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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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和广播电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装置、省会城市的省级发射装置、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发射装置,应当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三级保证”、“二级保证”和“一级保证”分别简称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 1级应连接两条外部电源线,其中一条应为专用线。

当一条外部电源线发生故障时,不得同时损坏另一条外部电源线。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2)三级广播负荷电源应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的低压回路,并具有自动或手动的相互切换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广播负荷设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由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主备广播设备和双电源广播设备应分别连接到不同的电源电路。

纪录片制作机构

纪录片制作机构

探索频道(Discovery Channel)是由探索传播公司(Discovery Communications, Inc./DCI;NASDAQ:DISCA,旗下拥有197多家全球性电视网,包括Discovery探索频道、动物星球频道、Discovery科学频道和Discovery高清视界频道等)于1985年创立的,总部位于美国马里兰州蒙哥马利县银泉市。

探索频道主要播放流行科学、科技、历史、考古及自然纪录片。

探索频道自1985年在美国启播后、现今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迅速的有线电视网络之一、覆盖面遍及全国百分之九十九的有线电视订户、在全球145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14400万个家庭订户。

探索频道是全球最大的纪录片制作及买家、它吸引全球最优秀的纪录片制作人、所以探索频道的节目均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纪实娱乐节目。

也是世界上发行最广的电视品牌,目前到达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600多万家庭,以35种不同语言播出节目。

探索频道在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均有落地,但探索频道会因应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版本,加上字幕或配音。

美国版本主要播放写实电视节目,如著名的流言终结者系列。

亚洲探索频道除着重播放写实节目之外,也播放文化节目,如介绍中国、日本文化的一系列节目。

亚洲探索频道于1994年成立,总部在新加坡,为美国Discovery传播公司(DCI)的全资附属机构,提供二十四小时精彩的纪实娱乐节目。

据2005年泛亚媒体调查(PAX)的结果显示,探索频道在富裕成人中连续9年被公认为亚洲地区收视人口最多的有线及卫星电视频道。

在新加坡举办的2004年“亚洲电视大奖”评选中,探索频道还荣膺“年度最佳有线及卫星电视频道”。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央电视台全额投资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内地规模最大、赢利能力最强的传媒公司)境外卫星代理部接收探索频道信号,通过亚太6号卫星(东经134度)发射KU波段信号。

该服务一般只提供给三星级或以上的涉外宾馆酒店,外国人居住区,领事馆及大使馆。

中国中央电视台简介(DOC 47页)

中国中央电视台简介(DOC 47页)

中国中央电视台简介(DOC 47页)1发展现状中央电视台是中国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意志意愿与事实的表达窗口,是中国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是当今中国最具竞争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具有传播新闻、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是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之一。

在互联网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央电视台在人民的生活中的分量降低。

同国际大型电视传播机构不同,央视属于中国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按照中宣部、广电总局的部署,接受两者的直接管理,因此央视普遍不被视为公共广播机构。

央视采用企业化管理模式,将自身定位为宣传机构,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

同时由于央视的独特地位和影响力,央视本身和有关央视的新闻事件也时常成为其他媒体关注的焦点。

受惠于广电总局2000年下发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电视台具有在中国境内对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电视转播权的统一及独家谈判与购买权,其他各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中央电视台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并称“中央三台”。

除外语频道及数字付费频道外,所有免费频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开始曲。

机构部门中央电视台现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内设16个副局级中心(室),包括办公室、总编室、人事办公室、财经办公室、机关党委、新闻节目中心、海外节目中心、社教节目中心、文艺节目中心、广告经济信息中心、体育节目中心、青少节目中心、网络传播中心、技术管理办公室、技术制作中心、播出传送中心。

有3个直属处级单位,包括监察室、审计处、中国电视报社;以及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临时机构)。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由新闻中心制作。

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由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经营运营,直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央电视台军事·农业频道的军事节目由中央电视台军事节目中心制作(解放军电视宣传中心),农业节目由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制作,中央电视台负责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新广电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视听新媒体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贴近性强、生动活泼的特点,服务百姓,培育风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报道出现了正能量不足、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批评。

部分商业视听节目网站违规发布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内容导向不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流价值方向、高尚道德取向和健康审美风范,发挥好成风化人、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八个导向”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时政新闻要讲导向,社会类、娱乐类新闻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始终把导向放在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以主旋律、正能量主导社会类、娱乐类新闻。

要牢牢坚持“四个有利于”标准,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团结、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要牢牢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引导人们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要牢牢坚持导向管理全流程、全覆盖,把正确舆论导向贯穿到社会类、娱乐类新闻采编制播各个环节,覆盖到广播、电视、新媒体各类传播平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6•【文号】广发办字[2003]275号•【施行日期】200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6日广发办字[2003]275号)为进一步严肃法纪,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保证人民群众听好、看好广播电视,保证广播电视改革的顺利进行,特重申以下规定:一、各地应按要求完整转播中央台和本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以无线方式转播并用批准的频率(频道)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幅地转播中央台和省级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

以有线方式并用标准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有对内非加密收费频道、省级电视台的各套节目(加密、收费和对外宣传频道除外)。

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和本省(区、市)台的其他节目。

各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台的任何频道的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转播节目频道的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在公共频道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二、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是各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应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覆盖。

三、宾馆、饭店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省(区、市)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和本省(区、市)台、当地电视台的其他节目。

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必须转播中央电视台第四、第九套电视节目。

在转播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

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把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作为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要对地方台(站)的转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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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
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1.24
•【文号】广发办字[2000]42号
•【施行日期】2000.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4日广发办字〔2000〕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的正常秩序,确保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的正确导向,满足广大电视观众收看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的需求,防止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中出现不协调的现象与事故,现就加强广播电视系统对体育比赛尤其是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包括预选赛),在我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与购买,其他各电视台(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中央电视台在保证最大观众覆盖面的原则下,应就地方台的需要,通过协商转让特定区域内的转播权。

二、国内重大的体育比赛,包括全国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和少数民族运动会的电视转播,由中央电视台牵头召集各有关电视台进行协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式及电视信号制作标准,并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和购买电视转播权,其他各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三、其他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各电视台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购买或转让。

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教育电视台不得转播体育比赛(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等学生体育运动会除外)。

五、各电视台在报道和转播体育比赛的过程中,要遵守有关电视宣传报道和节目播出的规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新闻报道的职业道德要求,遵守体育比赛的规则,真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赛事报道和解说。

六、各电视台要本着支持体育事业、满足观众需要和加强行业与系统团结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体育比赛的报道和转播工作,对哄抬报道权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防止只讲经济效益、该播不播的现象出现。

凡电视台之间已达成转播协议的,有关各台及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确保节目信号的传输安全、畅通。

七、各电视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体育比赛的报道和转播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做好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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