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同形式和影响。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健康的财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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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2010-12-15 作者(来源):[暂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工资标准;财务开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列支;变相重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乱列支出、乱发实物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列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虚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以及分配、拨付、退付、支付财政资金;虚编预算支出项目、内容,骗取预算拨款、补贴、退税的;虚列成本费用,挤占成本;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拨付资金;擅自改变项目概预算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虚列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虚报、虚列预算收入;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成本费用或漏记、少列成本,虚增损益;虚减预算支出;虚列财政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编制、审核、报批、批复预算、决算;未及时批复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管范围、预算级次;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意混淆预算收入级次,造成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混库;征收部门越权改变税种、预算级次;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收入科目,混淆收入级次;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擅自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转让企业财产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企业财产;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变卖国有资产;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于公允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上缴;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低价折股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在企业重组或改制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政府部门授意、操纵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未评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关联交易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个人转移国有投资收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转给非国有独资企业或工会,或个人无偿占有并用于经营的;违规处置抵债资产的;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⑦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表现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⑧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⑨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设置账外账、私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公款私存;单位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收入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在国库外设立预算外收入过渡户;违法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违反规定给征收机关开设或变相开设收入过渡户,延压、转移、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财政拨款;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⑩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⑪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人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⑫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⑬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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