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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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

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规范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维护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和XX省关于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招收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建设服务,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的招收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和X委书记为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制定、报名、命题、考试、复试、录取、保密等各个工作环节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监督,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六条招生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落实、分配年度分学科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审查资格; 组织命题、制卷;组织考务、评卷;参照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制定我校当年的研究生复试办法;指导监督并协调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审核、确定研究生录取名单等。

第七条各研究生招生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组织并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本单位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和保密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监督检查各有关学科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各研究生招生学院(部)应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委书记、院长、分管院长(主任)以及学科负责人。

各学科应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5人以上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学科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选拔方式和学习方式第九条我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方式分统考试、免试两种。

研究生招生规章制度

研究生招生规章制度

研究生招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选拔优秀研究生,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招生对象1.凡在我校本科毕业生和具有相应学历的社会公众均可报考我校研究生。

2.我校研究生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类。

三、招生计划分配1.我校每年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科研需求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招生计划分配按学科、专业和导师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3.研究生招生计划分为国家计划和自主招生计划,其中国家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自主招生计划由学校独立决定。

四、招生程序1.报名:招生启动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指定的招生网站进行在线报名,递交相关材料。

2.初试:我校将根据招生计划安排初试,初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等。

3.复试:初试合格的考生将被录取参加复试,复试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4.录取:我校根据考生的初试、复试成绩和其他评定因素确定录取名单,并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5.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到校报到注册。

五、招生标准1.学历要求:研究生报考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入学资格的规定。

2.成绩要求:研究生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具备相应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研究能力。

3.推荐要求:研究生报考者可以通过学校教师推荐、相关科研单位推荐等方式申请。

六、研究生招生政策1.招生公平:我校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搞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

2.招生宣传:我校将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相关信息,确保考生了解我校的招生情况。

3.学术自由:我校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导师、选择研究方向,保障研究生的学术自由。

七、招生管理1.我校将建立完善的研究生招生管理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我校将建立健全的研究生档案管理系统,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情况进行定期跟踪。

3.我校将建立研究生教育督导机制,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和管理。

南华大学会计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方案

南华大学会计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方案

南华大学会计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级学科名称: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代码:1202二级学科专业名称:会计学二级学科专业代码:会计学科(专业)简介会计学是管理学门类中“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

会计学侧重于研究现代会计的最新理论和方法,揭示会计活动的规律和适用条件,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

2005年获得会计学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被评为湖南省重点专业,2008年被评为湖南省第二批特色专业。

本学科设置五个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管理、审计理论与实务、管理成本会计、会计信息系统。

本学科点现有硕士生导师9名,湖南省会计专业学科带头人1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3人。

近五年来,公开发表科研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国家权威期刊6篇,核心期刊122篇,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8篇;承担的科研课题50余项,其中科研课题国家级7项(国家自科基金3项,国家社科基金2项,国防科工委3项);省级课题27项;公开发表教研论文39篇;公开出版专著4部,教材13部;承担教学研究课题21项;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6项,其中省级二等奖3项,省级三等奖3项。

会计实验室设有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会计电算模拟实验室和ERP沙盘实验室,2005年经批准成为省部共建实验室。

一、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为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等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层次会计专业人才。

本专业的硕士生应具备以下能力:1、系统掌握会计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2、掌握会计活动的规律和要领,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不断学习提高能力;4、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的能力;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

二、培养方式1、成立会计学硕士生导师组,总体负责研究生的培养。

导师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必要时可增设秘书一人。

2、研究生的指导方式可以是导师个人负责单独指导,也可以是指导小组集体指导。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学制要求、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研究生招生第四条:研究生招生要符合国家下发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采取个人申请和学校统一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六条:招生计划须在学校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公示,确保阳光招生。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要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杜绝不正当手段,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培养计划第八条:研究生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特点和人才需求进行制定,以培养目标为导向,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

第九条:培养计划包括学术课程、科研训练、实践实习、学术会议等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学术课程的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思维。

第四章学制要求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4年不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时完成学业要求,并顺利通过学术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否则可能受到学业警告、留级或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学风建设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研究生学风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道德素养。

第十五条:学术诚信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术规范,杜绝抄袭、剽窃等行为。

第六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硕士生导师的选拔和培养,确保导师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十七条: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并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科研创新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支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入学资格1. 申请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符合学校所设专业的其他招生条件。

二、招生与录取1.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

2. 学校通过公开招生、调剂、保送等方式录取硕士研究生。

3. 录取结果公示,在一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学习进程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2. 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

3.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4.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

5. 对于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半。

四、学位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学生需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方可获得学位。

3. 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提交。

五、考试与评价1.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习成果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综合考核。

2.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学分和课程要求进行权重计算。

3.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给予评论和评价。

4.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和评价活动。

六、学术规范1.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严重损害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位资格、开除学籍等。

3. 学术规范教育应得到重视,学院应定期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

七、培养方案1.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2. 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实践环节等内容。

3. 学院应监督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提高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

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条例

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条例

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根据XX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招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按需招收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我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

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学制2-2.5年)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天津市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南华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南华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南华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南华大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学历要求
1. 在校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未毕业在校生,均须具有注册本科院校在校期间满足学校规定的文化素质要求;
2. 社会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定的本科学历并具有良好的学习素质和工作品质;
二、参加考试
1. 参试者应按照研考办公室公布的时间和事宜,在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点的考务纪律;
2. 根据学校公布的考试信息,参加笔试、面试以及补充环节;
三、其它要求
1. 报考前须满足学校文化素质要求,通过学校规定的考评机制考查;
2. 报考者需提供有效材料,经考核确认符合录取要求,才能被录取;
3. 南华大学将对报考者的学历成绩、综合素质等综合信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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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考试、录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10号)、《关于印发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2005]25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都可招收硕士研究生及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五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六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七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八条我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为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人员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九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攻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招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和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正、副组长,研究生处负责同志、纪委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或审定必要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二)审定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三)审定考生的报考资格;(四)领导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五)审定研究生录取名单。

(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七)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八)接受考生的申诉。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九)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条研究生处招生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三)编制硕士招生计划;(四)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时、完整、准确地上传招生网站;(五)组织报名、体检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七)向教育部上报硕士生录取名单及有关录取情况统计表;(八)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第十一条有硕士招生的学院应有一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硕士招生工作,配备研究生秘书具体落实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其任务是:及时汇总本学院招生计划,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招生办;组织、协调本院学位点完成招生目录的编写、命题、阅卷和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点带头人及助手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学位点招生目录的编写、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度的招生工作计划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指标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自己的指导能力及科研工作情况于每年编写招生目录时提出下年度招生计划的设想,报研究生处招生办汇总。

第十四条对原学科、专业新设研究方向招生的,必须预先制定出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报硕士点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送校研究生招生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招生。

第四章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第十五条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需条件(按当年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我校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复试时进行体检);(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第十六条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复试须同时交验下列材料:①考生最后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交验学生证)及身份证原件。

②高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的复印件(需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盖章认可,并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招生目录的编写第十七条各相关院及学位点要高度重视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写工作。

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写招生专业目录是关系到各专业生源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工作。

各相关院及学位点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有利于选拔和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硕士生生源质量的要求,认真做好招生目录的编写工作。

各学院主管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硕士学位点领衔人负责牵头召开全体导师会,就招生专业目录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和讨论,科学论证,严肃、认真编制本学位点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研究生招生目录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与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网址、招生说明、招生学科、专业名称与代码、研究方向、考试科目、拟招生人数、参考书目等内容。

第十九条拟招生人数的确定。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只明确拟招生人数,实际招生人数由国家教育部于当年(招生目录的适用年份)2月份左右直接下达到学校,下达的实际招生规模数比招生简章上的拟招生人数可能要少。

各专业拟招生人数按当时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数与拟招收研究生数之比1:2来计算。

第二十条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的确定:(一)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科目为 4 门,这 4 门课程分别是: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其中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 100 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150 分。

各科目的命题单位不变。

初试中的统考数学根椐招生专业对数学的不同要求分为四类(工学门类二种,经济学二种),各学位点按照有利于选拔人才和适应培养要求的原则选定统考数学的种类。

与招生专业相关度高、且体现招生专业特色的专业课考试调整到复试中进行。

(二)对可跨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实际培养要求选择招生专业,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只能在一个门类中选择招生专业,不能在不同的门类中选择相同的招生专业。

考生报考时以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招生单位在上报分专业招生人数时,按公布的招生专业编制,在复试阶段按招生专业所在门类执行进入复试要求最低分数线。

我校的管理科学与工程属于可跨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编写招生目录时要明确其所属学科和专业代码。

(三)学校关于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确定的具体原则:一是统考的外国语全校统一为英语。

听力和口语测试复试时进行。

二是按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即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相同,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考试内容应没有重复性或重复性很少,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专业内不同方向不设方向选考科目。

三是按国家要求必须统考数学的专业应按要求设置统考数学。

(四)专业课考试在复试时进行,每个专业统一门专业课,专业课考试内容与专业基础课内容应没有重复性或重复性很少。

(五)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二门,同一专业加试的二门业务课相同。

加试在复试时进行。

(六)为便于考生复习,各专业按考试科目列出参考书目。

跨院(系)的考试科目,由各专业与相关院(系)联系,确定参考书目。

(七)招生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八)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为方便考生报考,各学位点将本专业的研究领域、研究现状和成果、导师等进行简要介绍。

第六章报名第二十二条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全面、准确、高效地采集报名数据,方便考生,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从2005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我校作为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必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做好网报的一切准备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根据网报工作要求,组织对本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的培训,按照网报方案要求,做好印制有关表格、材料等准备,并在教育部启动应急方案通知下达后负责印制。

(二)积极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做好网报宣传,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三)报名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试题保密室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一)考生按规定时间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报名。

(二)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

(三)考生到报考点确认网上报名信息时,交验有效身份证件,缴纳报考费,考生本人对网报信息进行确认无误后,由报考点采集图像信息。

(四)报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选择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或长沙市招办作为报考点。

(五)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选择报考学校作为报考点。

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招生学校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六)为维护研究生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应充分利用广大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机会,开展一次集中的考风考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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