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判决书(2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四,被告王五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王五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被告的生意周转。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到期后被告一次性还本付息。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
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五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王五辩称: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张三并非实际出借人,其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无效协议。
其次,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借款,故不存在还款义务。
最后,原告张三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2. 原告张三在签订协议后,于当日将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交付给被告王五。
3. 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五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4.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5. 被告王五在庭审中承认收到原告张三的借款,但辩称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且借款协议无效。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申请执行人):×××,……。
……被告(案外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许执行……(××××)……号……(写明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和具体执行标的)。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民初字第XXX号原告:XXX代理人:XXX地址:XXX被告:XXX代理人:XXX地址:XXX原告XXX提起诉讼,要求XXX事项的审理。
本案经审理,现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案件的事实与争议原告XXX诉称,XXXX。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原告提供了证据XX件,证人证言XX人次。
被告提供了证据XX件,证人证言XX人次。
二、审理经过本案于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本案的事实和争议进行了说明,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辩论。
三、审理意见及判决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XXXXX。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公正、充分的审查。
本院认为,XX证据可采信,对证人证言进行了综合评估,对双方的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认定事实方面,本院确定XXXX。
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适用XXXX法律法规。
XXXX。
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根据XXX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1、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2、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3、关于XXXX的事项。
本院判决XXX。
四、判决执行方式及期限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本判决判决书内容如下: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一方应当执行本判决。
如一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某日内向某某某上诉。
五、审判员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XXX。
本院对本案尚有其他意见,请XXX参阅本院详细的审判意见。
六、附加信息本判决书共计XXX页,由法院书记员XXX书写。
判决日期: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审判员:XXX。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范本

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范本民事判决书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年份)具体案号原告:_____,男/女,出生日期日出生,民族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被告:_____,男/女,出生日期日出生,民族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原告_____与被告_____ 具体案由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具体审判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_____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被告_____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__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及利息(利息以具体金额元为基数,自借款日期起按照年利率具体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
借款日期,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具体金额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利息为年利率具体利率。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_____ 辩称:1、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2、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详细阐述对有争议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过程及理由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
合同签订后,张三收取了李五支付的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但随后,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五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其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收取定金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明显构成违约。
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李五,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李五支付张三定金人民币拾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2月28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2021年1月5日向张三支付定金人民币拾万元。
3. 2021年1月20日,李五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房屋漏水系房屋质量问题所致。
4. 李五于2021年1月25日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但张三未予理睬。
5. 2021年2月15日,李五再次书面通知张三,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三仍未履行。
6. 李五于2021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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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民事诉讼判决书范文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兰,女,****年**月**日出生,*族,户籍地:北京市景山路16号小区1-301号。
身份证号码:110106741****06。
委托代理人:王豆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虞,女,****年**月**日出生,*族,户籍地:北京市景山路16号小区****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纪婷婷,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令珊,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安丽艺术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原告张兰诉被告刘虞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何晓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祝彧、李芸婕参加的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豆豆、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婷婷、史令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8月24日晚约8时许,原告带着自己饲养的狗
在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被告也带着自己的狗在院内玩耍,这只狗在看到了原告的狗后,向其跑去,并将拦护自己狗的原告的左手背部咬伤。
原告是一名手模特,她因手受伤影响外观而无法履行两份合同,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生活条件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精神上也因此倍感痛苦。
故原告提起诉讼。
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2406元、二份合同的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共计10240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养犬证。
证明养犬人张兰饲养一只犬龄一岁的京叭。
证据二:诊断证明。
证明患者张兰左手皮肤裂伤(狗咬伤),全休2月,半年后整形治疗。
证据三:损失证明。
证明张兰受伤后所花费的治疗费、药费共计1172元,交通费1234元。
证据四:演出合同。
证明张兰作为乙方与甲方安丽艺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张兰需
配合公司参加20XX年12月11日在美国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和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证据五:演出合同。
证明张兰作为乙方与甲方安丽艺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张兰需配合公司参加20XX年9月15日在日本举行的国际美甲大赛和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证据六:鉴定报告。
证明原告张兰被咬伤的左手受伤情况。
证据七:目击证人王今的证言。
证明刘虞饲养的狗将张兰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