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07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委重新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3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成本监审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进行成本监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全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定价)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会计成本为基础,核定的全区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通知内发改办字[2016]930号委机关各处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修改,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8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管理的在自治区境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其它财政性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需委托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评审中心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处室的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其它事项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项目评审报告是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投资、土地和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出具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内财社[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07]153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为明确我区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制定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原则包括:(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_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
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 "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内财购〔2020〕13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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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履约支付。
三、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相应条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
四、各评审专家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实际执行过程,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0月21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财办〔2008〕419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内财资[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资[2007]88号)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二○○七年三月二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规〔20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规〔2016〕5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考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和其他自有收入等,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二)优先保障原则。
财力安排应当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履行基本职能。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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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28
【实施日期】201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1449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
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