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概述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而订立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2. 发展历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在这个时期,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开始增强,并认识到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的特点。
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需要通过共同努力来解决环境问题,并加强了国际合作。
于是,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书相继产生,如《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1972年)、《里约宣言》(1992年)以及《巴黎协定》(2015年)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3. 主要原则和规则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和规则包括:3.1 环境保护原则环境保护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2 持续发展原则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满足当前世代的需求的,也要保护和提升世代的生活质量。
这一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
3.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来应对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有权利发展。
4.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监督为确保国际环境法的有效执行,建立了一系列机构和程序来监督其执行情况。
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是一个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联合国机构。
国际间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方式解决环境争端。
5. 国际环境法的挑战和前景尽管国际环境法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面临许多挑战。
例如,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使得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困难。
不同国家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可能阻碍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在不断增强。
国际环境法有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简介国际环境法是规范国际间环境保护行为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和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不断提高,国际环境法日益趋于重要。
国际环境法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资源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世界各国开始共同面对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最早的一些国际环境法条约主要涉及海洋污染、空气污染等方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环境法也逐渐发展完善。
20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国际环境法也得到迅速发展。
1972年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为国际环境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此后的几十年间,世界各国相继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法条约,涉及到大气污染、水资源管理、物种保护、化学品管理等方面。
这些条约为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行动指南。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对于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合作具有指导作用。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各国在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富裕国家应当帮助贫穷国家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并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公平与公正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合作性质。
先进技术与最佳实践原则国际环境法呼吁各国在环境保护中采用先进技术与最佳实践。
通过分享先进技术和经验,各国可以实现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这一原则也倡导技术转让和共享的合作精神。
债务互惠原则债务互惠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金融组织应当在为债务国提供贷款时,要求债务国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这样可以确保债务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关注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环境问题不断恶化,国际环境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在国际环境法中,如何平衡各国的利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
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
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 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
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
《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
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
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 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
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
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国际法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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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海洋陆源污染和海洋开采污染 陆地污水如工业废水、农田流出的污水、沿 岸居民的生活污水以及垃圾通过江河和排污管道流 入海洋,是海洋污染的一大原因。大陆架上的石油 开采常伴有油井井喷,把大量石油喷入海洋,亦造 成严重的海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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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洋生物保护 在国际上,签订了大量的保护海洋生物的双 边条约、区域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全球性国际公 约有1958年《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全公约》 、1946年《国际捕鲸规则协定》、1980年 《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71年《关 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 地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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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废物处理的全球性公约有两个:《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和 1988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臵公约 》。 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国 际公约》1971年英国企图在北海区域倾倒一批 化学毒品,遭到北欧各国的反对,并导致1972 年12个西北欧国家间关于《防止船舶和飞行器倾 倒废物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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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2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 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 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 1968年瑞典驻联合国大使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上正式提出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建议召开加 强国际合作保护环境的国际会议。同年联大决定于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有关 人类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在这次会议召开以前, 在瑞士福克内斯举行了一次发展与环境讨论会。会 上澄清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发展与环境没有根 本的冲突,它们是一致的和不可分的。
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对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和幸 福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环境中 ,国界能隔开国家的领土,但隔不开环境的相互 影响,一国的环境问题会对其他国家产生不利的 影响或损害。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 的环境防线,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 、保护环境的法律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符合各种 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的利益,符 合全人类的利益。国际环境法便是在此需求中应 运而生。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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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 的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强调环境资源保护对人类的重 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 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 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 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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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国际环境法是法律家族中新生的 一个分支,它是国际间为应对日益恶化的环 境问题而创立的法律系统。国际环境法的历 史虽然并不长,但它在短短的四十年左右的 时间里却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为一个比 较系统的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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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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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即:“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 发资源,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 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地区的环境。”这项习惯法规则后来得到了 《人类环境宣言》与《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反 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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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 议——“软法”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 过的宣言、决议和大纲,由于其反映或体现 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又 一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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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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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 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 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 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经济刺激措施 2.经济刺激措施
概念: 概念:经济刺激措施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 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 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内容: 内容: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二、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三、国际环境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或管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 对人、 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 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包 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 范措施的费用 费用。 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指国家应对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 担国际责任。 担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1)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四、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萌芽时期 1.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发展时期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发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 展活跃时期, 展活跃时期,框架基本形成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继续发展时期 4.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继续发展时期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1. 简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集合体。
它是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
2. 国际环境法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全球气候变化、大气、水土污染等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意识到单纯的国内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3.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公平与公正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应坚持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意味着各国应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由少数国家承担全部责任。
各国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作出贡献。
3.2. 优先原则国际环境法将保护环境的优先性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上。
这意味着当环境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
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3.3. 合作原则国际环境法要求各国通过合作来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是全球共同的财富,各国应共同合作,分享知识、技术和资源。
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3.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性。
各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这包括采取控制措施、环境评估和监测等手段,早期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4.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合约国际环境法的核心是各种国际合约和协议。
以下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些重要的合约:4.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达成,并于1994年生效。
它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降低全球气温上升。
4.2. 《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控制和减少有毒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
4.3. 《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旨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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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 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 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
这25 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 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 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
在这25 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 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
1972年6 月5 日到16 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
《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 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 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
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 件。
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 个国家和49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 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
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
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 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 ),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 于1992 年6 月3 日至1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
全世界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60 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
12日至13 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
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
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 个文件,其中4 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
( 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
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 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成,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公约和条约,保护臭氧层的公约和议定书,防止气候不利变化的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防止国际河流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越境大气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核污染的国际公约等。
无忧法律百科() 无忧法律百科,法律天天网,法律论文网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准则。
它是国际环境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环境法中有许多为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其中自然资源的永久性主权原则,预防环境损害原则,共有资源共享共管原则,合作保护人类环境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被各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环境法的目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同样,1992年6 月5 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
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
”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 ,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
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
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
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知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
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 的总体乃是“生物圈”,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
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
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
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
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
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
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
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
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
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
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
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破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
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
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 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
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
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
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
例如1941 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
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
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
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四、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20 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
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
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