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

一、总则
1.1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相关事宜,规范合同各方在分包与转包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
1.2本文档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活动,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定义与术语
2.1分包:指总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或工作内容,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
4.4分包商和转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总承包商和业主的管理与监督。
五、违约责任
5.1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质量事故等。
六、争议解决
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2转包:指总承包商在取得合同后,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
2.3总承包商:指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负责合同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
2.4分包商:指接受总承包商分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2.5业主:指委托总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三、分包与转包的条件与程序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7.1本文档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7.2本文档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总承包商在取得业主同意后,与分包商或转包商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应将分包或转包合同报业主备案。
四、分包与转包的管理与监督
4.1总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和转包商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
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哪些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转包行为关于转包的含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从上述规定看,转包行为无合法与违法之分,所有的转包行为均为非法。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其本人并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
转包既可以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一人,也可以是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给多人。
除前述两种转包方式之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种视为转包的行为。
即违反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虽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但并未对该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论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

论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规定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关于分包和转包合同、责任和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分包和转包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分包规定分包是施工过程中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由不同的承包商负责完成各自的单元工程。
分包的目的是根据承包商的能力和资源分配工程任务,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在分包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规定:1. 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工程范围、品质要求、工期、款项支付方式等。
2. 分包商选择:总承包商应通过招标或内部评估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分包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3. 监督管理:总承包商有责任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4. 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商之间不能私自进行分包,必须经过总承包商的同意和签署相应的合同。
5. 分包付款:总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的款项,确保分包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转包规定转包是指分包商将分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再次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转包的目的是根据工程的需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合理进行资源配置。
在进行转包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原始合同授权: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是否有权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承包商,并是否需要总承包商的书面许可。
2. 承包商资质:进行转包的承包商应满足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确保其能够完成对应的工程任务。
3. 转包合同管理:转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工程范围、工期、款项支付方式等,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4. 转包风险控制:分包商在进行转包时需要评估转包承包商的信誉和能力,确保其有足够的实力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5. 转包付款管理:转包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分包与转包的法律责任在施工中,如果分包商或转包商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
常见的法律责任包括:1. 违约责任:如果分包商或转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将其承揽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行为。
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分包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同权益的实现。
一、转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
此外,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若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未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将被视为转包行为。
二、分包的规定分包是指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将其承揽的工程部分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行为。
与转包不同的是,分包商在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仍然需要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进行分包时,承包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前,需要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进行分包。
2. 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后,仍然需要对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等。
3. 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将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4. 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现场参与施工: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单位后,需要将分包单位提交给工程师审查,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施工。
三、转包与分包的区别转包与分包的本质区别在于承包商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及承包商是否还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包是将全部工程或主要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且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责任;而分包是将工程的部分任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商仍然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管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

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增加工程量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安排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投标报价的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成本或者投标报价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固定价款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按照变动方式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变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

转包或分包法律规定最新转包和分包是在建筑行业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合作方式。
当一家公司或个人承接了一个项目,却无法独自完成时,他们可能会将部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这两种方式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已久,为了保护各方利益,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介绍转包和分包的法律规定以及最新变化。
一、转包法律规定在转包的情况下,原始承包商将部分工作委托给另一家承包商完成。
转包的关键是确保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在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转包合同的书面形式:转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转包标的和范围:转包合同中应明确指出转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防止超范围或超标段的转包发生。
3. 转包价格和支付方式:转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转包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转包期限和协议: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期限以及双方的协作方式,确保工期的及时完成。
5. 转包的权责关系:转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原承包商与转包商之间的权责关系,包括监督、配合等工作。
6. 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转包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争端解决方式,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分包法律规定分包与转包类似,也是将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承包商完成。
然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在于,分包是在一个项目的分阶段中进行的,其中每个分包都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以下是分包的法律规定:1. 分包合同的书面形式:分包合同同样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分包标的和范围:分包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分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确保各个分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
3. 分包价格和支付方式: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分包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分包期限和协议: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个分包的期限以及双方的协作方式,确保各个分包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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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