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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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第三条凡在XX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迅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跨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综合部门。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第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市食品安全协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伤亡

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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