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机场组织以及设施配置

c.城市捷运系统
可使旅客较迅速而可靠地出入市区大部分地区。
3.机场的平面布置与用地规模
3.1 机场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机场是航空运输系统中运输网络(航线)的交汇点,是旅
客和货物由地面转向空中和由空中转向地面的接口(交界
面)。
( 1 )为实现地面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转接,机场系统包括
空域和陆域两部分。
空域为航站区空域,供进出机场的飞机起飞和降落。 陆域包括飞行区、航站区和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三部分。 飞行区:供飞机在地面上运行的部分,一般布置有飞机的 起落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包括等待起飞机坪)等。
航站区:供旅客和货物办理手续和上下飞机的部分,一般 布置有航站楼、机场地面交通设施、指挥飞机飞行和技术保 养的设施。 城市航站楼是在市中心建设的航站设施,它把机场航站楼的部 分功能转移至市中心,在市中心办理除边防、安检之外的一 切登机手续并接受旅客托运行李。
(2)根据飞机和旅客在机场内的流动状况,可将机场分为飞 机活动区和地面工作区两部分 飞机活动区包括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站区空域、供飞机在地 面上运行的飞行区。 地面工作区包括航站楼、机场地面交通设施、出入机场交通
1.1 机场分类
机场:在陆地或水面上一块划定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物、装
置和设备)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飞机着陆、起飞和地面活动
之用。 按自然条件可分陆上机场和水上机场两大类;
按使用性质可分军用机场、民用机场、专业机场等;
按机场在航空交通组织中的作用可分为基地机场、起终点机场、 中途机场、备降机场等; 按服务范围可分为地方机场、国内机场、国际机场。
站等必须距机场一定的距离。
2.5 地面交通要求
航空港的地面交通主要是机场入口道路、机场内部道路及机场的停 车能力等。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民用机场卫生间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局解读《民用机场卫生间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卫生间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日前,《民用机场卫生间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
《指南》将在哪些方面促进民用机场卫生间的创新发展,又将对旅客的出行体验带来怎样的提升?本报记者采访了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对《指南》内容进行解读。
为满足美好出行需要提供新指南问:此次《指南》发布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具有哪些意义?答: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航空出行的新需要,民航局持续开展机场服务设施提升专项行动,通过推动打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机场服务空间环境,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机场高质量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
此次编制发布《指南》,就是这一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
卫生间是使用率和关注度最高的机场服务设施之一,与人们的机场出行体验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广大旅客对机场卫生间的服务水平较为满意,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机场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如部分机场卫生间点位设计不够合理,衔接旅客动线流程不够科学,不同区域设置标准不够统一,对老龄化、无障碍、非接触等需求考虑不够充分等。
此外,部分机场对员工卫生间、尤其是机坪员工卫生间规划考虑不足,对卫生间后期运营和维护需求兼顾不够,导致了员工如厕难、后期运维难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满足需求、弥补短板,《指南》作为国内首个针对民用机场卫生间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咨询文件,就是要为机场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系统性的技术意见和建议,填补相关领域空白。
问:为了更好地为行业提供指导,《指南》的编制工作是如何开展的?答:为了提升《指南》的普适性,适应全国各地机场的现状差异,编写组面向旅客进行问卷调研,面向航空公司、残疾人事业团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同地域和规模的机场等开展深入访谈,并将相关成果以及建议体现在《指南》正文和附录中。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华东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包括在地面、高架和水上建设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大小,分为大型通用机场和小型通用机场。
大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小型运输机场或更大规模的通用机场。
小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小的通用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
第五条 小型通用机场分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和三类小型通用机场。
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用临时起降点”。
二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
三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六条 作为基地的通用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用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用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用机场。
第七条 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小型通用机场。
第八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通用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中国10大通用机场

中国10大通用机场-1.上海龙华机场-管理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450000万龙华机场原计划修建三条跑道,已建成2条跑道,主跑道长1830米宽80米,副跑道长1181米宽50米,ICAO代码:ZSSL;机场、、级:2B通用机场主跑道长: 1830米,可供伊尔18型以下各型飞机起降;主跑道宽:80米;主跑道厚:0.35米;主跑道方向角:18/36、、副跑道长: 1181米;副跑道宽:50米;副跑道厚:0.35米、、停机坪:扇形停机坪1个,面积3.08万平方米,可停伊尔14型飞机9架,或伊尔18型飞机5架、滑行道:泥结碎石、滑行道: 1条联络道:2条(其中1条是东西跑道)导航设备、调度指挥塔设在候机大楼上层,有超短波台1部,在50公里范围实施日夜指挥,有南远、近归航台,北近归航台,航向下滑信标台,着陆探照灯,永久性夜航灯光设备,日夜均可起降飞机,另有气象台,可为飞行及训练提供气象保障;油库计有油罐8个,最大总容量550吨,正常储存航空汽油400吨-2.天津滨海东方通用直升机场-管理公司: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40252.465407万总部设在天津的东方通用航空公司,在本市共有9架各类飞机,并一直以滨海国际机场为基地。
开发区滨海通用机场建立后,大大拉近了为海上石油开发服务的距离,同时也为开辟滨海旅游和海上救灾提供了方便。
目前,有3架直升机长期在滨海地区提供服务,滨海通用机场目前主要是为海上石油开发提供服务,还将开发滨海旅游市场,随着滨海航空母舰旅游项目的实施,在这里乘直升机游航空母舰将不是什么难题-3.泰州春兰直升机场-管理公司:上海金汇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泰州基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是金汇通航飞行作业的保障基地。
自正式运行以来,先后为周庄巡察飞行、飞行作业提供了充分的地面保障支持,成为飞行体验、飞行培训、央视大三峡航拍、飞越新江苏大型航拍、公司内部飞行训练以及飞行作业的运行保障基地。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中国10大通用机场

中国10大通用机场-1.上海龙华机场-管理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450000万龙华机场原计划修建三条跑道,已建成2条跑道,主跑道长1830米宽80米,副跑道长1181米宽50米,ICAO代码:ZSSL;机场、、级:2B通用机场主跑道长: 1830米,可供伊尔18型以下各型飞机起降;主跑道宽:80米;主跑道厚:0.35米;主跑道方向角:18/36、、副跑道长: 1181米;副跑道宽:50米;副跑道厚:0.35米、、停机坪:扇形停机坪1个,面积3.08万平方米,可停伊尔14型飞机9架,或伊尔18型飞机5架、滑行道:泥结碎石、滑行道: 1条联络道:2条(其中1条是东西跑道)导航设备、调度指挥塔设在候机大楼上层,有超短波台1部,在50公里范围实施日夜指挥,有南远、近归航台,北近归航台,航向下滑信标台,着陆探照灯,永久性夜航灯光设备,日夜均可起降飞机,另有气象台,可为飞行及训练提供气象保障;油库计有油罐8个,最大总容量550吨,正常储存航空汽油400吨-2.天津滨海东方通用直升机场-管理公司: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40252.465407万总部设在天津的东方通用航空公司,在本市共有9架各类飞机,并一直以滨海国际机场为基地。
开发区滨海通用机场建立后,大大拉近了为海上石油开发服务的距离,同时也为开辟滨海旅游和海上救灾提供了方便。
目前,有3架直升机长期在滨海地区提供服务,滨海通用机场目前主要是为海上石油开发提供服务,还将开发滨海旅游市场,随着滨海航空母舰旅游项目的实施,在这里乘直升机游航空母舰将不是什么难题-3.泰州春兰直升机场-管理公司:上海金汇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泰州基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是金汇通航飞行作业的保障基地。
自正式运行以来,先后为周庄巡察飞行、飞行作业提供了充分的地面保障支持,成为飞行体验、飞行培训、央视大三峡航拍、飞越新江苏大型航拍、公司内部飞行训练以及飞行作业的运行保障基地。
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

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1. 引言机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众多的设施和设备,其中之一就是配电室。
配电室是机场运行的重要基础,负责供电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为了确保机场供电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人员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机场配电室人员的配置表进行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2. 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机场配电室人员的配置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2.1 持证人数机场配电室是一个高压电环境,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电工证书和相关经验,以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操作和管理配电系统。
人员配置表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持证人员,以满足机场的运行需求。
2.2 工作经验在机场配电室工作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能。
人员配置表中应包括不同工作经验层次的人员,从初级到高级,以确保能够处理各种日常操作和突发情况。
初级人员可以负责日常例行操作,而高级人员则负责处理复杂的故障和维修工作。
2.3 岗位职责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还应注意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
配置表中应包括主管、操作员、维修人员等岗位,并确保每个岗位有足够的人员。
主管负责协调整个配电室的工作,操作员负责日常操作,维修人员负责故障排除和维修工作。
3. 配置表的深度和广度3.1 深度深度是指对于一个主题或概念的全面了解和掌握程度。
在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的撰写中,需要深入了解每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如何进行人员的培训和选拔,以及如何调配人员的时间和资源等。
还需详细探讨机场配电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以及配电系统的更新和维护计划等。
3.2 广度广度是指主题或概念的覆盖范围。
在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的撰写中,需要详细介绍机场配电室的运行原理和工作流程,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关系。
还需探讨机场配电系统的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等,以确保配电室人员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机场配电室人员配置表的编制需要权衡多个因素。
要确保人员数量足够,保证机场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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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1 总则1.1 为规范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指导通用机场的设计与建设,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中的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是指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保卫、消防救援等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的民航专业人员。
1.3 本指南在梳理研究民航现行标准和规范基础上,结合通用机场运行实际编制,尽可能明确各类通用机场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4 当本指南与民航局新出台的标准和规范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新的标准和规范。
1.5 本指南可供局方监察员、通用机场建设单位、通用机场设计人员使用。
2 飞行场地2.1 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A类)2.1.1 飞行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防吹坪、升降带、端安全区、道面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助航灯光及供电、净空等。
2.1.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2 直升机场(B、C类)2.2.1 飞行场地包括进近起飞区(FATO)、接地离地区(TLOF)、安全区、直升机机位、风向标、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净空等。
2.2.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
2.3 水上机场(B、C类)2.3.1 水上运行区包括水上起降区、转弯掉头区、水上滑行道、斜坡道、风向标、水上机场标志、机场灯标和泛光照明等,其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水上机场》(FAA AC No.:150/5395-1A)。
2.3.2 陆上停机坪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3.3 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设计,其中:水上起降航道等同于升降带,运行类别一般采用非仪表跑道。
2.3.4 码头的设计与建设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165-7-2014)。
2.4 人员配置要求(A、B类通用机场)2.4.1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飞行场地巡查维护人员。
设置助航灯光的通用机场,还应至少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持有电工证的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
飞行场地、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可以兼职,但在工作时间安排上不能发生冲突。
2.4.2 飞行场地巡查维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AC-140-CA-2010-3)、《机场使用手册》等。
2.4.3 助航灯光巡查维护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40-CA-2009-1)、《机场使用手册》等。
2.4.4 培训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可以采取到院校培训、聘请专家授课、到运输机场跟班培训等方式;培训考核通过的,由机场颁发上岗证书。
3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3.1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A、B类)3.1.1 应当成立管制部门,配备适应空中交通管制工作需要的人员数量。
3.1.2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数量配备可参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塔台管制员连续值勤时间不超过6小时和《劳动法》(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的相关要求。
3.1.3 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期间,塔台应当至少安排1 名管制员在塔台值勤。
在本场训练、试飞科目中,应额外安排一名通航公司的指挥员。
3.1.4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管制员执照。
3.1.5 通用机场应当与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签订保障协议。
3.2 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A、B类)3.2.1 符合以下条件的通用机场可暂不提供机场管制服务:--按《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分类的一、二类通用机场,仅有一个通用航空单位组织除经营性载人飞行以外的飞行活动时;--按《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分类的、不开展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的三类通用机场。
3.2.2 此类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可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3.2.3 通用机场应当与本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2.4 不提供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在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者保证材料。
3.3 航空情报服务(A、B类通用机场)3.3.1 有经营性载人飞行或者有一个以上通用航空单位组织飞行活动的一、二类机场应当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3.3.2 通用机场航空情报服务可以委托其他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对通用机场有资质的情报员配置不作强制要求。
3.3.3 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照。
4 通信导航监视4.1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A类通用机场4.1.1 甚高频通信设备应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通信设备,设置塔台管制频率。
应至少配置一台便携式甚高频收发信机作为应急设备。
4.1.2 话音记录仪设备应配置一台话音记录仪设备。
4.1.3 地面通信设备可配备一部传真用于飞行相关信息的传递使用。
可配备满足地面保障需要的移动通信对讲机。
可配备为飞行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设备。
4.1.4 导航设备应根据飞行程序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导航设备。
4.1.5 电源设备配置塔台的主要设备电源应经过稳压电源和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15分钟以上。
4.2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B类通用机场4.2.1 甚高频通信设备应配备至少一台甚高频通信设备,设置塔台管制频率。
4.2.2 话音记录仪设备应配置一台话音记录仪设备。
4.2.3 地面通信设备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电话、传真、对讲机和网络。
4.2.4 导航设备配置根据飞行程序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导航设备。
4.3 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通信导航设备。
4.4 人员配置要求(A、B类通用机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A、B类通用机场,应当根据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配置情况,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设备保障人员,其岗位签注应满足设备保障要求;或者与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签订委托保障协议。
5 气象5.1 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通用机场(A、B类)5.1.1是否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由通用机场的所有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运行需要决定。
5.1.2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通用机场宜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本场气象条件复杂;--运行繁忙的通用机场。
5.1.3 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通用机场应当提供气象要素的观测实况、天气预报等气象服务。
5.1.4 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2)以及《民用航空机场气象台建设指南》(AP-117-TM-2012-01)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气象设备,包括气象探测设备、气象资料收集处理设备、气象产品制作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等。
5.1.5 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2)、《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1R1)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类别执照的气象人员,至少应配备1名预报员、1名观测员和1名机务员(可兼职)。
5.1.6 通用机场验收前应当对自动气象观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有资质。
5.2 未设置气象台和气象站的通用机场(A、B类)5.2.1 应当配置自动气象观测设备,获取本机场实时气象要素,包括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等要素。
所配置的设备宜参考中国气象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名录。
5.2.2 通用机场验收前应当对自动气象观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有资质。
5.2.3 通用机场应当与临近的民航气象服务机构或当地气象部门签订协议,配置远程气象服务终端、天气查询终端等设备,获取相关机场天气实时信息、机场天气预报,高空风、高空温度预告图,重要天气预告图、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区域气象雷达图、卫星云图等气象信息。
5.2.4 通用机场至少应配备2名从事航空气象服务的人员(可兼职);在飞行服务期间,应保证至少有1人在岗。
5.2.5 从事航空气象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气象专业知识,并经过技能培训,由通用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与航空气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气象情报的识读、解释,设备系统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等。
5.3 未设置气象台和气象站的C类通用机场,在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报备以下材料:--机场探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与临近的民航气象服务机构或当地气象部门签订的气象飞行情报和气象信息保障协议。
6 安全保卫6.1 开展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A、B、C类)6.1.1 应当设立安全保卫部门。
6.1.2 应当编制《通用机场安全保卫方案》。
6.1.3 乘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上机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和乘客身份登记。
6.1.4 至少应当设立1个安检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有资质的安检员。
6.1.5 对于开展CCAR135部经营性载人业务的(如包机), 安检通道应当按照安检工作流程配备并合理布置验证柜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X射线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仪、开包检查台及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
对于开展CCAR91部经营性载人业务的(如空中游览),如禁止行李物品携带上机的,安检通道至少应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手持金属探测仪,附近应设行李物品寄存点;如允许行李物品携带上机的,则应按前一款执行。
6.1.6 安全检查设备不能使用时,必须实施手工人身检查及开箱(包)检查。
6.1.7 每个安检通道至少应配备5名安检员,其中X光机操作岗位和开箱检查岗位安检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安检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以上资质,其他岗位安检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安检职业资格证书五级以上资质。
对于开展CCAR91部经营性载人业务的(如空中游览),如禁止行李物品携带上机的,每个安检通道至少应配备3名安检员。
6.1.8 应设置陆空隔离围界,围界净高度应不低于1.8米,其上部加装刺丝,能够防止人员和较大动物爬入或钻入。
围栏两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应有较好的视野。
围界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
6.1.9 机场飞行区、道口、安检现场、候机楼、塔台、机库、导航和供油设施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应当进行实时图像监视,监控记录应保存24小时以上。
6.1.10 航空器停场期间应有专人看护,防止非法接近;航空器在地面的安全保卫应当明确责任划分。
6.1.11 通用机场内所有从事民用航空工作及其相关人员,包括航空安保人员和非航空安保人员,均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民航发[2013]73号)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