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探讨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维护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维护在当今的体育世界中,体育赛事转播已经成为了一项极其重要的产业。
从全球瞩目的奥运会、世界杯,到各类热门的职业联赛,如英超、NBA 等,其转播权的价值不断攀升。
然而,随着体育赛事转播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相关的权益维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体育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的内涵丰富多样。
它涵盖了赛事的直播权、录播权、点播权,以及在不同平台、不同地域的传播权等。
这些权益的拥有者,通常是赛事的组织者、体育联盟或者相关的版权方。
他们通过出售这些转播权益,获得了巨额的经济收入,从而为赛事的举办、运动员的培养以及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
然而,当前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维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盗版转播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的网络渠道,未经授权地转播体育赛事,严重侵犯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这些盗版转播不仅分流了正版转播的观众,导致版权方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赛事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其次,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转播权益维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例如,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兴起,一些用户未经授权就截取赛事片段进行传播,这种碎片化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也使得跨国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维护变得复杂和困难。
为了有效维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益,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明确界定各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同时,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与协调,解决跨国侵权问题。
赛事组织者和版权方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自身的权益保护。
例如,加强技术研发,采用先进的加密和数字水印技术,防止赛事信号被非法窃取和传播。
建立专门的监测团队,实时监控各种转播渠道,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此外,与各大互联网平台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转播,通过平台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封堵侵权链接,删除侵权内容。
奥运会的转播权益如何分配分享

奥运会的转播权益如何分配分享奥运会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事之一,吸引着数十亿观众的目光。
而奥运会的转播权益分配分享则是一个复杂且至关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和利益平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奥运会转播权益的涵盖范围。
这不仅包括电视转播,还包括网络转播、移动端转播等多种形式。
而这些转播权益的价值,取决于多个因素,如奥运会的规模、参赛国家和地区的数量、热门项目的关注度以及举办城市的知名度等。
在分配转播权益的过程中,国际奥委会(IOC)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
国际奥委会会根据一系列的标准和策略来决定将转播权授予哪些媒体机构。
通常,这些媒体机构需要具备强大的传播能力、广泛的覆盖范围以及良好的信誉和财务实力。
大型的广播电视网络、知名的在线视频平台等都有可能成为奥运会转播权的获得者。
对于转播权益的分配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主要模式:独家转播和非独家转播。
独家转播意味着只有一家媒体机构拥有特定区域或特定平台的转播权,这种模式能够为媒体机构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但也可能导致观众选择的局限性。
非独家转播则允许多家媒体机构共同分享转播权,增加了观众获取赛事内容的渠道,但也可能引发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从而影响转播质量和收益分配。
在确定转播权益的分配方案时,国际奥委会会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市场规模和潜力。
例如,对于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且体育消费市场活跃的地区,转播权益的价值往往更高,分配也会更加谨慎和复杂。
同时,还会考虑到不同媒体机构在特定地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以确保奥运会能够得到最广泛和有效的传播。
转播权益的收益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部分收益会用于支持国际奥委会的运作和发展,包括对未来奥运会的筹备、体育项目的推广以及运动员的培养等。
另一部分则会分配给举办国的奥委会和相关体育组织,用于促进本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此外,参赛国家和地区的奥委会也可能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以支持本国运动员的训练和参赛。
对于获得转播权的媒体机构来说,他们在转播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

体育赛事转播权基本性质分析在当今的体育产业中,体育赛事转播权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影响着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还对体育产业的经济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要深入理解体育赛事转播权,我们首先需要对其基本性质进行分析。
体育赛事转播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赋予了所有者对特定体育赛事的转播进行控制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随着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和传媒技术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排他性。
这意味着一旦某一主体获得了特定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其他未经授权的主体就不能擅自转播该赛事。
这种排他性是为了保护转播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独家转播中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例如,在足球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中,只有获得官方授权的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才能进行转播,其他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都将被视为侵权。
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还具有时效性。
一般来说,转播权的有效期是在赛事举办期间以及一定的后续时间内。
过了这个时间段,转播权就会失效。
这是因为体育赛事的价值和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时效性,观众通常更关注正在进行或刚刚结束的赛事。
比如,一场足球比赛结束后,其转播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
体育赛事转播权也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
所有者可以将转播权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主体,以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交易在体育产业中非常常见,例如电视台之间、网络平台之间对热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竞争和购买。
通过这种交易,转播权的价值得以实现,同时也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经济角度来看,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随着体育赛事的全球影响力不断扩大,观众对于观看体育赛事的需求日益增长,转播权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对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来说,转播权的销售收入是其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能够为赛事的举办提供资金支持,提高赛事的质量和规模。
对于转播方来说,通过购买转播权,可以吸引大量观众,提升自身的收视率和影响力,从而获得广告收入和用户付费等经济回报。
奥运会的转播权如何合理分配

奥运会的转播权如何合理分配奥运会作为全球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体育盛会,吸引着数十亿人的目光。
而奥运会的转播权,不仅是体育赛事传播的关键,也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
如何合理分配奥运会的转播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且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议题。
奥运会转播权的价值不言而喻。
对于举办国来说,成功的转播权销售可以为赛事筹备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减轻财政压力。
对于转播方而言,获得奥运会转播权能够吸引大量观众,提升媒体平台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进而带来丰厚的广告收益。
而对于广大观众,优质的转播服务能让他们身临其境地感受奥运的魅力,激发对体育的热爱。
在探讨合理分配奥运会转播权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分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奥运会转播权的分配主要通过招标和竞拍的方式进行。
大型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在线流媒体平台往往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用户基础,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这导致一些小型的、地区性的媒体机构难以获得转播权,从而限制了奥运会在部分地区的传播范围。
此外,转播权的价格不断攀升,给转播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收回成本并实现盈利,转播方可能会过度依赖广告收入,从而影响观众的观赛体验。
同时,由于转播权的独家性,观众在选择观看渠道时受到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奥运会的普及和推广。
那么,如何实现奥运会转播权的合理分配呢?首先,应该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相关的招标和竞拍机制应接受严格的监管,避免暗箱操作和不正当竞争。
在评估转播方的资质时,不应仅仅看重资金实力,还应考虑其传播能力、服务质量以及对体育事业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
其次,要兼顾多样性和包容性。
不能让大型媒体机构垄断转播权,应给予小型和新兴媒体一定的机会。
可以通过设立不同层级的转播权套餐,或者规定一定比例的转播权必须分配给特定类型的媒体,以确保奥运会能够在更广泛的平台上传播,满足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
再者,要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奥运会不仅仅是商业活动,更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在当今的体育世界中,体育赛事转播权益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
它不仅影响着体育产业的经济格局,也深刻地改变着观众们的观赛体验。
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简单来说,就是指对体育比赛进行电视、网络等形式的转播所拥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通常包括直播权、录播权、集锦权等。
对于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参赛队伍以及转播方来说,这一权益的管理和分配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
从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角度来看,转播权益的出售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
大型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NBA 总决赛等,其转播权往往能卖出数十亿美元的高价。
这些资金不仅可以用于赛事的组织和运营,还能为体育项目的发展提供支持,包括培养运动员、改善体育设施、推广体育活动等。
通过合理的转播权销售策略,赛事组织者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升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赞助商和观众,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对于参赛队伍而言,转播权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方面,高额的转播收入可以为球队带来更多的资金,用于球员的引进和培养、教练团队的组建以及俱乐部的运营。
另一方面,更多的赛事转播意味着更高的曝光度,这有助于球队提升品牌价值,吸引更多的球迷和商业合作伙伴。
例如,欧洲足球五大联赛中的豪门球队,凭借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高转播率,成为了商业价值极高的体育品牌。
而对于转播方来说,获得热门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则是提升自身竞争力和用户粘性的关键。
为了争夺独家转播权或转播套餐,各大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往往展开激烈的竞争。
在这个过程中,转播方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同时也有机会通过广告收入、付费会员等方式实现盈利。
此外,优质的赛事转播内容还能帮助转播平台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广告商。
然而,体育赛事转播权益的管理和分配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版权保护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盗版现象屡禁不止,这给转播权益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赛事转播信号,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传播,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体育赛事转播权利

体育赛事转播权利在当今的体育世界中,体育赛事转播权利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它不仅影响着体育产业的经济格局,也深刻地改变着我们观看和体验体育赛事的方式。
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指将体育赛事的画面、声音等内容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传播给广大观众的许可。
这一权利的归属和分配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包括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参赛队伍、运动员、转播商以及广大观众。
对于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而言,转播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
通过出售转播权,他们能够获得巨额资金,用于赛事的组织、运营、推广以及运动员的培养和奖励。
例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等全球顶级体育赛事,其转播权的销售往往能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收入。
这些资金的注入有助于提升赛事的品质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的运动员参与,推动体育项目的发展。
对于转播商来说,获得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则意味着能够吸引大量观众,从而提升自身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
为了争夺热门赛事的转播权,各大转播商往往展开激烈的竞争,出价不断攀升。
同时,转播商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转播技术的提升、解说团队的组建以及节目制作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转播服务,满足观众的需求。
观众是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的最终受益者之一。
通过转播,观众可以足不出户就能欣赏到世界各地的精彩赛事,感受到体育的魅力和激情。
然而,观众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比如,某些赛事的转播可能需要付费观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观众的经济负担。
此外,不同转播商对赛事的转播安排和解说质量也存在差异,可能会影响观众的观赛体验。
在体育赛事转播权利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转播权的垄断。
当少数几家大型转播商垄断了主要赛事的转播权时,可能会导致转播价格过高,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观众的选择。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非法转播和盗版现象也屡禁不止,这不仅损害了赛事组织者和转播商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体育法学案例 如何确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

案例27 如何确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西班牙两大传媒公司A VS与MDP之间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8月27日凌晨,中国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发表道歉声明:“因为故障,我们无法转播皇家马德里与马德里竞技的比赛。
”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是技术故障,而是由于西班牙两家传媒公司的纠纷尚未解决。
当时,西班牙一家名叫Audiovisual Sport(简称A VS)的传媒公司,拥有西甲所有球队的转播权;另外一家名为Mediapro(简称MDP)的传媒公司,与A VS 是合作伙伴,根据双方的合同,MDP花费1.5亿欧元,从A VS手中拿到了西甲联赛的大部分直播权和除西班牙本土之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推广权。
但是,MDP却在2007夏天决定另立门户,它与西甲的17家俱乐部签订合同,据此,MDP将从2009/2010赛季开始,接手这些俱乐部的全世界范围内的转播权。
A VS 眼看自己的生意被原来的合作伙伴抢走,便决定报复MDP。
于是,A VS要求MDP立刻付清1.5亿欧元中剩余的5800万欧元,但MDP却以A VS将西甲首轮“塞维利亚VS.赫塔菲”的比赛免费直播是违约行为,反而向A VS索赔3100万欧元,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由于到2008/2009赛季结束之前,皇马、巴萨等豪门球队的比赛转播权仍然为A VS所有,A VS于是决定不再提供这些强队的比赛信号给MDP。
目前拥有英超、西甲等许多欧洲联赛转播权的天盛公司在得知这样的纠纷后,决定立刻与A VS公司进行联系,希望他们能提供电视信号。
天盛公司的欧洲足球频道属于收费频道,为此,中国观众每月可能要花费近200元。
处理结果虽然由于上述纠纷,联赛首轮中国观众未能看到,但是后来第二轮两强的比赛,中国观众最终还是看到了。
这并不是由于西班牙两大转播公司达成和解,而是因为皇马做客比利亚雷亚尔,具有国际转播权的MDP公司同时拥有比利亚雷亚尔的转播权,因此可以人场进行转播;而负责转播巴萨比赛的加泰罗尼亚电视台因和MDP公司签有互换转播权协议,故其在把比赛信号传给A VS的同时,也必须输送给MDP。
奥运会的转播权利如何分配

奥运会的转播权利如何分配奥运会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会之一,吸引着数十亿观众的目光。
而奥运会的转播权分配则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奥运会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还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媒体竞争。
奥运会转播权的分配通常由国际奥委会(IOC)负责主导。
国际奥委会会根据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转播权的归属。
首先,国际奥委会会考虑媒体机构的实力和影响力。
那些具有广泛的传播渠道、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丰富的体育赛事转播经验的媒体机构往往更有机会获得转播权。
这是因为他们能够保证奥运会的赛事得到高质量的转播,从而让更多的观众能够欣赏到精彩的比赛。
其次,地域因素也是分配转播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奥运会的关注度和体育文化背景存在差异。
因此,国际奥委会会根据各个地区的情况,将转播权分配给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机构,以确保奥运会在该地区能够得到充分的报道和传播。
在经济方面,转播权的分配也与出价密切相关。
媒体机构需要向国际奥委会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转播权。
出价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最终的分配结果,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国际奥委会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以确保转播权的分配能够实现多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转播权的分配还会考虑到媒体机构的社会责任和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承诺。
国际奥委会希望合作的媒体机构能够通过转播,积极传播奥林匹克的价值观,如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促进体育文化的发展和普及。
奥运会转播权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独家转播权和非独家转播权。
独家转播权意味着在特定的地区或平台,只有一家媒体机构拥有转播奥运会的权利。
这种方式可以让媒体机构集中资源,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报道,同时也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回报。
然而,独家转播权也可能导致观众选择的局限性,尤其是在一些付费观看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部分观众观看奥运会的机会。
非独家转播权则允许多家媒体机构同时转播奥运会。
这增加了观众获取赛事内容的渠道,提高了奥运会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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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 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向公众传送。在这种合 用上面四项权利中的某一项都不足以充分保
同约束下, 赛事组织者对于赛事转播权享有合 护赛事转播权。同时, 从长远的角度, 笔者建
同权利, 如果媒体记者不经同意进行现场直播 议 通 过 立 法 明 确 “体 育 赛 事 转 播 权 ”, 赋 予 体
或录音录像, 则构成违约。同时, 比赛组织者有 育 组 织 者 以 排 他 性 的 转播 权 。当 然 , 在 明 确 授
权 、广 播 权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等 来 禁 止 他 人 对
综上, 合法播出体育比赛的电视台, 可以
赛事的转播。
用 邻 接 权 来 禁 止 他 人 对 自 己 节 目 的 再 转 播 。运
2008.10
二、能否以邻接权保护?
动员和比赛组织者, 只能以邻接权的名义禁止 部分体育赛事的转播; 对于项目不是作品的赛
对奥运赛事传播的排他性权利。但是, 在法律 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上, 奥运会组织者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传播的
首先, 体育运动中确实有人类大量的知识
法律依据何在? 以何种法律权利来保护这种排 体现, 但是从总体上看, 体育比赛是人与人之
2008.10
他性权利更为合适? 虽然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 间体力及其运动技巧的较量, 体育比赛中包含
跑 步 , 它 是 运 动 员 体 力 的 较 量 , 而 不 是 一 种 思 以著作权的名义来禁止他人转播。一旦保护期
想的表达。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 结束, 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可以为社会公众
按照以上论述, 著作权法就不可能保护体 自由使用。但是, 作品保护期的结束并不排斥
育比赛吗? 不全对。在笔者看来, 体育比赛中的 表演者可以依法禁止他人转播自己的表演。只
会起, 奥运转播权转让的实践已有二十多年的 了人类智力的投入并不能说体育比赛本身就
历史, 但对这一问题的法理解释在国际法和各 是“智力成果集中展示”。实际上, 任何一项人
国法律中尚未得到良好的界定。
类活动都有人的智力付出, 就如许多体力劳动
一、能否以著作权保护?
有智力的成份存在, 但这并不排斥体力劳动和 脑力劳动的区分。
馆获取收益。但他人进入场馆的目的是观看比 开传播比赛实况。如果在比赛中, 观众或作为
赛或转播比赛, 不是观看比赛场馆或转播比赛 观众身份出席的媒体记者违反相应的规则, 也
场馆。体育场馆的物权只是间接实现赛事转播 就构成违约, 组织者可以依法追究录音录像者
权的手段, 本身不是赛事转播权。
或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权 和 物 权 来 保 护 赛 事 转 播 权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转播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具有其合法性。而
2008.10
足, 那么比赛组织者是否可以合同权利来保护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看, 对于体育
赛事转播权?
赛 事 转 播 权 的 保 障 和 界 定 并 不 明 确 。在 现 有 法
借用物权来禁止他人对赛事转播是一回事, 赛 购票时要求观众在观看比赛时遵守相应的规
事转播权是否是物权又是一回事。物权的权能 则, 只有观众同意这些条款或规则, 才能购票,
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人确实可以凭 并进入比赛场馆。这些规则中可以包括未经组
借自己的物权来限制或允许他人进入比赛场 织者同意, 不得以特定器材进行录音录像或公
除了表演者权, 电视台是邻接权意义上的
得到美的享受, 并解读这种思想情感。把这种 广播组织, 具有广播组织者权。一旦电视台合
项目也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 是不公平的, 法地转播了体育比赛, 他人就不能未经其许
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精神。因此, 在体育比赛 可, 再转播其节目或在网络上传播其节目了。 探
中, 只有一部分项目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 比如中央电视台中国大陆唯一合法的奥运赛
“物权说”的问题还在于, 组织者对 于 赛 事
但在实践中, 合同权利对未买票入场者的
的保护必须借助于自己对于场馆的绝对控制。 约束力比较有限, 除非与其另有合同约定。事
如果这一控制出现问题, 组织者就很难再禁止 实上, 每届奥运会提供给各国政要、社会名流、
他人对于比赛的转播了。比如电视台的航拍就 相关人士的非出售票占了很大一部分, 而在信
奥运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探讨
□胡滨斌 吴 瑛
北 京奥运会前夕, 韩国SBS电视台提前泄 露 奥 运 开 幕 式 事 件①引 起 了 世 界 的 关
题在于, 可以将体育比赛看作作品吗? 在学术界, 有一种观点认为, “体 育 竞 赛 表
注 , 这 起 被 网 民 称 作 “奥 运 偷 拍 门 ”的 事 件 , 虽 演可以作为作品, 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
赛事组织者的角度而言, 如果能将比赛作为一 用物权来保护赛事转播权。例如, 在西方国家,
种表演, 就足以禁止他人的转播和信息网络传 有一种试图对转播权进行解释的学说, 称为赛
播了。但是, 能将“体育比赛”看作是著作权法 场准入权说( arena rights) 。③在“赛场准入权说”
意 义 上 的 “表 演 ”吗 ?
上传播赛事。如果这种观点得以成立, 赛事组 比赛中, 大部分比赛并不宜归入艺术范畴。如
织者禁止他人转播和网络传播是没有问题的。 果体育比赛是艺术作品, 那么谁是作者呢? 是
以著作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的力度是很强的。问 项目的创始人, 还是运动员? 拿田径比赛来说,
跑步的发明者是作者吗? 显然不是。再者, 从表 是作品, 如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 那么运动员
是一种, 在比赛场馆上空进行航拍就无须进入 息时代, 每个人都是传播者, 移动终端的普及
场馆内部, 奥运会的许多赛事都是在室外场馆 令合同保护也充满困境。再者, 过度使用合同 探
索
进行的, 按照“物权说”是没有理由对这种行为 权利, 也可能有“霸王条款”之嫌。因此, 合同权
经
进行禁止的。因此, “物权说”保护比赛转播权 利虽可以使用, 但也有相当的局限性。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者, 客体是作品。
第二, 著作权法上所称的“智力成 果 ”是 指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作者对于作品享有复制 成果直接体现了人类智力的运用, 这种智力运
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未经许可, 不得复制( 包括录像录音) 、 作品需要作者大量的体力投入, 但这不能否认
时, 与媒体签订相应的合同, 对双方的权利义
笔 者 认 为 ,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 “体 育 赛
务进行规范。例如, 此种合同可以规定, 没有比 事 转 播 权 ”的 实 现 可 以 综 合 运 用 著 作 权 、邻 接
赛 组 织 者 的 同 意 , 媒 体 记 者 不 得 进 行 现 场 直 权 、物 权 和 合 同 权 利 的 结 合 加 以 实 现 , 单 独 运
比赛观众和电视台记者要进入比赛场馆 律和行政法规框架内, 没有一种权利可以完全
观看比赛或拍摄比赛实况, 都需要征得比赛组 涵盖“体育赛事转播权”。虽然实践走在法律之
织者的同意, 并向比赛组织方支付相应的报 先的情况并不鲜见, 但法律上的清晰界定以应
酬。比赛组织者可以在同意媒体记者进入场馆 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
权 限 定 媒 体 可 以 在 何 种 范 围 内 进 行 传 播 以 及 权 比 赛 组 织 者 “体 育 赛 事 转 播 权 ”的 同 时 , 也
以何种方式进行传播。
要注意对公众利益和媒体利益的考虑, 比如
同样的合同约束也可以对普通观众 适 用 。 在 将 “体 育 赛 事 转 播 权 ”写 入 法 条 的 同 时 , 公
邻接权, 是指传播者权。具体而言, 是指表 事, 不能以邻接权的名义禁止他人转播。
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 邻接权是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并非直接等同
三、能否以物权保护?
著 作 权 。邻 接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利 仅 仅 包 括 现 场 直
由于著作权和邻接权都不能完全禁止他
播权、录音录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从 人 对 于 体 育 赛 事 的 转 播 , 有 的 学 者 提 出 , 可 以
达、创意二分法来看,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 不保 就是表演者, 可以禁止他人转播其表演。
护 创 意 , 项 目 的 创 造 人 、设 计 者 是 不 能 成 为 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作品的保护期
者的。那么运动员的跑步是一种表达吗? 它又 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运动员表演
在表达一种什么思想呢? 好像没有。跑步就是 的项目已经超过了作品的保护期, 则作者不能
奥运会主办国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根据《奥林 说明, 体育比赛是一种“智力成果”。根据我国
匹 克 宪 章 》的 规 定 , 奥 运 转 播 收 入 将 在 国 际 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 探
索
委会和奥运会主办国之间进行分配。因此, 对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经
索
护, 如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当属其 事转播者, 奥运赛事节目是中央电视台享有邻
经
纬
中, 而大部分项目是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的。 接权的客体, 其他电视台要转播中央电视台的
对于享有著作权的项目, 作者可以将此权利授 奥运节目, 必须得到中央电视台的许可, 否则
19
权给赛事组织者, 组织者可依著作权中的复制 就是侵犯中央电视台邻接权的行为。
北京奥运转播权的保护, 已成为保护奥运利益 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不能归入“智力
纬
的重要内容。奥运赛事转播权保护的核心, 是 成 果 ”, 就 不 可 能 以 “作 品 ”方 式 进 行 著 作 权 保
18
在扩大受众范围的基础上, 保证奥运会组织者 护。在笔者看来, 将体育比赛看作“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