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项目经营授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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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项目经营权授权合同

品牌项目经营权授权合同

授权方(下称甲方):东莞市爱怡宝宝妇儿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47号新城大厦

电话:86-0769-********

被授权方(下称乙方):

授权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秉着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须共同遵照执行。

为了双方共同的未来目标,以本次友好合作为基础,努力成为合作十年以上的战略合作伙伴。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及其要素

1、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爱怡宝宝婴童摄影馆”授权给乙方经营管理,并将已注册的爱怡宝宝第41类商标中的“摄影”项目使用权授权给乙方使用。

2、乙方仅可在“爱怡宝宝婴童摄影馆”牌照经营范围内注明的经营项目中,使用甲方授权的“爱怡宝宝”品牌商标标识。

3、甲方授权给乙方经营的婴童摄影馆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47号新城大厦二楼,面积共平方米。

4、婴童摄影馆现所有的经营设施、设备及用具全部交由乙方使用,由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管。

5、在授权期内,乙方只能在摄影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按照甲方许可范围的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及其产品推广宣传资料上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

6、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该品牌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形式是普通授权许可使用,不享有该品牌商标的拥有权和处置权。

第二条授权经营期限

授权经营期自2013 年 2 月15 日至2015 年 2 月14日,为期三年。

第三条品牌项目经营权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

1、品牌保证金: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共同推广和维护品牌形象。方一经签订合同,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后,

乙方需结清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后,甲方在十天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2、品牌商标授权费用:在合作期间,为了加强双方在品牌推广和维护的力度与责任,乙方须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商标使用费用人民币元整。

3、费用缴纳方式:

(1)、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2)、品牌商标授权费用每年分两次支付,每年1月5号前支付50%¥元,每年7月5号前支付50%¥元。

(3)、为了帮助和支持乙方更好开展业务,减轻乙方的费用承担。在经营合作期间,甲方免收首年品牌商标授权费用。

4、其他费用:经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卫生费、综治、员工工资费等所有经营需要交纳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向所属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政府部门缴纳。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授权的品牌商标所有权属于甲方,并保证该品牌商标及其标识的合法有效。

2)、甲方在品牌项目授权生效日前的原有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协议无关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品牌商标使用及其项目经营中进行监督,以保证乙方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

4)、甲方按约定提供爱怡宝宝婴童摄影馆场馆的原有设备、设施及用具给乙方,保证乙方的独立自主经营权利。

5)、负责对乙方在项目经营中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服务范围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6)、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正常供应(不可抗拒因素例外)。

7)、有义务协助配合乙方开发医院、计生、防疫及活动合作方资源,资源的使用及维护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品牌项目授权经营中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授权期内,乙方完全承担在经营中涉及到的债权与债务,以及由债权和债务引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经营中只使用甲方授权的“爱怡宝宝”摄影项目品牌商标,不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摄影品牌商标。商标的使用要符合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乙方只能经营摄影相关的业务,不能经营与甲方相同的服务及业务。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标识组合图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品牌商标。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4)、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5)、负责经营过程中摄影馆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场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做任何修缮或改动。

6)、认真做好场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及用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费用和责任。

7)、按合同规定如期交纳有关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项目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即为品牌保证金的两陪)。如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遇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2、乙方延迟支付品牌使用费的,每迟延一天,每天按欠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取品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乙方擅自将项目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授权合同,所收取品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对因品牌项目授权经营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以及本合同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如需续签,须在本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项目经营授权经营合同。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2、乙方违反《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期内,其产品故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有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恶性事件,及对甲方的品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属违约。

2、甲、乙双方如受到各自经营环境的客观制约,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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