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隆达A: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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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赛 格: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深 赛 格: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1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1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2日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沙隆达A: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0

沙隆达A: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0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二〇一〇年八月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一)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06月30日单位:元期末余额年初余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流动资产:货币资金 543,482,180.87497,093,988.89474,460,623.29424,584,953.40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2,714,810.09应收票据 31,645,432.1820,332,793.9810,746,710.099,940,149.67应收账款 171,891,279.3341,416,884.1465,857,262.2325,138,734.64预付款项 14,541,658.1216,405,806.1324,018,481.41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应收利息应收股利3,275,227.72其他应收款 17,691,606.45149,846,931.9419,220,669.3297,072,583.3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46,279,805.97存货 249,665,411.95202,682,867.05198,762,663.2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 1,028,917,568.90931,054,499.85793,066,409.57705,731,037.10非流动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49,533,405.95长期股权投资 11,378,382.6349,533,405.9511,378,382.63投资性房地产 4,988,600.504,988,600.505,116,012.505,116,012.50728,578,456.14固定资产 751,964,882.28700,583,816.22778,661,093.09281,349,294.67在建工程 403,812,783.22395,396,885.77287,858,631.17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136,774,286.23无形资产 148,472,052.36135,006,744.09150,488,348.86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1,729.5910,146,664.9912,501,729.5910,146,664.99其他非流动资产1,211,498,120.48非流动资产合计 1,333,118,430.581,295,656,117.521,246,004,197.84资产总计 2,362,035,999.482,226,710,617.372,039,070,607.411,917,229,157.58流动负债:短期借款 246,341,514.63205,000,000.0039,899,274.5435,000,000.00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5,000,000.00应付票据 20,000,000.0020,000,000.005,000,000.0066,229,596.12应付账款 101,836,988.8478,556,154.63116,941,353.00预收款项 35,254,746.2722,378,043.9930,731,258.6318,309,739.9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 6,103,538.573,149,113.0917,231,898.4513,295,096.692,208,088.91应交税费 -11,679,001.66-2,127,420.55-4,458,696.03应付利息349,463.30应付股利 349,463.30349,463.30349,463.3027,182,609.39其他应付款 46,135,229.6224,814,680.1339,413,834.96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160,000,000.00160,000,000.0095,000,000.00 95,000,000.00债其他流动负债262,574,594.34流动负债合计 604,342,479.57512,120,034.59340,108,386.85非流动负债:579,560,000.00长期借款 624,560,000.00624,560,000.00579,560,000.00应付债券9,840,000.00长期应付款 9,840,000.009,840,000.009,840,000.00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6,990,000.00其他非流动负债 9,209,677.276,990,000.009,209,677.27596,390,000.00非流动负债合计 643,609,677.27641,390,000.00598,609,677.27858,964,594.34负债合计 1,247,952,156.841,153,510,034.59938,718,064.12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593,923,220.00实收资本(或股本) 593,923,220.00593,923,220.00593,923,220.00268,447,075.77资本公积 271,591,478.35268,447,075.77271,591,478.35 减:库存股13,898,173.74专项储备 22,419,101.7014,025,023.5320,689,819.9972,736,287.77盈余公积 72,736,287.7772,736,287.7772,736,287.77一般风险准备109,259,805.96未分配利润 141,456,553.93124,068,975.71129,046,856.85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02,126,641.751,073,200,582.781,087,987,662.96 1,058,264,563.24合计少数股东权益 11,957,200.8912,364,880.331,058,264,563.24所有者权益合计 1,114,083,842.641,073,200,582.781,100,352,543.29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362,035,999.482,226,710,617.372,039,070,607.411,917,229,157.58法定代表人:李作荣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何学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学松利润表编制单位: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6月单位:元本期金额上期金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705,509,417.65一、营业总收入 796,268,170.38591,856,639.00985,283,990.84705,509,417.65其中:营业收入 796,268,170.38591,856,639.00985,283,990.84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57,640,802.04二、营业总成本 775,618,803.95573,690,008.46930,247,286.84577,862,532.97其中:营业成本 680,370,049.06507,925,855.72810,536,655.99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1,144,465.00713,202.39500,904.05 15,768.0323,491,390.74销售费用 26,647,718.1016,282,916.0939,341,923.3228,194,258.22管理费用 32,526,534.3218,618,938.8346,739,882.3325,336,610.79财务费用 24,490,626.8223,311,004.3127,537,885.612,740,241.29资产减值损失 10,439,410.656,838,091.125,590,035.54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0.000.002,196,656.32 2,196,656.32(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0.003,275,227.721,440,000.00 11,831,698.11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0.000.00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三、营业利润(亏损以“-”20,649,366.4321,441,858.2658,673,360.32 61,896,970.04号填列)103,229.34加:营业外收入 846,398.70427,402.032,659,803.07863,633.53减:营业外支出 574,306.0630,205.251,035,555.3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20,921,459.0721,839,055.0460,297,608.06 61,136,565.85“-”号填列)12,686,216.93减:所得税费用 8,989,587.077,029,885.2915,073,885.85五、净利润(净亏损以“-”11,931,872.0014,809,169.7545,223,722.21 48,450,348.92号填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12,409,697.0814,809,169.7544,124,619.58 48,450,348.92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 -477,825.080.001,099,102.63 六、每股收益:(一)基本每股收益 0.02090.000.0743 (二)稀释每股收益 0.02090.000.0743七、其他综合收益48,450,348.92八、综合收益总额 11,931,872.0014,809,169.7545,223,722.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12,409,697.0814,809,169.7544,124,619.58 48,450,348.92的综合收益总额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477,825.080.001,099,102.63 0.00合收益总额法定代表人:李作荣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何学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学松现金流量表编制单位: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6月单位:元本期金额上期金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618,647,778.35442,786,395.24815,640,461.00 629,911,544.57到的现金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收到的税费返还 23,272,273.7620,299,627.427,466,937.104,313,672.06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26,848,146.8013,359,810.5622,779,215.89 27,375,736.82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668,768,198.91476,445,833.22845,886,613.99 661,600,953.45小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619,408,167.39449,480,880.80584,292,545.59 419,080,706.47付的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56,127,454.8544,919,708.4354,889,480.84 34,881,129.75工支付的现金62,340,271.73支付的各项税费 17,227,505.2212,239,650.6176,265,886.56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69,959,564.6035,341,552.2770,508,592.10 49,750,063.78有关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762,722,692.06541,981,792.11785,956,505.09 566,052,171.73小计经营活动产生的-93,954,493.15-65,535,958.8959,930,108.90 95,548,781.72现金流量净额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3,036,457.50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0.000.003,036,457.50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0.000.00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63,686.0015,870.003,569,562.00 29,853.00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10,000,000.0010,000,000.00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238,473.04238,473.04120,168.76 87,561.13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入10,302,159.0410,254,343.046,726,188.26 3,153,871.63小计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135,623,216.11126,002,188.60201,634,779.90 176,882,084.58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 0.000.0015,600,000.00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257,074.94257,074.941,661,895.27 1,462,536.37有关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135,880,291.05126,259,263.54203,296,675.17 193,944,620.95小计投资活动产生的-125,578,132.01-116,004,920.50-196,570,486.91 -190,790,749.32现金流量净额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0.000.004,900,000.00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0.000.004,900,000.00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436,293,178.92380,000,000.00605,945,661.86 435,000,000.00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3,187,230.142,790,350.373,722,549.10 3,431,828.17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439,480,409.06382,790,350.37614,568,210.96 438,431,828.17小计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19,850,938.83100,000,000.00324,899,516.48 212,000,000.00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23,234,524.4721,953,592.6352,299,175.23 48,720,492.40利息支付的现金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0.000.001,154,633.12数股东的股利、利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7,840,763.026,786,842.866,487,606.10 5,591,432.98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150,926,226.32128,740,435.49383,686,297.81 266,311,925.38小计筹资活动产生的288,554,182.74254,049,914.88230,881,913.15 172,119,902.79现金流量净额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69,021,557.5872,509,035.4994,241,535.14 76,877,935.19加额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474,460,623.29424,584,953.40562,832,319.76 490,154,426.30价物余额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43,482,180.87497,093,988.89657,073,854.90 567,032,361.49余额法定代表人:李作荣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何学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学松9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单位: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半年度 单位:元本期金额上年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其他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593,923,220.00 271,591,478.35 20,689,819.9972,736,287.77129,046,856.8512,364,880.331,100,352,543.29 593,923,220.00271,719,841.7416,364,992.8773,514,866.46143,035,950.7017,829,809.82 1,116,388,681.59加:会计政策变更 0.00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593,923,220.00 271,591,478.3520,689,819.9972,736,287.77129,046,856.8512,364,880.331,100,352,543.29 593,923,220.00271,719,841.7416,364,992.8773,514,866.46143,035,950.7017,829,809.82 1,116,388,681.59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1,729,281.7112,409,697.08-407,679.4413,731,299.35 14,325,046.61-886,325.4913,438,721.12 (一)净利润 12,409,697.08-477,825.0811,931,872.00 44,124,619.581,099,102.63 45,223,722.21 (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一)和(二) 12,40-477,811,9344,121,099,45,2210小计 9,697.0825.081,872.004,619.58102.63 3,722.21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960,000.00 1,960,000.00 1.所有者投入资本1,960,000.00 1,960,000.00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四)利润分配-29,799,572.97-3,945,428.12 -33,745,001.09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29,799,572.97-3,945,428.12 -33,745,001.094.其他(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六)专项储备1,729,281.7170,145.641,799,427.351.本期提取8,205,654.72145,408.368,351,063.082.本期使用6,476,373.0175,262.726,551,635.73四、本期期末余额593,923,220.00271,591,478.3522,419,101.7072,736,287.77141,456,553.9311,957,200.891,114,083,842.64593,923,220.00271,719,841.7416,364,992.8773,514,866.46157,360,997.3116,943,484.331,129,827,402.71 法定代表人:李作荣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何学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学松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单位: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半年度单位:元本期金额上年金额项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一、上年年末余额593,923,220.00268,447,075.7713,898,173.7472,736,287.77109,259,805.961,058,264,563.24593,923,220.00268,447,075.7716,364,992.8773,514,866.46136,824,191.701,089,074,346.80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593,923,220.00268,447,075.7713,898,173.7472,736,287.77109,259,805.961,058,264,563.24593,923,220.00268,447,075.7716,364,992.8773,514,866.46136,824,191.701,089,074,346.80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126,849.7914,809,169.7514,936,019.5418,650,775.9518,650,775.95(一)净利润14,809,169.7514,809,169.7548,450,348.9248,450,348.92(二)其他综合收益0.00上述(一)和(二)小计14,809,169.7514,809,169.7548,450,348.9248,450,348.92(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0.001.所有者投入资本0.00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0.003.其他0.00(四)利润分配0.00 -29,799,572.97-29,799,572.971.提取盈余公积0.00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0.00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0.00-29,799,572.97-29,799,572.974.其他0.00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0.0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0.00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0.00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0.004.其他0.00(六)专项储备126,849.79126,849.791.本期提取4,433,444.814,433,444.812.本期使用4,306,595.024,306,595.02四、本期期末余额593,923,220.00268,447,075.7714,025,023.5372,736,287.77124,068,975.711,073,200,582.78593,923,220.00268,447,075.7716,364,992.8773,514,866.46155,474,967.651,107,725,122.75 法定代表人:李作荣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何学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何学松(二)财务报表附注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中期财务报表附注(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为国营湖北省沙市农药厂,始建于1958年。

广发证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4-28

广发证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4-28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座5层(100022)电话:010-5879-3300 传真:010-5879-3311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韩文龙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天龙集团: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0

天龙集团: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0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55号致: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龙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天龙集团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龙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天龙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天龙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天龙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1、2011年3月27日,天龙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1年3月29日,天龙集团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茂化实华: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茂化实华: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军军律师、梁小云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沙隆达A: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沙隆达A: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3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证券简称:沙隆达A(B)编号:2010-034号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10月11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

会议由李作荣董事长主持,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

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刊登在同日的巨潮资讯网上()。

2、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自2005年至今,公司一直聘任北京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评估机构。

本公司对北京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鉴于公司最终控制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从集团发展运作考虑,需统一外部审计,经公司董事会慎重考虑,拟更换承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改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瑞岳华”)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评估机构,年度服务费为40万元。

中瑞岳华成立于2007年,由原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而成,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中连续三年排名前五名,在全国设有设立了21家分所。

中瑞岳华目前拥有证券和期货业务审计资格、金融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国有大型企业审计资格、证券和期货业务评估资格、不动产评估资格、造价咨询资格(甲级)、税务代理资格等资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更换会计师事务的议案前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力生制药: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2

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津扬名律见字第1号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天津扬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建新、李影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神火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亚律法字(2011)第0421号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焦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1日下午2点30分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与众意路交叉口世贸大厦A座19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507,168,4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3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7人,代表股份23,949,2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8%;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102人,代表股份531,11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华映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30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FS0005-2号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方维忠律师、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止2011年04月22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04月0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新世纪: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1-04-2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二〇一一年四月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贵司已于2011 年3月1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9:30在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6号公司十二楼会议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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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
见证意见书
维诗股字【2011】SLD-001 号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安进律师、付正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会大会的相关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1年3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1 年3 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方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在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作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
员包括:
1、截至2011 年4月15 日(星期五)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理人)、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22,549,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19,822,07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3%;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727,81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公司2011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杨安进
负责人:杨安进
付正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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