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警示教育材料汇编

合集下载

保险公司诚信合规交流材料

保险公司诚信合规交流材料

保险公司诚信合规交流材料标题:践行诚信合规,为保险市场建设贡献力量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是某保险公司的代表,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探讨保险公司诚信合规的重要性及我们的责任与使命。

保险行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着保障风险、理财增值、支撑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而保险公司诚信合规,则是保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保险公司诚信合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保险产品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重要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保障和服务真实、合法、可靠,不能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

在产品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应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全面、真实、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晓产品特性和责任范围。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理赔。

只有如此,保险公司才能真正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真正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保险公司诚信合规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保险市场是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保险公司应该依靠优质产品、合规经营来获得市场份额,而不是通过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来获取短期利益。

保险公司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出售不存在的保障,不得损害其他公司的声誉。

只有遵守诚信合规的规则,保险公司才能够在竞争中获得合法合规的发展,同时也能够维护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

最后,保险公司诚信合规是对自身发展的保障。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合规、稳健的基础之上。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管和自律,构建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只有在诚信合规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才能够获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和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为了践行诚信合规,保险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合规制度和流程,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其次,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通过完善的信息系统和风险防控措施,预防和识别各类风险的发生和蔓延;再次,注重员工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最后,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与行业内其他保险公司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
如因本人工作失误或违规经营,使公司受保监局监管谈话、下达监管意见书、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以上处罚者:
同时还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年终奖金10—30%,给予该部门负责人降薪一档以上直至免职处罚,处罚程度根据其违纪违规程度而定。
该部门不能参加任何级别“先进单位”的评优评先活动,该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任何级别优秀员工的评选;
分公司层面 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合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第一位的责任。分公司企划部负责人为合规责任人,合规责任人负责分公司的具体合规工作。
分公司企划部 是合规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指导并监控各部门的内控、合规工作。
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 是第一线的风险管理组织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合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结合部门特点,主动识别、评估、检查、防范各类风险。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3
2
1
4
营销员展业管理
监管重点内容提示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02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谢谢!
单击此处添加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01
02
合规评价
监管重点
1.产品说明会 2.新单回访 3.网络宣传 4.防范代签名 5.分红险 6.万能险 7.投连险
8.电话销售 9.银行保险业务 10.税收宣传 11.收付费管理 12.短意险 13.理赔服务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二)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二)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二)(经营管理篇)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

该原则是基于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

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从业人员是否如实说明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投保选择。

因此,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向保险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介绍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销售政策等信息,尤其是与保险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合同的内容、责任免除的事项等更应当真实、客观、明确地加以说明,不得通过变造虚假信息、引人误解陈述等方式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现形式】(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8)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可以理解为可能影响投保人是否投保、如何投保的事项。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规案例警示教育(3篇)

保险合规案例警示教育(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为加强保险行业合规管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本案例以某保险公司违规销售保险产品为切入点,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描述1. 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市场份额,降低业务成本,擅自调整保险产品的费率,导致部分保险产品的实际收益低于合同约定的收益。

同时,该公司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未按照规定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误导客户购买。

2. 违规行为(1)擅自调整保险产品费率: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擅自调整了部分保险产品的费率,导致部分产品的实际收益低于合同约定的收益。

(2)误导销售:部分销售人员为了追求业绩,未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误导客户购买。

3. 后果(1)监管部门对该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部分业务等。

(2)该公司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

(3)部分客户因购买到实际收益低于预期的保险产品,对该公司产生不满,要求退保。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调整保险产品费率该保险公司擅自调整保险产品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产品的提供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整保险产品的费率。

2. 误导销售销售人员未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误导客户购买,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合规经营。

四、警示教育1. 提高合规意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严格执行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包括保险产品的费率、条款等,不得擅自调整。

同时,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3. 强化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合规性。

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征文(3篇)

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征文(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追求日益提高,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也层出不穷。

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由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导致在风险面前束手无策。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筑安全防线。

一、案例一:家庭主妇忽视保险,遭遇意外家庭陷入困境张女士是一位家庭主妇,她一直认为保险是“奢侈品”,没有必要购买。

然而,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张女士不幸受伤,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

由于没有购买意外险,张女士无法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只能依靠丈夫的收入来维持家庭开支。

此次事故让张女士深刻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但也为时已晚。

警示:保险并非奢侈品,而是家庭风险防范的重要工具。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以保障家庭在面对意外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

二、案例二:年轻人轻视健康险,导致疾病后负担加重小李是一位年轻上班族,他觉得自己年轻力壮,没有必要购买健康险。

然而,在一次体检中,小李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

由于没有购买健康险,小李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导致家庭经济压力巨大。

这次经历让小李深刻反思自己的保险观念。

警示:年轻人同样需要关注健康险,因为重大疾病不分年龄,一旦发生,将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

我们应该及时购买健康险,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

三、案例三:车主忽视车险,发生事故后追悔莫及小王是一位私家车主,他认为车险是“赔本生意”,没有必要购买。

然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小王的车被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高达数万元。

由于没有购买车险,小王不得不自己承担这笔巨额费用,让他追悔莫及。

警示:车险是车主在驾驶过程中遇到风险时的有力保障。

我们应该摒弃错误的保险观念,及时购买车险,以免在发生事故时陷入经济困境。

四、案例四:企业忽视责任险,导致事故赔偿压力大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老化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

保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篇)

保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保险在保障生活、规避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然而,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一些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保险典型案例,对保险消费者进行警示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背景2019年,张先生为其儿子小张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

在保险合同中,小张的保障期限为20年。

2020年,小张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故。

张先生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小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1. 保险条款理解不足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够深入。

在合同中,关于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

”然而,张先生并未注意到这一条款,导致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

2. 保险意识淡薄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意外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够严格,未能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

3. 保险公司责任虽然张先生在保险条款理解上存在不足,但保险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对保险条款了解不够。

此外,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不够透明,导致张先生对理赔结果产生质疑。

三、警示教育1. 提高保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赔条件等,避免因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而引发纠纷。

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认识到保险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2.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如有疑问,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

3. 关注理赔流程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要关注理赔流程,了解理赔所需材料、理赔时限等。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理赔。

保险法律合规培训案例(3篇)

保险法律合规培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综合性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该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法律合规风险事件。

为了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该公司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保险法律合规培训。

二、案例描述1. 事件一:销售人员违规销售2019年5月,该公司一名销售人员甲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客户乙推销一款高风险投资型保险产品。

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产品,并在支付首期保费后不久发现产品风险远高于其预期。

乙认为甲的推销行为存在误导,遂向公司投诉。

2. 事件二:理赔争议2020年8月,该公司客户丙因意外受伤住院,向公司申请理赔。

但在理赔过程中,由于公司内部审核流程不规范,导致理赔时间延误,丙对公司的服务质量产生质疑,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3. 事件三:违规使用保险条款2021年3月,该公司在销售一款健康险产品时,未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执行,导致部分客户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使用保险条款的行为,对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解析1. 销售人员违规销售问题销售人员甲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诚实守信,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

此外,甲的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

2. 理赔争议问题该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延误,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理赔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内部审核流程不规范,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3. 违规使用保险条款问题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执行,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此外,该行为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33页文档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33页文档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保险公司合规知识培训
6、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9、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0、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5、 为 中 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风险警示教育材料汇编【前言】没有风险意识就是最大的风险。

强烈的风险意识、牢固的法治观念、浓厚的诚信文化是风险“防火墙”的基石,常态化、制度化、人性化的警示教育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工程。

教育不是万能的,但离开了教育是万万不能的。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以活生生的身边典型案例为鉴,进行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不仅是敲警钟、标红线、树敬畏的重要途径,也是潜移默化、熏陶感染、积久成习的有效方法。

从全世界保险业的发展与历程上看,保险行业客观上承担着扶危济困的社会角色,应该是社会风险的防控者、救济者、化解者,是诚信守法的示范者、引领者,而不是“风险制造者”,“诚信的践踏者”。

反观近年来,保险业之所以案件高发多发,失信投诉频出,与行业基础教育工作薄弱,诚信文化缺失,法治观念淡漠密不可分。

有些机构虽然意识到合规警示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但缺乏规范化的制度与系统化的教材,警示教育多呈现“随机化”、“碎片化”特征,致使实效性不强。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点围绕保险公司基层机构面主要面临的销售合规风险、关键岗位风险、司法案件风险等风险,分类精选案例,着力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并归集成若干个既成完整体系,又相对独立的模块,以便保险公司区分基层高管、内勤、销售人员、理赔人员等层次,并针对当时突出问题,灵活抽组材料,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鲜活的身边人、身边事让“遵章守纪、合规操作、防控风险、谨慎履职”理念渗透到每一位从业人员意识中,内化到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行为中,成为保险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为行业持久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一章销售合规风险警示篇¥受人员素质、营销机制、信用体系、产品设计、内部管理、消费者对保险认识等多因素的影响,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这是当前监管管控的重中之重。

一、主要表现形式(一)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主要表现】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将保险与银行存款做简单比较的话术内容;介绍产品时以套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概念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产说会课件引用“复利”、“返本”、“本金”、“分期付款”、“理财”、“储蓄余额”、“投资收益”等违规字眼。

(二)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主要表现】产品利益演示未分高中低三档进行分红演示的情况;销售人员微信朋友圈对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用最高红利进行宣传等。

(三)欺骗、隐瞒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主要表现】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隐瞒保险产品内容,不如实告知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主要表现】给予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如礼品、馈赠等合同外利益;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篡改客户信息,恶意规避公司回访【主要表现】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六)诱导、唆使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表现】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以及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

二、案例警示【处罚案例1】营销员销售误导行政处罚案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员谭某向客户销售某两全保险(分红型) 及附加重大疾病险时, 宣称“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

2012 年, 该客户以谭某在销售时承诺的收益难以实现为由, 托其配偶余某办理退保。

谭某得知情况后, 便通知余某到支公司沟通情况。

余某当面向谭某核实收益是否真的与销售时宣传的一样, 谭某再次宣称“收益用生存金和红利相加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保监局认为, 由于保险红利是不确定的, 谭某宣传“生存金加红利肯定比银行利息高”属于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监局决定对谭某警告并处罚款8000 元。

【处罚案例2】产说会风险提示不合规2017年6月,某寿险中心支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中欺骗投保人,承诺结算利率与产品条款不符,仅按照中、高档利率演示万能账户收益、并且在课件中使用承诺行业最高收益、本金、利息、保证绝对安全和高收益等误导性用语,被保监局处罚。

除了支公司以及产品说明会主讲人被处罚外,其省分公司合规岗工作人员被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

【处罚案例3】宣传材料隐瞒保险合同有关内容某省保监局检查发现, 某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计划书未对保险期间、缴费时间和分红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

保监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5 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少数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 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 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完全违背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 破坏了保险业的风气, 也严重影响着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处罚案例4】借产品停售进行违规炒作销售某省保监局接到举报, 投诉某公司业务人员私自印制的宣传单页宣称XX保险产品(万能型)即将停售,业务人员在与客户沟通中提到“产品将停售,现在已经开始限额”等, 以即将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违规炒作。

保监局认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炒作保险产品停售已经成为许多保险公司销售的惯用手段之一, 其炒作话术可谓五花八门, 如新产品会涨价、旧产品保障更全、旧产品更加优惠等, 总之一句话, “新产品对于客户而言不如老产品合算。

上述做法不仅诱导客户在短期内大量投保该产品, 对新产品构成冲击, 不利于新产品的销售, 还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 容易造成后续纠纷, 待客户发现上当受骗以后, 产生大量的非正常退保,最终结果对公司、对客户都造成伤害。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稿), 对炒作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 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应予以高度关注。

【处罚案例5】向投保人支付合同外的利益2018年2月,某财产中支公司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共计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万元,被中国保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该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案件评析:实践中, 一些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为了增强产品的吸引力, 往往在保险合同之外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金额的费用返还或奖品。

他们认为, 这样的费用返还或奖品是公司或个人自愿给予的, 并没有违法违规, 但实际上, 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在本案中, 该保险公司不仅构成了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并且如果费用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 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处罚案件6】2012 年8 月至9 月, 某保监局对某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进行专项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2011 年以来, 该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窦某、纪某通过拨打总公司客服电话实施电话保全操作, 在新契约电话回访前将客户联系方式擅自变更为自身联系方式, 并代客户接受新契约电话回访82 笔,其中窦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76 笔, 纪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6 笔。

(2)业务员白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4 笔, 王某擅自篡改保单客户信息2 笔。

保监局认为, 该公司擅自篡改客户信息,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决定对该中心支公司罚款5 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决定对窦某、纪某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 万元,对白某、王某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 元。

案件评析:窦某、纪某等人为了掩盖自己的销售误导行为, 避免客户在回访时知悉, 便通过电话保全的方式修改客户信息, 将客户联系方式变更为自己的联系方式。

这实际上隔离了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正常沟通渠道, 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合规警示【销售队伍合规警示】“十大销售禁令”1、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公司发放的执业证书,不得以欺骗等不法手段获取执业证书;2、销售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或同意,不得为其他保险机构代办或销售保险业务,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未经公司授权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销售人员不得销售地下保单。

4、销售人员严禁私自设计、印制、伪造、变造、涂改、变更保险合同或公司印鉴、单证、信息披露材料、宣传资料等。

;5、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除公司授权进行保险销售之外的其它用途。

6、销售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保费、红利、退保金或保险金等。

7、销售人员应客观、全面、准确的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

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对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8、销售人员不得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制造、谎报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9、销售人员不得煽动客户投诉公司或鼓动客户通过扩大影响的方法谋取不当利益。

10、销售人员不得组织、实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私刻或盗盖印章、伪造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采取出具公司空白收据、经涂改收据或“打白条”的方式骗取钱财;向客户或公司销售人员推荐、转介绍购买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高管人员销售合规警示】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明确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对直接和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处罚,可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