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 ()

合集下载

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

资源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作者:龙丽香毕明波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新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和扩大,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有和新扩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免征增值税,主要产品有:(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5)污水处理劳务。

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产品有:(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即征即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

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

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政策解读1、文件依据:2007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2、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公安洮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城管洮北大队、区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

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落实。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细。

凡在洮北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都应作为调查摸底对象,商务局要紧密联系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摸底工作,落实相关责任,提高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三)协调配合,严格执法。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

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3、文件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讲解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的新趋势1、简政放权后,资源综合利用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

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规定促使企业重视日常纳税质量,维护良好纳税信用。

3、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纳税人受到税收、环保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

该规定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轻微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不停止退税。

4、避免执行过时标准、目录的尴尬。

如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目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分类上就存在此类标准过时的问题,税务机关一直执行过时的1994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而不执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5、继续强调即征即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退税。

6、规范优惠名单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省级税务机关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笔者预计,高新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会比照前四条进行相关修订,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税收优惠的政务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在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6. 环境保护要求: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要求企业在回收、处理 和利用再生资源过程中,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7. 宣传和教育: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认识 和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回收行动。
8. 监督和执法:政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和执法,打击非法回收和倾倒行为, 保障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措施和 要求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3. 经济激励措施:政府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定的经济激励,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 优惠贷款等,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4. 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出台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包括提供土地、设施、 技术支持等,促进行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
5. 市场准入和准入标准:政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规范企 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竞争力。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 下是一些常见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
1. 回收目标和指标:政府设定回收目标和指标,要求企业和的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2. 立法和法规:政府通过立法和法规,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地位和义务,并规定相关 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例如,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法、废物管理条例等。

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

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

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是指针对再生资源利用领域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再生资源利用问题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例如对再生资源行业的财税优惠、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奖励等,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再生资源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通过政策引导,再生资源行业能够持续发展,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条,促进就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其次,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可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等手段,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再生资源的定义和范围,规定再生资源的收集、加工、利用和回收等环节的要求和标准,明确各方的权责,为再生资源行业提供合法依据,规范市场秩序,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再次,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可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降低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压力,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推动再生资源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建立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回收利用设施,加大环保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能力,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

此外,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还可以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政府可以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创新技术的诞生和应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同时,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再生资源利用行业中,推动行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合作与沟通,制定出一系列系统完备、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1. 引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

为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和分析。

2. 政策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固体废物也日益增多。

这些废物如果不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浪费大量宝贵的资源。

因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3. 政策目标3.1 资源循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旨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实现循环经济模式。

通过推动废物资源的再加工、再利用和再利用,将废物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

3.2 环境保护政策的另一个目标是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通过推动废物分类、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3.3 产业发展政策还旨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废物处理设施,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4. 政策措施4.1 立法法规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立法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进行规范管理。

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的标准和要求。

4.2 经济激励措施为了鼓励企业积极投资和参与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

例如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贷款支持、设立专项基金等,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4.3 技术支持政府还加强了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通过设立专项科研项目、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4 市场开放为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政府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国内外企业参与竞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国家同时出台对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
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
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解读
一、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的产品。

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行部份政策整合到一起的目的和原因。

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原因。

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的原因和对纳税人申请的各种不同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和风险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也将逐步减小。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五、新旧政策对比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政策解读一、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有悖,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二、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
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
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新旧政策对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