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一、概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约,旨在调整和规范各国之间的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我国于xxxx年加入该公约,旨在加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合作与交流,提高跨国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公约内容1. 合同的订立:按照公约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合同内容应明确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包装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双方权益。
2. 运输责任:公约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运输责任与赔偿责任。
无论是货物损毁、灭失还是延误,运输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约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豁免和限制,以保护运输方的合法权益。
3. 运单和标签:公约要求运输方向货物提供运单和标签,以便跟踪和识别货物,并确保货物的准确交付。
4. 途径和路线:公约规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途径和路线,以保证货物顺利运输,并提高效率。
5. 安全保障措施:公约规定了运输方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这包括货物保险、运输车辆和装备的审批、检验和维护等。
6. 纠纷解决:公约明确了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三、我国加入的意义我国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加入公约可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合作。
公约统一了各个国家的运输规定和标准,减少了因制度差异而导致的合作障碍,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铁路货物运输提供了便利。
其次,加入公约可以提高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
统一的运输规定和标准有助于简化手续、提高运输速度,减少货物的滞留和损失,提高运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加入公约还有助于加强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公约规定了安全保障措施,要求运输方加强装备和车辆的检验和维护,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公约,以确保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安全、高效地运输。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国际公约和协议:- 海运:《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索赔期限和赔偿限额。
- 空运:《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 陆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
- 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ITRAL),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2. 运输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运输方式、费用、保险等。
3. 货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通常包括海运保险、空运保险等。
4. 海关和边境控制:-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各国的海关法规,包括货物的申报、关税、税收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5. 货物追踪和监控:- 现代技术如GPS和物联网(IoT)使得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监控成为可能,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国际商会(ICC)等组织提供了仲裁服务。
7. 环境和安全法规:-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运输安全的关注增加,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和环保规定。
8.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提高了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和透明度。
9. 贸易壁垒和制裁:-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壁垒、制裁措施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货物的运输和成本。
10. 合规性:- 遵守国际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规、反恐融资法规等,是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些方面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确保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条约 公路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条约一、引言本合同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货物运输双方的权益。
本合同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公路运输方式的合同。
合同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遵守合同义务。
二、合同主体2.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提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承运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2.2 发货人发货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发货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运输要求,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2.3 收货人收货人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接收方,收货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的完好性进行确认。
三、合同条款3.1 货物描述发货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包括名称、数量、包装等信息。
如果货物需要特殊的包装或保护措施,发货人应提前通知承运人,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2 运输方式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和路线的选择。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并寻求其同意。
3.3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发货人支付,包括货物的装载、卸载及运输过程中的费用。
如发生额外费用,应由发货人承担。
3.4 运输保险发货人应自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并向承运人提供相应的保险单。
承运人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用。
3.5 提货与交付收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确认。
如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或质量问题,收货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3.6 运输时间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如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承运人应赔偿发货人的损失。
3.7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货物运输受阻,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延误期间不计算在运输时间内。
四、合同争议解决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最终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引言二、定义和术语在本公约中,下列术语应按照给定的定义解释:1.公路货物运输:指使用公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包括一切与货物装卸、运输相关的活动。
2.发货人:指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一方,可以是货主或其代理人。
3.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运输公司、个人或其代理人。
4.货主:指货物的所有者或合法控制人,可以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签约方:指签订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包括发货人和承运人。
三、合同条款1.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1.1. 发货人与承运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应包括货物的描述,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费和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1.3. 在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应就价格、附加服务和责任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2.1. 运输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包括货物运输费用和附加费用等。
2.2.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2.3. 若运输费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货物的装卸和运输3.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物,并负责货物的运输安全。
3.2. 发货人应在装卸货物前进行货物清点和确认,并填写相应的装卸清单。
3.3.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或延误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运输保险4.1. 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对货物进行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和保值。
4.2. 运输保险的费用由发货人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3. 如发生保险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进行索赔和处理。
5.争议解决5.1. 如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5.2.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和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选择。
四、其他条款1.本公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双方签订之后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模板)公约一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1. 引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又称为CMR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Road),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中,适用于公路运输的合同公约。
该公约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公正。
本文将介绍CMR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 CMR公约的背景和历史CMR公约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56年制定,并于1961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是由国际货物运输行业的各方共同制定的,并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和采纳。
CMR公约的实施使得跨国货物运输更加便利和安全。
3. CMR公约的适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公路运输环节。
该公约涵盖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进程中的责任、损失或损坏的赔偿等方面内容。
对于运输双方,CMR公约具有强制性,双方不能擅自修改或取消其中的规定。
4. CMR公约的主要规定CMR公约明确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主要规定包括几个方面:4.1 运输合同的订立根据CMR公约的规定,运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并且在合同中必须包含运输的起点、终点、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运费、保险安排等细节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公约的规定。
4.2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根据CMR公约的规定,货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安全要求。
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责任保障货物的安全,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按时、完好地交付给收货人。
如有损失或损坏,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赔偿责任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计算,并根据公约的规定进行支付。
4.4 运输单证和监管机构CMR公约规定了运输单证的要求和使用方式。
运输单证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化的。
第十四章水路公路铁路航空集装箱运输

M 商品
Commodity 15.CTNR Container 16.CFS/CFS 拼箱货交,拼箱货接 17.CIF 成本,保险加海运费 COST,INSURANCE,
FREIGHT
18.CY/CY 整箱货交/整箱货收
19.D/O 小提单 Delivery Order
Measurement Ton 26.MB/L 主提单 Master Bill Of Lading 27.MLB 小陆桥,Minni Land Bridge
28.Mother Vessel 主线船
29.MTD 多式联运单据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30.N/F 通知人 Notify 31.NVOCC 无船承运人 Non Vessel OperatingCommon Carrier 32.O/F 海运费 Ocean Freight 33.OBL 海运提单 Ocean (or original )B/L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 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1.TTL 总共 Total 42.VOCC 船公司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43.W/M 即以重量吨或者尺码吨中从高收费 Weight or
Measurement ton 44.W/T 重量吨(即货物收费以重量计费) Weight Ton
运输相关法律

运输相关法律
一、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二、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公路运输方面
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2、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1约》。
三、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四、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1-4网考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上4网考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最惠国原则2.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一项?()正确答案: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是哪一项?O正确答案:飞机零部件的买卖4.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正确答案:合同于10月11日成立5.“不可抗力”是指因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以下哪一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故”。
O正确答案:货币贬值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O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根本违反合同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O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正确答案:合同订立时8.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划分风险的目的是:O正确答案:确定货物遭受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以下关于银行责任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误、遗失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10.O是指汇票的承兑或付款要以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为条件的汇票。
正确答案:跟单汇票I1下列公约中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是O正确答案:汉堡规则12.《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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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篇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序言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
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
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
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
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
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
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篇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
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第四十一条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第四十二条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1956年8月31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
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
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
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
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
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
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篇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
“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