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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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行为,统一授信标准,明确授信流程,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完善同业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业务的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贸易综合类交易(含买入或贴现远期票据;接受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书,对金融机构开出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代付等)授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金融市场部在与金融机构开展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债券交易、购买同业理财产品、资产转让和业务合作时,对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管理、逐一授信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1. 一个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视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只能核定一个最高授信限额,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本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较高,且有业务需求的金融机构纳入授信范围,进行逐一授信。

第二章综合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行对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同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在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内进行。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是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附件一);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初步拟订授信方案,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债券融资业务(含质押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因交易对手灵活、业务开展频繁、债券权利保障、业务风险较小等特征,授信采用名单式管理方法,授信管理参照《xx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执行(若《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2013〕37号)修订,则参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除债券融资业务以外的其他同业投融资业务的授信审批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金融市场部负责人、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总行行长分别在授权权限内对授信额度进行审批。具体权限如下:

1.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授信额度:由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审批;

2.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由金融市场部分管行长审批;

3.除上述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由总行行长审批。

本《办法》规定与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行长或行长转授权书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行长或行长的转授权书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金融市场部为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并在授信对象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金融市场业务对应的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同业授信的管理与风险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包括国内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财务集团、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十二条被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3.信用记录良好,在与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中未出现违约情况;

4.内控及合规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未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资本充足状况、拨备覆盖状况、资产质量状况、集中度、流动性等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除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本行对金融机构授信应收集以下授信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6.上年度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收集上年度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被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终止或缩减授信规模:

1.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

2.与本行业务往来中有违约行为。

3.提供的授信资料有虚假成份。

4.其他可能影响本行资金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第四章授信分类及授信标准

第十六条本行授予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金融市场部可以开展的业务包括:

1.债券融资业务(含质押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

2.同业业务(含各种期限的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

3.债券投资业务(含各类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发行的本币债券,不含股票)。

4.购买同业理财产品(含同业金融机构对外发行和本行定制专项理财产品等)。

5.金融机构资产受让。

6.担保或承诺。

7.其他资产业务。

第十七条本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资产规模、资金实

注:1. C为我行最近一个季度的资本净额;Y为我行最近一个季度的一级资本。系数为该类机构最高系数。

2. 授信最高限额采用Y为约束条件时,此时的同业融出资金限额为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且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

第十八条本行与授信金融机构发生投融资业务金额应不超过该金融机构投融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本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授信最高限额需满足以下集中度管理要求:

1. 本行同业融出资金授信额度需以以下条件孰低者为上限:

(1)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0%;

(2)对单一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25%;

(3)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50%。

2.本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0%;

(2)对所有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本行授予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进行续授信。金融市场部每年4-6月根据授信对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调整授信对象综合授信额度。

第五章授信流程

第二十一条发起授信。金融市场部在发生业务过程中需要对金融机构予以授信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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