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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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流程

香港仲裁流程

香港仲裁流程
嘿,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香港仲裁流程。

咱们先来打个比方哈,香港仲裁就像是一场刺激的比赛!你提出申请,这就好比你站在了起跑线上,准备全力以赴。

比如你觉得对方欠你钱啦,或者合同出问题啦,嘿,这时候你就可以申请啦!
然后呢,仲裁庭就组建起来了,这就好像裁判团到位啦!他们会公正地来评判整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提交证据,就跟在比赛中亮出你的实力一样,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呀。

接下来就是听证啦,这简直就是比赛的关键时刻呀!双方在仲裁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要据理力争呢。

想象一下,就像在辩论场上,你得把自己的道理讲得明明白白,让仲裁庭的人都点头认可。

等到一切都搞完啦,仲裁庭就会给出裁决,这就好比比赛结束宣布结果!裁决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哦,可不是闹着玩的。

那这整个流程难不难呢?哎呀,其实也没那么可怕啦!只要咱们把该准备的准备好,有理有据地去争取,就没啥大问题呀。

你想想,别人能搞定,咱为啥不行呢,对不对?而且香港的仲裁制度可是很成熟很公正的呢。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

就像你比赛的时候会全力以赴一样,可不能吊儿郎当的。

只要你用心了,努力了,最后肯定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香港仲裁流程,就是这么有趣又重要,让我们都重视起来,勇敢地去面对吧!
总之,香港仲裁流程虽然看着有点复杂,但只要咱摸着门道,一步一步来,肯定能顺利搞定!不用太担心啦,大胆向前冲就对了!。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1、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仲裁条例》。

2、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修订)“内地”(the 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内地裁决”(Mainland award)指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公约裁决”(Convention award)指第IV部适用的裁决,即依据仲裁协议在某一国家或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所作出的裁决,而该国家或领土乃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由XX年第2号第3条修订)“本地仲裁协议”(domestic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非属国际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申索人”(claimant)包括提出反申索的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的涵义,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代替)“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法院”(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75年第92号第59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争议”(dispute)包括分歧;(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该中心属一间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指在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采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文本列于附表3;(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国际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一项仲裁协议,而依据该协议进行的仲裁乃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或仲裁一旦展开,即会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认可内地仲裁当局”(recognized Mainland arbitral authority)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本定义的目的而不时经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予政府的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委员会;(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调解”(conciliation)包括调停;(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the UNCITRAL Model Law)指在1985年6月2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文本列于附表5;(由1989年第64 号第2条增补。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

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

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

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

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料?U(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的其它文件或资料分别送交仲裁员及对方。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1、文件证据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

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

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

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

.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

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

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一)文件的提交处理有争议的文件提交请求,对于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均可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情,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感到十分满意。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Centre),是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之一、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仲裁和调解的程序,HKIAC建立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

首先,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申请的提交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HKIAC递交仲裁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请求仲裁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仲裁费用的押金。

其次,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的构成。

根据仲裁合同的条款或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HKIAC将根据仲裁专业知识和经验来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并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第三,HKIAC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将在HKIAC的监督下进行,HKIAC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仲裁庭将决定有关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召开和仲裁庭上的辩论等。

仲裁庭还将进行庭前调查,以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最后,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HKIAC的管理费用。

这些费用将根据争议金额和仲裁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仲裁费用,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仲裁程序。

这些规则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提供了灵活的程序和适量的程序费用。

HKIAC作为香港领先的仲裁机构,通过实施这些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争端的平台。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
供了一种高效、透明和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帮助他们迅速、公正地解决
争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启动取决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由一方向HKIAC提交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选择
适用国际仲裁法、来自公认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参与HKIAC仲裁的规则。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单人或多
人组成,由当事人协商或由HKIAC进行指定。

当事人可以在规则规定的时
间内提出任何合理的意见,以保障仲裁庭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仲裁程序的进行。

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庭、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和文件,并在依据独立判断结案。

第四,仲裁裁决。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在结案后应及时作出
裁决。

裁决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协议、适用的法律和公平原则。

当事人有权
对裁决提出申请复议或申请撤销。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作为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规则之一,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和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规则注重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有效维护商事争议
的解决。

HKIAC仲裁规则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也
有助于提升香港的仲裁地位和吸引力。

hkiac规则

hkiac规则

hkiac规则【实用版】目录1.HKIAC 的概述2.HKIAC 的规则3.HKIAC 的仲裁程序4.HKIAC 的仲裁优势5.HKIAC 的适用范围正文1.HKIAC 的概述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地区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 1985 年,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HKIAC 的宗旨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HKIAC 的规则HKIAC 的规则是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案件。

HKIAC 的规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包括仲裁员任命、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

3.HKIAC 的仲裁程序HKIAC 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仲裁:当事人通过签署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2) 仲裁员任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 HKIAC 的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员;(3) 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员组织召开仲裁庭会议,当事人在仲裁庭会议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4) 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4.HKIAC 的仲裁优势HKIAC 的仲裁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和公正性:HKIAC 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2) 高效性:HKIAC 的仲裁程序采用快速仲裁方式,能够大大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3) 国际化:HKIAC 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能够适应各种跨境争议解决需求。

5.HKIAC 的适用范围HKIAC 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争议;(2) 涉及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议;(3) 涉及知识产权、海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以下案件中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情形:(一)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

第二条工作内容担任指定机构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三)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四)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五)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承担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仲裁费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六)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庭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提供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速记等;(七)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案件秘书服务;(八)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工作。

第三条指定工作组(一)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指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来执行。

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工作组组长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

(二)工作组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不得被工作组指定为本规则第一条所规定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但不影响其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工作组成员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时,不参与工作组指定该案件仲裁员的任何工作。

第四条案件信息(一)提出本规则第二条所述申请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应向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1.请求的具体内容;2.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如有)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3.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及送达该等文件的证明;5.已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如有)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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