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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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 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 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 年中,根据联

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 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 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 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 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 月5 日到16 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 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 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 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 个国家和49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 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 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 ),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 于1992 年

6 月3 日至1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60 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 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

署了5 个文件,其中4 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

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 ( 2)《生物多样性

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 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成,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公约和条约,保护臭氧层的公约和议定书,防止气候不利变化的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防止国际河流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越境大气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核污染的国际公约等。无忧法律百科() 无忧法律百科,法律天天网,法律论文网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环境法中有许多为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其中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原则,预防环境损害原则,共有资源共享共管原则,合作保护人类环境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被各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 月5 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 ,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

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知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 的总体乃是“生物圈”,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

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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