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范〔201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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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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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

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

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其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

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201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2018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6号黑建规范〔2018〕16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5日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工程计价【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号】黑建造价〔2016〕2号【发文日期】2016-04-26【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 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09]5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质[2006]8号)等有关规定。

加强我省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2009年对全省检测市场进行整顿,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黑建质[2008]35号)文件要求,自2008年7月31日起未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法》规定进行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不得继续承担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

原有检测机构未进行资质就位单位(见附件1),原检测资质作废,各级监督机构要对所管辖区内的检测市场严格监督检查,否则将按《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为规范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资质就位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期间集中受理原有检测单位资质就位申请和建筑节能检测增项申请,在此期间暂停受理新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不含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及钢结构检测)。

三、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满足建筑节能材料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参数的完整性,凡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检测项目中没有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参数的单位,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建筑节能材料检测项目的增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黑建建〔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18〕18号各市(地)住建局(委),龙江农垦集团、森工集团住建局:10月22日-11月3日,省住建厅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省级共抽检在建工程111项,下达执法建议书、督办整改通知单53份,经各地进一步核实确认,现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一、查处情况(一)牡丹江月星环球城G地块项目。

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牡丹江市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

(二)大庆市绿城御园C02-C14组团项目。

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齐齐哈尔市锋尚人家二标段项目。

总承包单位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处理意见: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大庆市正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和招投标的需要,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依据1、《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4、《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5、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6、其他有关资料。

二、调整内容1、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如下:(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均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2)企业管理费增加以下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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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规范〔201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标办〔2018〕20号)的要求,现对《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一般计税的建设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电子评标交易系统。

四、《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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