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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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复议•【案号】(2012)皖行终字第14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9.10裁判规则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文指导案例22号:魏某某、陈某某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基本案情: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

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

魏某某、陈某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魏某某、陈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驳回魏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魏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丰驰酒店)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示(丰驰酒店)

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武川县可镇东至商业路(规划路),南至康庄小区、西至迎宾路、北至福泰阳光城的单位及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武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及《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可镇旧城区拆迁改造鑫都雅苑商住小区建设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2009]33号),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审批例会2009年第三批次拟建项目的议事通知》(武政办字[2009]58号),依据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鑫都雅苑商住小区(一期)工程申请立项的批复》(武发改字[2009]166号)、武川县建设规划局《关于可镇旧城区拆迁改造建设鑫都雅苑商住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武建发[2009]104号)的精神,现决定将你们使用的位于东至商业路(规划路),南至康庄小区、西至迎宾路、北至福泰阳光城的共计41宗【包括赵红喜111平方米、刘幸福184.04平方米、张占元165平方米、张永胜188平方米、郝志杰124.8平方米等41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共计5799.76平方米(合8.69亩)(具体收回花名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示》)】的依法收回,并对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土地收储中心按城镇规划要求公开出让。

请你单位及个人于2009年11月26日至2009年12月4日(七个工作日)上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持原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到武川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自动注销,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请到武川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

特此公告武川县国土资源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武国土资发[2010]109号签发人:王森关于发布收回杨文科等4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根据武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及《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规划审批例会2010年第三批次拟建项目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2010]16号),依据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内蒙古丰驰商贸有限公司丰驰大酒店改扩建工程申请立项的批复》(武发改字[2009]80号)、武川县建设规划局(2009)编号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拟对位于民族小学以西,可镇公安街以北、步行街二楼以东、水务局以南范围内的共计42宗【包括杨文科150平方米、王根厚225平方米、王月东450平方米、秦国樯200平方米、王凡300平方米等42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共计11339平方米(合17亩)】的房屋进行拆迁,意向用地单位已拟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依法公告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文章属性•【案由】土地,行政征收(已取消)•【案号】(2003)柯行初字第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3.08.29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正文指导案例41号:宣某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某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某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归还土地的请示

关于归还土地的请示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XXX人民政府: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XXX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XXX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X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X,因此原XX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XX土地,解放前是XX私家园子,解放后,该XX园子收归公有。

高级社在XX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XX社区的XX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

XX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XX、XXX和学校共同使用。

1982年XX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1959年春天,撤销XX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XX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05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

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XX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

以上事实证明,原XX学校土地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XX行政村老地毯厂XX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XX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XX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XX行政村,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XX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XX老地毯厂是1972年XX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XX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

这块土地最先由XX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XX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置至今。

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XX行政村承担。

因此,原XX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XX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蒋玉林与六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玉林与六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玉林与六安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玉林;六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蒋玉林六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蒋玉林【当事人-公司】六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家萍【代理律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蒋玉林【被告】六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蒋玉林不服案涉136号《批复》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现在的房屋征收决定系案涉批复后续跟进行为,即认定二者存在承接与因果关系,该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从时间上看,案涉批复行为发生在2007年9月11日,而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发生在2018年11月9日,两者相距近12年。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批复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由于案涉批复行为针对的是整个地块,上诉人因房屋征收决定已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因故中止,且中止原因撤销后,原告申请恢复审理至今快三个月依然没有恢复审理。

上诉人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能作为136号《批复》不影响上诉人权益的原因,两者不具备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蒋玉林不服案涉136号《批复》已于2019年7月11日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蒋玉林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闲置土地收回范文

闲置土地收回范文

合国土资〔2009〕号签发人:
关于收回xxxxxxxxx(单位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xxxx年x月,xxxxxxxxx(单位名称)取得位于xxxxxxxxx (地段位置)宗地xxxx平方米(xx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xxx),批准用途为xxxx。

至xxxx年x月x日(调查之日),该单位未经批准,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x 年未动工开发。

我局经调查认定,该单位上述宗地属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法无偿收回该单位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xxxxx(单位名称)卷宗
二○○九年x月xx日
(联系人:xx,电话:xxxxxxx)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使用权△请示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9年x月x日
共印x份-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尊敬的领导:我们公司计划在某县某镇开发一个新项目,需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

现将相关情况向您汇报,请您审批。

一、项目背景该项目地处该县县城周边区域,总占地面积约为100亩,主要建设旅游度假酒店、泰式水上菜市场、高尔夫球场等配套设施,旨在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并进一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二、土地申请范围1.地理位置:该项目占地范围为某县某镇。

具体位置见附件图。

2.土地现状:该项目用地为批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目前尚未建设或利用。

三、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按照“旅游度假酒店+泰式水上菜市场+高尔夫球场”为主题,主要包含以下建设内容:1.旅游度假酒店: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可容纳100间客房,包括标间、豪华套房、总统套房等多种房型。

2.泰式水上菜市场:总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采用泰式建筑风格,内部设有水上用品售卖、餐饮娱乐等功能。

3.高尔夫球场:总面积约为25亩,按照国际标准建造,分为18个球洞。

四、土地使用费用1.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市场行情,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人民币200万元。

2.土地使用年限: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以一次性支付为主,也可分年缴纳,具体缴纳方式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五、项目环保措施本项目将紧密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力争达到零排放的目的。

同时,将逐步引进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为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六、项目经济效益根据市场调查和项目规划,该旅游项目年收益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年创利润约500万元。

预计在3年内实现投资回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项目建设时间该项目规划审批通过后,预计建设周期为2年,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结语以上是关于我公司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领导审批。

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敬礼!申请单位:XXX有限公司申请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指导案例第九批41号【2014】

指导案例第九批41号【2014】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

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

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

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

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懿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柯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12月31日作出的衢市国土(2002)第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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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示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2338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Request for instructions on recovery of land use right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一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1日第22号《会议纪要》精神,安庆市氮肥厂为服从城市规划需要,实施改制、搬迁、扩建工程。

市双百指挥部对氮肥厂搬迁予以批复,并对氮肥厂开展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收回安庆市氮肥厂位于大湖风景区原厂区的115亩(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关补偿事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妥否,请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二
市政府: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按照大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拟在育才路以北、富祥小区以南,大安灌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东,大安市宾馆以西实施旧城区改造,总面积1337.50平方米。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市政府批准收回以上确定范围内的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
中1宗地为16户居民共有使用),并纳入大安市土地收储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当否,望批复。

大安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4月16日
收回土地使用权请示三
县人民政府:
叶文松于20XX年12月24日经我局批准取得位于北岙镇大岙村滩涂用地面积46.03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因其无经济能力建房,导致所批准的用地闲置多年未建。

依据其本人申请自愿放弃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予以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此请示,当否,请批复。

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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