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案例解析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情描述甲、乙夫妇在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
然而,婚后财产纠纷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甲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而乙主张应平分房产价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是平等分割。
因此,尽管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方案根据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平分房产价值。
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付款能力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描述丙、丁夫妇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
丙主张自己具有更好的抚养条件,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丁则认为自己对子女的照顾更为细心,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据子女的利益进行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一十五条进一步确认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
解决方案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关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丙与丁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稳定的成长环境和父母的关爱。
案例三:夫妻财产合并纠纷案情描述戊、己夫妇在婚后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并将个人财产合并到公司账户中。
然而,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戊希望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归为个人财产,而己认为应平分公司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划分。
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别具一格是需要勇气的,假如不是得到了约翰·麦吉、阿克塞尔·莱荣霍夫德、西奥多·W.舒尔茨和乔治·斯蒂格勒的鼓励性评论,我是不会将这篇文章变成严肃的论文的。
我也要感谢约拉姆·巴泽尔、托马斯·博彻丁、杰克·赫什利弗、亨利·约翰逊、本杰明·克莱因、瓦尔特·奥伊、欧根·西尔伯柏、戈登·图洛克和迪安·伍斯特所作的评论。
本研究是整个合约研究项目的一部分,由全国科学基金会提供资助。
写这篇论文所依据的最初信息是由我的慈母提供的,她结婚时并没有什么目的,并把财产权利让给儿子们,也不为女儿们要求彩礼。
婚姻,作为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力执行和转移的一种合约形式,绝对是文明史上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他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决定和纷繁的价值观念。
而且,几乎没有哪种合约比它受到教会或国家更普遍和更严厉的控制。
早就该对婚姻合约做某种详细的经济分析了。
但是,找到下面这种案例并不容易:婚姻合约的条件在历史上是由市场自由的决定。
如果需要收集这种案例的话,那么,传统的中国看来在主要方面是最合适的,尽管中国的婚姻决定不是由结婚双方来决定,而是由父母亲来决定,父母对适婚年龄的子女具有产权。
因而,研究中国的婚姻合约必然要连带的研究子女产权执行中的成本和收益。
本文就是要进行这种综合研究。
在分析中,我们将力求对迄今为止被视为纯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现象作出经济上的解释。
希望本研究能够对现代婚姻的实际做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
I.—产权的约束条件和极标准就像在成为宠物以前养狗是为了替主人狩猎一样,在早期的中国养孩子被当作是收入的来源和财富的诸备。
只要孩子顺从父母,孩子就是一种相对安全的资产。
①直到几十年以前,中国的父母还拥有对子女的产权:“家长是最年长的男性成员。
制度的选择与改革张五常产权经济思想简介

【原文出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502【原刊页号】006-014【分类号】F11【分类名】理论经济学【作者】高海燕【复印期号】199508【标题】制度的选择与改革——张五常产权经济思想简介【正文】80年代以来,产权经济学得到原计划经济国家人们格外的重视。
其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经济学所研究的根本问题——制度的选择与改革,正在这些国家发生,并成为这里的人们亲身体验和经历着的事情。
作为产权经济学重要代表人物的张五常,对于中国的经济学界并不陌生。
然而,在中国,张五常的经济理论常常被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化的主张,而他的产权理论的精华以及对产权经济学理论发展的贡献却鲜为人知。
尽管自80年代以来,他已有5本有关中国经济的中文著作陆续出版,但由于这些著作全部在香港地区出版发行,内地读者能阅读到的机会不多。
同时由于作者独特的写作风格,一些很深的理论问题往往是用极轻松且潇洒的语言加以描述,因此,完整的理论便不易被人们在似是行云流水的散文中捕捉并系统化。
笔者近年有幸师从张五常教授,因而不仅有机会集中研究教授的思想,而且感到向中国经济理论界介绍其产权理论似乎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产权理论及其发展概况产权经济学是研究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影响的一个经济学流派,也称为西方新制度学派。
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思想是60年代由科斯(R.H.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提出,并在70—80年代得到丰富和发展。
产权经济学家强调,产权及交易费用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经济中,几乎所有的经济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到产权问题。
产权的界定与分配对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效率有决定性的作用。
这种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是通过交易费用的高低表现出来的。
交易费用是指人们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所付出的非生产性的成本(如取得信息的费用,谈判及讨价还价的费用,等等)。
科斯在其著名的《社会成本的耗费》一文中指出:任何企业形式、经济体制及制度的选择和安排都要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
张五常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深圳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doc

张五常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深圳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五常,男,1935年12月1日出生,经济学教授。
住所地:香港薄扶林沙宣道41号2号屋。
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华书店。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金山大厦1-6层。
二、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张五常于2001年11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99年12月1日与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千树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花千树公司享有其作品《随意集》的出版独有许用权。
2001年2月8日,花千树公司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花千树公司将其在香港地区出版的张五常作品《随意集》授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中国内地以中文简体字出版。
出版前,双方曾对书稿进行了修改。
但是,《随意集》的中文简体版出版发行后,张五常发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未经其和花千树公司的同意,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了多处删节和修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五常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张五常的人格尊严和精神造成损害。
深圳市新华书店销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侵权作品,是共同侵权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张五常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张五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3、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向张五常赔偿委托律师费人民币6667元;4、判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和深圳市新华书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答辩称:1、张五常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
1999年12月1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与花千树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花千树公司就本案所涉及的侵权纠纷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已提起仲裁的情况下,再受理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起的诉讼。
张五常对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企业规模的论述

张五常对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企业规模的论述科斯首创的现代企业理论把组织制度与交易费用联系起来,提出产业经济的结构变迁取决于企业、市场的边际增减,具体包括企业联合形式的横向一体化和企业与市场互相替代的纵向一体化,为分析交易费用、产权和法律制度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开辟了道路。
但它没有真正分析,更谈不上透彻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
1 企业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企业产生的原因是说明从没有企业到有企业的过程。
就是说,在市场价格协调社会资源配置之外,为什么还要有企业 ?如果出现这一原因,企业就会产生;如果没有这一条件,企业就不会出现。
至于企业或市场规模变动的原因,是指在企业和市场都已存在的前提下,它们各自的规模或范围为什么这么大?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扩大,在什么条件下缩小72业产生的原因是从时间角度分析。
企业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应该接受历史事实的检验;企业或市场规模的变动是从空间角度提出,企业或市场规模的变动,不论是纵向一体化还是横向一体化,需要什么条件 ?应该接受现实实践的检验。
这种企业边界变动和企业存在的原因有联系,企业存在的原因是企业边界变动原因的基础和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发展和结果。
但决不能作为同一个问题,当然也不应该用同一个原因加以解释。
2 现代企业理论并没有说明企业产生的原因现代企业理论回答和解决了上述什么问题 ?是企业产生的原因 ?企业规模变动的原因?还是同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的性质》一文在形式上提出了这两个问题,并用交易费用较低加以解释,但它既没有严格区分这两个问题,更没有科学地说明企业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将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现实。
如果要寻找“企业出现的原因”从方法论上说,应该从总体上将所有的企业抽象为一个企业,将所有的市场抽象为一个市场,然后提出,社会资源配置为什么不能全部由市场价格机制协调 ?反过来,社会资源配置为什么不能由一个唯一的组织来协调 ?这两个是不是愚蠢的问题 ?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为没有企业的市场和没有市场的企业都是不可能的,它们本质的、第一层次的关系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
11-12南方论坛张五常演讲录

(1)明晰产权和交易费用是理解中国改革的钥匙1979年我来广州看我的姐姐。
那时候广州晚上全是黑的,街上没有灯;市场上连一只鸡蛋都买不到(笑声),我的姐姐在床底下养鸡(笑声);到外面吃饭很难找到一家好的餐馆,有时候叫了菜也没有白米饭,因为那时候白米是要配给的。
那是22年前的事了,在座很多同学可能还没有出世。
两个多月前的农历新年,我又到广州来,到佛山一家酒家吃午饭。
那酒家里有一条食街,你可以随意选购东西让他们煮,有汤水部,有海鲜部,有小炒部,有烧腊部……光是海鲜部里就有六种虾,任君选择,琳琅满目,多得不得了。
那酒家全坐满了人。
22年时间,同样的地方,同样的人,产权制度改了,生活就可以有这么大的变化。
如果中国还是70年代那种制度,那就连一只鸡蛋都买不到。
所以产权对民生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你们要听清楚,我说的是很简单的东西,这是经济学的基础。
在鲁宾逊一人世界里是没有产权的。
不需要警察,没有市场,没有银行,没有货币,没有经纪,没有公司,没有律师,只有鲁宾逊一个人。
鲁宾逊的经济问题是很容易处理的,两个小时我就可以把你们都教会了。
经济学的困难就在于多加了一个人。
多了一个人后,两个人就成了社会。
社会的定义就是多了一个人(笑声)--我喜欢从简单的角度来看问题。
两个人都想要同样的物品,竞争就无可避免。
有竞争就要决定输赢,这也无可避免。
决定输赢就要讲游戏规则。
你们打网球有游戏规则,田径也有游戏规则,弱肉强食也是游戏规则,走后门也是游戏规则(笑声)。
有了游戏规则后,就可以决定输赢。
比如田径的游戏规则是以谁快谁慢来决定输赢。
所以竞争一定要决出胜负。
我们这个社会就是你一早起来就要开始竞争。
你去吃早餐,在这社会里就得有人吃得少一些,有人吃得多一些,所以你的早餐也是竞争赢来的。
现在的竞争很简单。
我是大教授,但我没有优先权;即使我的父亲是政协委员,我也没有优先权;我考试考第一也没有优先权;但我掏出一张钞票来,我就有优先权了(笑声)。
第三章 产权为何重要 《新制度经济学》PPT课件

3.5 产权的转让
• 科斯定理中的转让或交换 • 阿尔钦:比较优势、分散风险、退出权的
作用 • 德姆塞茨:外部性影响最小化 • 波斯纳:资源使用效率 • 张五常:资源价值最大化与有效利用、日
本明治维新的成功、香港的土地
3.6 产权的保护
• 波斯纳:保护的作用 • 保护的方法:自我保护与国家保护
股权设计的重要性
• 老板不懂股权,如同埋下地雷。 • 马云通过股权锁定18罗汉,成就了阿里神话!阿里巴巴的成功
告诉我们:股权可以吸引人才(蔡崇信);股权可以留住人才 (18罗汉);股权可以融资(孙正义 );股权可以打开市场 (与雅虎合作);设计股权可以控股(马云不到10%却有控制 权) • 股权的激励作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凝聚力;解放老板, 业绩倍增;平衡股东关系功臣退出;人才战略梯队,吸引人才; • 股权的五条生命线:67%老板有完全控制权;51%老板有相对控 制权;34%老板有一票否决权;20%界定同业竞争权利;10%可 以申请解散公司。 • 企业不懂股权设计的8大痛苦:哥们变仇人;同床异梦,同室操 戈;养大儿子叫别人爹;竞争对手挖墙脚;团队工作效率低; 融资难题;影响上市;无法做大。
• 案例:文物的产权、土地的产权、骚扰权(男女的人权 不一样,“我能骚,你不能扰”,但不能滥用)、校园 权、路权、香港《禁止蒙面规例》
• ,小费的例子
案例:法律中的同居权
• 当前,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民法典是否会做出相应规定?对此, 臧铁伟称,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 当时法律中针对其中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 当补办登记”,即针对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 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不能简单地一律宣布为无效婚姻。对此最 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但他强调,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维持这一做法。主要有如下考虑:一是随着人 们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在一些地方为一部分人所接受,但是在整个 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 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因为同居的情况和原因 都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这样规定也不一定有利 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三是考虑未婚同居涉及到诸多法律问 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对大多数的问题现有不同意见,还未 达成共识。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的公地悲剧:效率论 • 德姆塞茨与昂贝克:强权占有论 • 埃格逊的综合(1990):天真产权理论 • 专有权为什么没有出现:排除成本、内部
合约经济分析的新范式张五常的“佃农理论”

合约经济分析的新范式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内容摘要:张五常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推翻了所有之前学者的佃农理论,开创了全新的合约经济分析,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中流砥柱,间接触发了今天大行其道的信息经济学和博弈理论。
其中一整套关于产权、交易费用、合约的理论更是从另一个视角开拓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体制和现象亟待给出背后的经济解释。
本文从《佃农理论》开始,阐述固定合约和分成合约的不同之处,最后联系实际,讨论其意义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佃农理论合约交易费用租值消散合约的起源现代合约理论的发展要追溯到科斯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合约经济学的发展,是近四五十年来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方向之一,也是主流经济学最具研究突破的方向之一。
经济组织的方式,政府指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本质上都是不同类型的合约。
企业取代市场实质上是一种类型和合约取代另一种类型的合约(张五常,1983)。
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边界。
而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组织、市场内部(或之间)的合约本质时,力求寻找出最优的合约安排方式,以实现最优的组织形式和经济效率。
我们知道,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那时战争频发,商人借机发财。
某些大商人联合起来为政府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政府则授权他们组成一定的商人组织,承包某些过去由政府控制的贸易,工程,甚至收税职能。
从而出现了类似今天股份公司的组织。
在公司的起源中,合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因为政府协调产生的交易成本远远大于商人。
因此公司取代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是必然的过程。
不同合约组织形式伴随着不同的交易费用,因此,通过何种形式的组织生产,应当以所带来的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合约选择为依据,这已经是交易费用经济和合约经济学研究组织结构选择时心照不宣的准则。
威廉姆森(1991)分析离散组织结构时,认为随着交易特性的变化,组织形式的成本收益选择会随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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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别具一格是需要勇气的,假如不是得到了约翰·麦吉、阿克塞尔·莱荣霍夫德、西奥多·W.舒尔茨和乔治·斯蒂格勒的鼓励性评论,我是不会将这篇文章变成严肃的论文的。
我也要感谢约拉姆·巴泽尔、托马斯·博彻丁、杰克·赫什利弗、亨利·约翰逊、本杰明·克莱因、瓦尔特·奥伊、欧根·西尔伯柏、戈登·图洛克和迪安·伍斯特所作的评论。
本研究是整个合约研究项目的一部分,由全国科学基金会提供资助。
写这篇论文所依据的最初信息是由我的慈母提供的,她结婚时并没有什么目的,并把财产权利让给儿子们,也不为女儿们要求彩礼。
婚姻,作为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力执行和转移的一种合约形式,绝对是文明史上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他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决定和纷繁的价值观念。
而且,几乎没有哪种合约比它受到教会或国家更普遍和更严厉的控制。
早就该对婚姻合约做某种详细的经济分析了。
但是,找到下面这种案例并不容易:婚姻合约的条件在历史上是由市场自由的决定。
如果需要收集这种案例的话,那么,传统的中国看来在主要方面是最合适的,尽管中国的婚姻决定不是由结婚双方来决定,而是由父母亲来决定,父母对适婚年龄的子女具有产权。
因而,研究中国的婚姻合约必然要连带的研究子女产权执行中的成本和收益。
本文就是要进行这种综合研究。
在分析中,我们将力求对迄今为止被视为纯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现象作出经济上的解释。
希望本研究能够对现代婚姻的实际做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
I.—产权的约束条件和极标准就像在成为宠物以前养狗是为了替主人狩猎一样,在早期的中国养孩子被当作是收入的来源和财富的诸备。
只要孩子顺从父母,孩子就是一种相对安全的资产。
①直到几十年以前,中国的父母还拥有对子女的产权:“家长是最年长的男性成员。
……他拥有所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他能够独自处置所有的家庭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储蓄。
他决定孩子们的婚姻,签署婚姻合约。
……而且,法律也不追究父亲或祖父在以‘合法的和习惯的方式’惩法儿子或孙子时过失致死的罪责。
家长将成员卖为奴隶的权利也是不容置疑的。
”②①—在战争和饥馑频仍的地方,个人选择的资产可能根据不同种类的风险下潜在的安全性而采取特定的形式。
一个例子是20或30年以前东南亚金牙的流行。
我并不认为社会的不稳定是将孩子当作资产来抚养地必要或充分条件。
但是,不稳定往往增加了人力资本的相对价值,因为即使土地也不具有“尾随之狗”的特性。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6),第26—Chao-Yang,《中国家庭和社会》②—奥尔加•兰,《中国亲属法溯源》(上海,1993)。
即使在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子女产权的解放也是缓慢的。
见马克•冯•德•沃尔克,《现代中国家庭法概观》(北京,1939)。
正是父亲而不是母亲拥有这些权利这一点经常被人们注意到,①然而在现有的资料中,父亲或母亲各方到底拥有哪行动的权利并不总是清楚的。
不过,就我们这里要解释的现象来说,能否将他们的权利清楚区分开来并不中重要,故我们将把“父母”一词与“家长”一词作为同义词随便使用。
①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母亲们都曾是父系家庭获得的财产。
这一点连同这样一种看法,即:遗产留给自己的后代比留给外人可以使遗留财产者得到更高水平的效用,便解释了父亲在持有财产权利中的主导作用。
由此也可以解释这样的一般印象,即:中国的父亲“尊贵而严厉”,相比之下,母亲“慈祥而温柔”(见兰,同上页注②,第29页)。
给定父母的不同产权约束条件,“爱”和“感情”的价格对父亲较高,而对母亲较低。
因而孩子的父母所需要的非货币物品的数量在父母亲之间是不同的。
对子女拥有“专有权”意味着有权从他们那里得到货币和非货币收入。
但在传统的中国家庭里,实际的关系在两个重要方面是很复杂的。
第一,每个家庭内部存在复杂的产权结构。
被认可的家长对所有的成员拥有权利,而地位次于他的成员对再下一级可能也拥有权利。
例如,儿子的地位优于女儿,妻子优于妾等等。
我将在有关的地方将讨论这种复杂结构的一些含义。
第二,中国的子女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被当作奴隶看待。
例如,他们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和抚养自己的孩子的权利。
当人们考虑抚养孩子中的“爱”和“关心”这类因素—这些是不可转移的,因此也是不能用财富来衡量的—时,将效用准则用于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假设可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存在最后一节要讨论的那些问题,我们在大部分时候都坚持财富极大化的假设。
财富标准的运用和不能把孩子作为奴隶对待之间的明显冲突以下列方式得到解决:(1)我们假设未解释的非奴隶特征被纪录,且确实存在。
(2)只有这些条件一定,我们就可以通过财富极大化假设来进行分析。
对这些条件缺乏解释只表明分析的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可以用一般化的效用理论来弥补;这并不意味着论证的任何内在不一致。
一般性的假说就可以表述如下。
在追求财富极大化的过程中,进行决策的家长就处于三组可识别的约束条件下1)现有的家庭财产权利,包括禀赋、市场和生产机会;(2)假设的抚养孩子中的非奴隶条件;(3)执行和转移子女权利的成本。
将前两组约束条件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专门讨论第三组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即执行和转移产权的成本。
这个假说因而是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这种财富极大化得到了其他基本经济原理的暗中帮助。
可检验的含义主要得自父母降低这些成本的倾向。
特别相关的一个含义是,第四组约束条件即习惯的出现,所有的含义都根据传统中国经验的事实背景来检验。
II.对中国的实际婚姻所作的解释设想一个家庭的父母将孩子作为收入的来源来抚养。
在这一过程中,允许长大的孩子有权结婚和抚养自己的孩子。
假定上一代对下一代拥有的权利永远保持同一格局。
任何长大成人的儿女如果在得到父母的“养育”之后独自得到他所创造的所有收入,都会获得更多的财富。
如果孩子离开家庭,独立工作,父母从孩子那里取得收入的执行成本就会提高。
因此,父母要保护他们的投资收益,就禁止孩子结婚以后分家。
①实际上可以认为,中国不断强调子女孝顺的美德,②只是为了降低执行子女产权中的成本,而不是为了增加道德方面的收益。
人们并没有看到租借新娘这一事实可以用怀孕和抚养孩子造成的复杂性来解释。
由于禁止分家,因此每一次婚姻都是一种完全的转让;一个家庭的父母或者放弃他们对一个孩子的权利,或者通过与另一个家庭的婚姻合约得到另一个孩子的产权。
父母而不是结婚的孩子参与婚姻合约。
注意,买到的新娘也可以被新郎的父母卖掉,因而随时结束婚姻。
因此,在每一桩这种婚姻中,都保留一个孩子,并得到另一个孩子。
但不容易解释的是,至少在中国为什么普遍的选择是保留儿子和嫁走女儿。
如果传宗接代是主要的因素,那么也没有理由为什么保留儿子会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当然,男劳力通常比女劳力更有价值,但为什么不把儿子嫁走以换取更多的彩礼呢?这里提出的解释取决于婚姻合约签订以后迫使孩子工作和防止他们可能逃走的成本。
由于两个原因,通过婚姻将女孩娶回家和保留顺从的儿子成本较低。
首先,父母防止自己孩子逃跑的成本比防止通过婚姻而获得的另一个孩子逃跑的成本要低一些,因为通过多年的严格约束,③自家孩子的性格可能已经顺从了。
其次,“驯服”一个女孩比驯服一个男孩的成本要低一些。
体力的差别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将在后面提出。
单纯地看,没有一个原因能够决定保留儿子还是女儿。
但这两部分的成本加起来就使保留儿子更有利。
①—参见兰,同111页注②,第2-4章,FrancisL.K.Hsu,《祖先阴影之下》(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8年),以及Chen Ku Yuan,《中国婚姻史》(上海,1936年)。
②—见兰,同上,和Hsu,同上。
③参见兰,同上,第3章;P.L.K.Tao,“中国的家庭制”,载《社会学评论》,1913年1月,第47-54页。
在每一桩这种婚姻中,产权都从新娘的父母转向了新郎的父母。
用莫里斯•弗里德曼的话说,就是:“她的婚姻从经济上把她同自己的家庭隔绝了开来,并将属于她的权利和拥有她的权利转移到了接受她的家庭。
……她的权利和责任掌握在她丈夫家人的手中。
……在这个家庭以外,她没有任何依靠,因为,虽然她可以想办法得到娘家的支持以减轻压迫。
但她却不能依赖这种支持。
从肉体上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地被锁在她丈夫家的大门内。
”①转移新娘的产权所需要的钱由新郎的父母付给新娘的父母。
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彩礼。
用西方的话来说是“新娘的价格”。
②新娘的价格可能很高,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
一位中国作家是这样描述这种做法的:①“中国的家庭:过去和现在”,载《太平洋事务》(1961-1962,冬季),第328页。
②参见阿瑟•.沃尔夫,“养媳嫁妹:解决乱伦禁忌的中国办法”,载《美国人类学》,70,1968年,第867页。
“‘买卖婚姻’一词是指这种情况:女孩被当作商品;妻或妾是通过放弃一些其他商品而换得的。
这是抢婚以后的主要做法。
……(买卖婚姻)这种做法发展成了……‘金钱婚姻’,它在(婚嫁习俗)掩盖下,实际上进行的却是一种买卖。
礼也承认这种交易,而且法律允许特殊的买卖。
”①历史记载表明,婚姻的这种市场交易至少在中国的某些时期普遍存在:“毫无例外,每一桩婚姻都通过金钱来进行。
在讨价还价的时候,不知羞耻的人们根本没有感到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对劲。
”②部分由于婚后新娘逃走被看成是毁约,部分由于逃走倾向较低的新娘可得到较高的新娘价格,新娘的父母就有动力用道德观念和其他与财富极大化相一致的工具来管束新娘。
因而在教育小姑娘时,重点便放在忠于丈夫及其父母的美德上。
她被教导再婚后,她孩提时的家称为“外婆家”,哪怕有一丝离婚的念头都是有罪的。
③她还被阻止或禁止参加社会活动。
④睡觉时讲给小姑娘听的故事包括新娘逃走后将会遇到灾难的童话。
①—Chen Ku-yuan,同114页注①,第83-84页。
上述翻译是我作的。
②—引用同上,第95页。
翻译是我作的。
其它类似证据同上,第83-97页。
③—离婚(有别于卖掉妻子)时,女人不一定会从丈夫家获得自由(同上,第233-251页)。
这方面错综复杂的情况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
而且,有大量的规定禁止女人在丈夫死后再嫁(同上,第223-232页)。
正如费洛伦斯•艾斯库引证的那样,与已死男人的灵魂结婚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的妇女》(波士顿•豪顿-米弗林公司,1937年)第32-34页。
④—特别是参见Chen Tung-yuan,《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1937年);也参见艾斯库《中国的妇女》和Li Yieni Tsao,“中国姑娘的生活”,载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院,《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状况》(1912年1月),第62-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