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水办[2006]495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6]49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2006年11月9日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
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园区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流域省区网和地区网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政务内网运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务内网管理办法》(水办[2006]254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水利部机关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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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cdc2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78.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2〕13号HNPR—2013—66001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监督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包括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监测评估。
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受委托的监督评估单位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过程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是指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安置过程中移民权益保障情况、基础设施恢复情况、移民安置实施保障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承担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实体。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及相关单位职责第六条移民综合监督和移民监测评估可以委托不同单位开展工作。
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前,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概念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建设实施 竣工验收 生产准备 后评价 施工准备工程项目招标 招标设计移民征地 年度投资计划 规划及建设前建设实施阶段生产阶段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生产准备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
二、前期立项决策阶段工作一般要求1.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阶段勘测设计工作,要求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
2.三阶段工作应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的深度要求编制。
3.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 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中型: 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小型: 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4、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和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审查单位有: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7家,2009年取消12家增加21家,目前有46家。
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3家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中水北方3家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地方水利厅:有关技术支撑单位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渝水安置〔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型水库(含三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深刻认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谋思路添措施破难题,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用监督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保障水库移民政策惠及民生,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库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对落实移民政策有差距、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移民信访稳定工作不到位等重大问题实行重点监管,夯实以区县为基础的水库移民工作“最后一公里”监管到位。
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水利局承担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指导督促和责任追究,接受水利部组织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基层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为水库移民工作监管提供坚强保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接受国家、市级组织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责任。
三、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按照水利部要求,制定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使全市水库移民工作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判、有责必问,明晰监管问题清单,逐个梳理问题性质,明确问题严重程度,统一问题评判标准,确定责任追究主体、对象、范围和方式,确保追责问得实、问得准、问得到位,让被问责者心服口服并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1.08•【文号】国办发[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1月8日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
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的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
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1.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
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
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2.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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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4.12
•【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
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主要包含基础资料、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等业务功能板块,涉及水库工程概况、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后期扶
持人口核定、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等数据。
第十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利工程基础数据以全国水利一张图为基础,未包括或数据不准确的由工程管理单位所在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并与全国水利一张图共享;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和绩效评价数据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
(三)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情况,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使用情况,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及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统计快报数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
(四)统计年报数据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分别采集录入。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数据来源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库工程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数据,根据国家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据实填写;
(三)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数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据实填写;
(四)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根据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填写;
(五)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分解及使用情况数据,根据后期扶持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填写;
(六)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填写;
(七)在建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数据,根据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填写;
(八)在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数据,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填写;
(九)统计年报和统计快报数据,根据各级移民工作相关情况以及统计部门的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或统计资料填写。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数据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更新。
各类数据的更新周期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水库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数据原则上一次录入,不再变动。
如有变更,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更新;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人数、后期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快报和统计年报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三)后期扶持项目进度汇总数据每半年更新一次;
(四)后期扶持资金来源及分解、在建工程移民安置进度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问题整改情况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采集的数据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移民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录入;
(二)地(市)级以上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采集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责成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时更正;
(三)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更新数据的审核、确定。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在编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系统专管员。
第十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的信息系统分管领导和专管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录入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用情况;
(五)信息系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用户统一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授权使用。
地方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的用户,有权查询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数据。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维护计算机安全运行;
(二)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系统数据;
(三)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拷贝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应用软件;
(五)发现信息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
(六)不得有其他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用户账号注册申请实行实名制,每个用户只能申请注册一个账号。
信息系统用户注册申请账号时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地方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并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备案;水利部相关单位用户的登记签字表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用户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对数据操作负责,不按规定录入、修改数据或因泄露、遗失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该账号的信息系统用户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用户若发现账号密码泄露、遗失的,须立即报告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员及时停用该账号,并配合相关单位对账号泄露、遗失阶段的使用情
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使用系统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账号,并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用户终端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在进行设备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信息泄漏。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相关当事人均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功能开发或扩展、使用本省独立的系统时,必须开发其与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确保数据及时共享。
通过省级分中心将数据导入信息系统的,须满足安全保护的要求。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对在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地方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在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息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人员,在应用和运行维护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