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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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怎么区别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Nothing will be long in the future. In this world, people wave their hands and let the tea coo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怎么区别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导读: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2.调查形式不同;3.处罚不同;4.结案的时间不同。

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

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起诉离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在于什么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胡霞彝【摘要】Justice and efficiency is the value of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because of the blank, fuzzy and general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such as multiple legislation standard, option rights of civil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conversion progra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program legislation, counterclaim legislation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legislation of Germa-ny, 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comparing it with China.%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价值追求。

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空白、模糊、笼统,简转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

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德、日等国家有关简转普的立法,我们应当采取设计多元立法标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转换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增加有关转换程序效力之立法、填补因反诉简转普立法空白等措施。

2021最新法律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2021最新法律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法律文书是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格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或裁定,而裁定书的书写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以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的署名问题为例,阐述其书写的注意点和步骤。

一、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非常严格,而署名问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在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署名的位置:民事裁定书中的署名必须在案件事实、理由、裁定三个部分之后,并分别在“裁定”之前、最末面和空白处分别署名;2. 署名的形式:民事裁定书必须由审判人员签名、盖章,同时需要注明审判人员姓名、职位、工作单位和日期。

此外,还需要有书记员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3. 署名的内容:民事裁定书中署名的内容需要完整,应包括审判人员姓名、职位、工作单位、日期等必要内容,以及书记员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

二、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注意点程序作为一种计算机语言,虽然结构和形式与民事裁定书有许多相似点,但是在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步骤:1. 将程序转化为普通文本格式:程序通常以代码形式出现,因此需要将其转化为普通文本格式。

这可以通过记事本等文本编辑器实现;2. 编辑文本使其符合法律格式:将文本中的字符、格式、段落等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符合民事裁定书的格式要求;3. 添加必要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容的添加或删除,使得文本完整、准确、明确;4. 署名问题:在文本中加入审判人员的签名、单位盖章和日期等必要信息,注意位置、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三、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案例分析以下为一份程序转为民事裁定书的案例:原告甲方起诉被告乙方,请求判令乙方支付其货款和违约金共计30000元。

经此案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应于2018年5月1日付款,但乙方未按约定付款。

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方和乙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存在,并且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高法发[1997]389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高法发〔1997〕389号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适用简易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7年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各法院在适用解答时,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答中提出的处理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在执行解答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庭。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能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3、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再改用简易程序审理?4、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允许原告口头起诉?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如何掌握答辩期间?7、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是否可以当即审理?8、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向当事人告知所适用的程序?何时告知?9、当事人对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10、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传唤方式有哪些?1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何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12、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13、开庭审理前,审判员是否可以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14、审判员应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15、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1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公开审理?1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法庭调查、辩论顺序是否可以灵活掌握?18、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或无争议的事实,开庭时是否还要审理?19、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法庭辩论?20、庭审中是否可以直接进行调解?21、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再次开庭?22、适用简便方式传唤的当事人未到庭时,是否可以拘传、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23、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当庭宣判?24、已即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是否要制作调解书?25、书记员能否代行审判员的职权审理案件?26、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向庭、院长汇报?27、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如何掌握?28、人民法庭制作的裁判文书能否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2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能否延长?30、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如何计算?31、审判员认为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如何处理?32、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具备哪些材料?1、哪些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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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转换程序通知书(一)
______人民法院
转换程序通知书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与___________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_____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

2.本通知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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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涉及举证期限的变化,由此,在程序转换通知书中应当一并写明有关举证期限的确定。
二、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你方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 ______担任审判长,与______、______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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