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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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

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

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对象包括全省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论文、双学士学位论文、第二学士学位论文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于2016年起建立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应参照“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要求建设。

第三条全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抽查,抽查论文直接从该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调取。

第四条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应于本年度授予学士学位前进行,并于授予学士学位后一个月内形成质量抽检报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比例一般为1—3%,其中取得学士学位授权未满5年的学位授予单位质量抽检比例为3%。

第六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2、抽检工作要覆盖本学位授予单位所有学科专业、所有类型的学士学位论文;3、根据上一年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加大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专业和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质量抽检力度。

第七条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要特别注意论文写作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全部公开;专家评议意见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向学位授予专业反馈,学位授予专业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包含以下两类:(一)剽窃抄袭程度较高或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二)论文选题不科学、内容空泛、论证不充分、创新不足或写作不规范,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内部通报;责成学位授予专业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出现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要责成该论文指导教师对照评议专家提出的意见,指导学生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或作出说明)。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校〔2010〕2号校内各单位: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已经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学术行为规范办法通知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打字:贾盛庆校对:秦远清印数:500份附件2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2021-2022 学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2 学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2学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文件精神,近期教育部将对全国各高校202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检;按照石河子大学教务处2021-2022学年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通知要求,学院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自查、抽检、信息上报工作。

本届毕业论文抽检系统上报结果直接与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工程认证、专业评估、本科招生、学生学位授予、专业建设经费等政策措施联动挂钩,请各教学系、实验中心、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抽检工作。

一、抽检范围本次抽检范围为2021-2022学年(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所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二、抽检重点审查内容重点考察本科生基本学术规范和基本学术素养,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合格性”考察。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论文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论文(设计)题目与选题质量、论文(设计)内容与结构、论文(设计)体例格式规范、选题审批表及任务书等附件材料是否规范等。

三、自查与抽查工作安排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自查阶段:自查时间9月1日-9月3日,登录石河子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教师端,审查学生提交的最终版毕业论文;确保学生提交论文题目与最终版论文题目一致,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论文研究内容不出现系统性问题,参考文献是否合适,有无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问题及意识形态问题;检查所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不漏一人;论文合格可以不做修改,填写抽检鉴定表;如论文需做局部或格式性修改,请填写抽检鉴定表,再进行修改,将最终修改版论文提交至教办。

2、教学系组织骨干教师抽检阶段:教办将各专业上传系统最终版学生毕业论文发给教学系,教学系根据学生数量,按照50%的比例抽取本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排名靠前的10%、中间的10%、靠后的30%),由系主任负责组织本系骨干教师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填写毕业论文抽检鉴定表,反馈给教办,如论文需要修改,经学院审批后,反馈给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再进行修改,将最终修改版论文提交至教办。

国开教[2016]011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开教[2016]011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论文写作要求1.论文观点明确,内容完整,要反映出学生对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2.论文论据充实,数据可靠,资料详实,论述充分,结构完整严谨,条理清楚,语言准确、简练、通顺;3.论文应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

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学位论文;4.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6000字,各专业在此基础上自行设定字数要求;5.论文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写作形式要求》(附录1)。

第六章论文档案管理第二条学位论文终审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理相关材料建立学位论文档案。

第三条学位论文档案包含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论文(定稿本);2.《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评审表》。

附录1: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写作形式要求为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保证学位论文的规范性,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形式及内容学位论文由题目、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注释、附录等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1.题目:力求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2.摘要:应当以精炼、准确的语言,说明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方法及内容,展现论文的重要信息。

字数不少于300字,关键词应当反映全文主要内容信息(不少于3个);3.目录: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内容包括正文篇章节的序号、标题、参考文献、附录等;4.正文:为学位论文的主体,内容须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应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和结论等内容。

其中绪论要求说明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写作背景、目的和创新点等,论文主体是论文的研究过程和主要内容,结论为论文总体的总结性文字,要求明确、精炼地总括本论文的观点;5.参考文献:是学生本人真正阅读过且在正文中有引用的文献,要求依次写明作者、书名(文章题目)、出版单位(期刊名)、出版时间(期数)版次、页码等;6.注释:为论文中的字、词等作进一步说明的文字,以脚注形式置于该页下方,并在注释结尾标明所引用的页码;7.附录:对于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如调查问卷、计算机程序等。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3)正文
第一层次:1级标题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加粗,单倍行距,段前、段后各空24磅,题序和标题之间以顿号隔开;
第二层次:2级标题使用小三号黑体字体加粗,单倍行距,段前、段后各空18磅;
第三层次:3级标题使用小四号黑体字体加粗,单倍行距,段前、段后各空12磅;
第四层次:4级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字加粗;
正文文字内容使用小四号宋体字体,文字的行间距为1.5倍行距,段间距为0。
3.目录: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内容包括正文篇章节的序号、标题、参考文献、附录等;
4.正文:为学位论文的主体,内容须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应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和结论等内容。其中绪论要求说明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写作背景、目的和创新点等,论文主体是论文的研究过程和主要内容,结论为论文总体的总结性文字,要求明确、精炼地总括本论文的观点;
(4)图表
图的编号由“图”字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等。图应当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图的编号和图题应当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表的编号由“表”字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表1”、“表2”等。每张表应当有表题,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题应当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5)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按照GB7714《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执行。引用文献总数不少于10篇;
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 [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2.装订顺序
题名页(扉页)—原创性声明—授权声明—目录—摘要—正文—参考文献—附录—发表学术论文目录(可选)—后记或致谢(可选)。

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查和盲审办法

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查和盲审办法

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抽查和盲审
办法
为加强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促进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稳步提升,根据《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西电教〔XXXX)8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盲审工作的时间
教务处于学校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上报日期的前1个月,向各院(系)公布随机抽查的论文盲审名单。

论文抽查和盲审工作于上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日期的前2周进行,论文盲审工作周期3〜4天。

二、盲审工作的组织
盲审工作由教务处聘请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集中进行,相关专业专家给出审核结果,并填写《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盲审意见书》(见附件2)。

三、盲审抽查的比例
学校将按照各院(系)毕业生人数的5%进行论文抽查(抽查比例可依据本年度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检查情况上下浮动)。

为保证盲审的可信度,各院(系)在论文送审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四、盲审结果处理
盲审结果分合格、适当修改、大量修改、重做等4个等级评判。

学生根据盲审意见进行修改,相关修改信息放入论文中。

1.盲审结果为合格的论文,可直接参加答辩;
2.对于要求适当修改的论文,学生填写《XX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修改说明》(见附件3),由导师重审后,在修改说明上签字,方可参加答辩;
3.对于要求大量修改的论文,学生填写修改说明,导师重审、签字,最后由院(系)重新审核后方可参加答辩;
4.要求重做的论文,验收答辩工作将延期进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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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办法(试行)为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范围和时间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范围是各本科高校上一学年授予学位的本科生学位论文(含毕业设计)。

论文抽查工作部署一般安排在每年开学初的3-4月份,与全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抽查对象确定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

一般按上一学年度各有关高校各本科专业授学士学位人数1-2%的比例进行抽查(不足50人抽1人)。

三、抽查内容
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须全面检查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规范,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与工作量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

四、工作程序
(一)省学位办印发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当年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的专业。

(二)各有关高校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规定专业的全部学士学位论文原文电子稿(PDF格式,且大小不超过20M,以“专业类代码_专业代码_作者学号_LW”命名),按要求报省学位办。

(三)省学位办随机抽样确定抽查名单并组织“双盲”评审。

聘请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有关高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五、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省学位办将评审结果通报各有关高校和抄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高校,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分管领导
进行约谈。

对连续两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将削减其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抽查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暂停招生或终止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对涉嫌抄袭、剽窃、作假、雷同等情况的学位论文,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进行核查,对已查实的应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

(三)各有关高校要将论文质量抽查结果与内部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对抽查评审不合格的论文,各有关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结果将与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工作相衔接。

六、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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