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家暴预防与诉权保护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至关重要。
首先,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情感管理能力和沟通技巧,从而减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对家庭暴力的警惕意识。
此外,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救助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护所等服务,帮助受害者摆脱暴力的困扰。
名人名句,“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是社会的基石。
只有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才能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同时,“爱是最美好的事物,也是最痛苦的事物”,爱是家庭的纽带,但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因此,我们需要正确看待家庭关系,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方辩手: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源问题。
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成员的性格、家庭环境、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有关。
因此,我们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情感管理能力和沟通技巧。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监管,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经典案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每个人都有责任为预防和救助家庭暴力做出贡献。
在美国,有一家名为“家庭和平中心”的组织,他们致力于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
这样的组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救助体系,帮助受害者重建自己的生活。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监管,建立健全的家庭暴力救助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救助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而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之一,其权益保护问题更是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权益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提供参考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心理、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更大的伤害和危险。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情况十分严重。
他们往往受到父母、亲戚、监护人等家庭成员的暴力对待,包括体罚、虐待、性侵等行为。
这些暴力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势在必行。
二、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对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各界也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给予了关注和支持。
然而,现实中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无法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机制。
三、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保护问题缺乏认识和了解。
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首先,家庭暴力是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一个安全和和平的家庭环境中生活,而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侵犯了这一权利。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是保护受害者基本人权的必要举措。
其次,家庭暴力的存在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通过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可以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也可以起到预防作用。
通过法律的严格制裁,可以让潜在的施暴者意识到家庭暴力行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正义迟早会得以实现。
”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是迈向正义的一步。
经典案例,美国通过《家庭暴力保护法案》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减少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
家庭暴力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而是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裁。
首先,家庭暴力保护令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保护。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其次,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保护令可能会使受害者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如果没有法律保护,受害者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暴力行为,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此外,家庭暴力保护令也可以帮助施暴者接受心理辅导和教育,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通过法律的干预,可以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再次伤害他人。
名人名句,尼尔·唐纳德·沃尔德曾说过,“法律是社会的保护伞。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但在一些家庭中,儿童可能会遭受到亲密关系者的暴力和虐待。
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形式、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以及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通过肢体或言语的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肢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肢体暴力是最直接且常见的形式,包括打、踢、拳打脚踢等行为;心理暴力则是指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威胁、侮辱、恐吓等行为;性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强迫受害者进行性行为或性侵犯的行为;经济暴力则是指剥夺受害者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
二、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往往是弱势群体,他们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暴力行为的伤害。
家庭暴力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不仅影响其正常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学习困难、行为问题、社交障碍等。
长期暴力的影响还会延续到成年后,影响其未来的人际关系和生活品质。
三、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惩治机制,提供法律保护。
同时,社会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支持服务。
四、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各国对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中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不少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律的执行不到位,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原因探究与预防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原因探究与预防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施加威胁、恐惧、控制或者实际伤害的行为。
虽然家庭暴力在各个年龄段的人群中都存在,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影响更为深远。
本文将探究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并提出一些预防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首先,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对于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1. 家庭动荡:家庭中的不稳定因素,例如财务困难、离婚、家庭成员的工作压力等,都可能引发家庭暴力。
这些变动会导致家庭内紧张和不满情绪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 社会压力:社会的快速变化和竞争增加了许多家庭的压力。
父母为了应对各种压力,可能会出现情绪失控的情况,进而对未成年子女发泄不良情绪,这种行为便可能演变成家庭暴力。
3. 亲子关系问题:家庭暴力可能与亲子关系不良有关。
未成年人与父母之间的沟通不畅,亲子关系缺乏信任和理解,都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4. 文化因素:有些文化中,传统男权观念仍然影响家庭内的权力分配。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可能导致男性家庭成员获得更多的控制权,而女性和未成年人则容易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除了了解家庭暴力的原因,预防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方法:1. 教育家庭成员:通过教育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理解,加深他们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
提供父母教育课程,帮助他们学会积极的育儿方法和家庭解决冲突的技巧。
2. 建立支持系统:为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系统,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社会工作者等。
这样一来,如果家庭遇到困难,他们可以寻求专业帮助,避免将情绪和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3. 加强社区教育:社区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在学校和社区组织活动,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提供资源和支持。
4. 建立安全网络:在预防和应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方面,建立一个安全网络是至关重要的。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及维权途径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及维权途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使用实际或潜在的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长期的身体和心理创伤,还会对其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暴力更加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本文将探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提出几种维权途径。
首先,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体现在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
在身体方面,被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常常出现外伤、骨折等物理伤害,甚至有些不幸的孩子会因此丧命。
在心理方面,这些孩子往往感到恐惧、焦虑和无助,他们可能出现抑郁、自卑、社交障碍等心理问题,严重时会导致心理创伤和自我伤害。
此外,他们还可能在学业上和人际关系中遇到困难,影响到他们的正常成长发育。
那么,面对家庭暴力,未成年人应该如何维权呢?以下是几种可行的途径:1. 找到关爱和支持:未成年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需要找到可信赖的人来寻求支持,可以是其他成年亲戚、老师、学校辅导员或社会工作者。
他们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同时给予心理、情感上的支持。
2. 注册起诉:如果家庭暴力无法解决,未成年人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他们可以与社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儿童保护机构联系,咨询相关法律知识并注册起诉。
法律的介入可以有效保护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心理疏导和治疗:由于暴力经历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心理疏导和治疗非常重要。
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治疗师可以帮助他们处理负面情绪、恢复自信,并提供恢复和成长的支持。
4. 教育和宣传:社会需要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帮助信息。
5. 制定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政府应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监管,严惩加害者,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首先,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教育和宣传。
通过教育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人们对家庭和谐的重视,增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尊重和理解。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只有严格执法,对施暴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外,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介入也非常重要,他们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摆脱暴力的困扰。
名人名句:“家和万事兴”,这句话告诉我们家庭和谐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反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固然重要,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寻求帮助。
其次,法律制度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要想真正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从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入手,加强对家庭伦理和道德的教育。
最后,对施暴者的惩罚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对施暴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帮助,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自己的行为。
经典案例:有一位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而一直忍受着痛苦,直到社会组织的帮助下才得以获得解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组织的介入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组织的介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暴力的干预策略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暴力的干预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也日益严重。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制定有效的干预策略来应对家庭暴力。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暴力的干预策略,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等。
而家庭暴力往往使得这些权益受到侵害,给未成年人造成长期的心理创伤。
因此,我们需要坚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创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二、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未成年人在身体上容易受到伤害,甚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
其次,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长期的恐惧、焦虑和自卑情绪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心理方面受到永久性的伤害。
此外,家庭暴力还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业、人际关系和发展前景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干预策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策略,以便有效地应对家庭暴力的问题。
1. 家庭宣传与教育加强家庭宣传与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在家庭中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性,可以帮助家庭成员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支持服务,例如心理咨询和社会庇护机构等,为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2. 建立监测机制建立专业的监测机构,对家庭暴力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发现家庭暴力的问题,及早干预,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同时,监测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引导服务。
3.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谴责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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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家暴预防与诉权保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出台,但因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在处理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中首先要理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基础,明确当父母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国家监护职能应启动。
但在协调家庭监护功能与国家职能过程中目前针对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仍存在审理机制不对口,特殊诉讼程序缺失,儿童家暴联动预防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论证寻求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案件预防处置措施。
标签:家庭暴力;未成年人;诉权保护;国家监护一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最基本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一面是农村大量留守儿童生活在“父母监管缺失”状态下,另一面则是城市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趋势,尤其是屡屡见诸报端的父母虐待儿童致死案件更是显现出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侵害的严重性。
2016年3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为预防未成年人家暴侵害案件和保障未成年人诉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设置。
但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特殊性,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权益保护有其自身特点,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要破解未成年人家暴诉讼案件中的起诉难、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还有许多亟待论证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利益保护存在特殊性首先,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成人世界中的未成年人权利。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祖训,而外国古代谚语中也有诸如“孩子只被监管,不能听信”。
成人世界尤其是家庭中的父母早已习惯了将未成年人当作支配对象或者附属物,未成年人虽在法律上被设定为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但他们的权益却始终无法由其自身来伸张。
尤其是处于年幼期的子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与手段。
如2015年广州市妇联发布的《广州市反家庭暴力情况研究调查报告》显示,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其次,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具隐蔽性和不自知性。
很多中国家庭中父母将体罚、辱骂视为是一种教育方式,但司法实务中大量涉及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与虐待有紧密联系。
究竟何为虐待儿童?不同国家的法律界定却是有所区别。
例如英国1898年《儿童法案》中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者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虐待儿童行为。
而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第2条规定:虐待儿童是指监护人对于所抚养的儿童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于照顾、情绪虐待四种行为的。
但韩国和越南却不认为体罚所致的青紫是儿童虐待的证据。
〔1〕而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立法规定虐待儿童的涵义,但我国刑法中早有规定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笔者认为,这一立法界定某种程度上与虐待儿童行为是有重合之处的,即涵盖了对儿童实施的身体暴力和情感虐待;但在家庭成员间更为隐蔽的性暴力和对儿童的疏于照顾甚至过渡剥削儿童劳力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这些仍是不得而知。
二、我国未成年人反家暴预防体系建设的基础分析(一)反家暴立法已初步建立。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新法的出台,貌似打破了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告不理”的原则。
强调了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司法机关也有了应对家暴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措施。
但这些针对成人家庭成员适用时几乎已无障碍,受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诉,但当儿童遭遇轻微家暴时究竟该如何启动民事诉权保护程序?是直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权或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等?这些在诉讼程序中仍然面临立法操作性问题,而作为人身基本权利保护屏障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虐待罪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而儿童在诉权行使上的绝对弱势地位则大大影响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若不扩大受案范围,现有公众举报等措施对儿童反家暴预防的功能仍然难以显现。
(二)国家监护已成为建立儿童反家暴预防的后盾。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大多属于家事范畴,与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密切相关,虽属于家庭自治领域,但并不完全排除必要的法律干预,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已经具有社会性质,更需要司法权力的介入和保护。
i 国家监护作为对不具有行为能力又缺乏有效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一种国家保护。
所谓的国家监护主要是指由国家出资并代表国家设立监护机构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已规定可撤销监护人制度,这一制度代替父母,赋予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更多社会主体监护责任,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
但笔者认为,现在许多单位已经完全实现了生产型职能的转变,传统附带学校、医院、托儿所式的单位早已退出时代舞台,居委会、村委会等在现代关门闭户式的家庭结构下监督家暴案件的义务和职能也趋于弱化,由此导致目前很多儿童家暴案件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地下真空状态,只有极度恶性案件才会有政府部门的参与,而新法还规定在撤销父母作为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仍要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费用等,这进一步阻碍了对未成年人家暴案件暴露在阳光下。
事实上儿童对家庭的依赖仍然不可替代,在司法制度建设中有必要协调好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的关系。
三、我国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诉权障碍及突破路径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侵权人或直接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案件、亲属权案件、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案件等。
〔2〕而未成年人无财产或少财产、辨别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等特点都决定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应有别于成年人。
尤其是家暴类案件,本身主体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采取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社区学校等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等处置措施,都是立法首次规定,如何在诉讼审理程序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强制报告制度实施障碍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若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部门举报。
事实上该立法的落实,关键在于强制报告者的义务性责任。
所谓强制报告者,在美国立法中早期仅限于医务人员,之后拓展至一些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而我国反家暴立法中直接借鉴了这一制度,但如何鼓励这些行业人员的通报,执法者是否有专门部门接受匿名通报,对善意误报者是否享有司法豁免,举报者的身份信息是否有严格保密措施等等,〔3〕均需作出进一步规定。
笔者建议公安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或者与“110”举报电话衔接分流和筛查涉及家暴的举报信息,完善举报者的责任和义务,并由公安部门统一保管举报者的信息和误报司法豁免等。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障碍《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落实反家暴法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存在保护令发出时间、保护令能否代为申请以及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模糊等困惑;在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时,往往需要其他机构进行协助,但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具体措施以及衔接程序都没有立法细化。
又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措施在具体施行中也可能会遇到被申请人无其他住所而拒不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
笔者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方面的职责范围、工作衔接等。
(三)未成年人家暴预防联动机制不成熟一般而言,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分三部分:福利、教育和司法。
〔4〕我国在未成年人家暴预防上,除了公安、法院的司法职能外,福利和教育领域的相关协调机构作用明显不足。
以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为例,适度的司法干预极有可能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虐童等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家务事,而是以监护制度为核心的儿童综合保护问题。
现实情况是,在未成年人家暴案件中,跨部门合作的机构少而且作用有限。
笔者建议在发挥国家层面主要有民政部实施涉及儿童家暴案件强制安置制度职能的同时,应发挥地方部门职能,比如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预防和监督功能,并通过这些地方机构为长期处于虐待、遗弃状态的儿童进行心理、生理康复治疗。
(四)缺少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构由于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多属于家事案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相关案件也都适用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另外我国虽已有部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但涉及家暴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很多时候还需要对专业化的鉴定结论进行评判分析,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尤其是涉少民事案件审判专业化显得尤为必要,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司法保障。
结论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最初置身于儿童福利制度之中。
〔5〕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虽已出台,但要真正落实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不仅要尊重和保护好现有家庭监护功能,也要加强相关机构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活动,比如引导非政府机构参与建立家庭外儿童安置所或成立寄养家庭联盟等,为家暴案件的审判延伸做铺垫。
另外还应进一步细化家暴处置措施的程序,比如除了由专门的家事法院运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还应有专门的家事调查官定期调查未成年人监护人或有关人员的性格、经历、环境变动等,及时有效运用家事调查官提供的专业鉴定结论,再制定强制处置措施的变更方案等,以保证未成年人经历家暴案件后仍能及时回归原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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