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5〕10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3日六盘水市环境质量与目标责任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5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67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4〕1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质量公布、通报,是指全市环境质量按月公布、按季度通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下降的县(特区、区)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约谈根据环境质量通报情况,每年定期开展一次。
发生特定事项的,适时开展约谈。
第五条全市环境质量按月公布,每月15日前,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方案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方案》已经2012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六盘水市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加快推进我市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增强水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按照“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凡属市级审批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按本方案执行。
凡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补助的小型水库工程,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要求执行。
烟水配套水库项目按烟草行业规定办理。
二、凡进入《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六盘水市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六盘水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等,具有规划依据的建设项目,视为已立项,不再编制、审批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由市水利局办理水库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三、将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将项目必要性、合理性部分内容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市水利局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如项目涉及融资等事项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由项目业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确定的水库规模、水位、投资等基本指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4]27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4〕2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8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承接的职责。
1.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
2.外国人进入环保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燃煤火电厂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交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
2.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四)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市性专项规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25号),建立健全我市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按照“控制案情,迅速高效,环节管理,分级负责,严肃处理,以案促治”的原则,通过办理重点案件,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环境质量改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重点案件及督导、督办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重点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给社会、生态环境和个人造成严重危害或人员伤亡的、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保护案件。
督导是指对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人大议案或质询案、政协提案、受到各类媒体关注并可能引发为重大舆情事件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干预、督导协调,引导相关案件依法按时结案,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3]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所辖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应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行四级管理(市、县、乡〈办事处〉、居委会)(一)六盘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村、居民院落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协调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或个人进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交纳卫生、垃圾处置等费用的义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清运、收集、处理废弃物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6〕2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6日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守住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5〕8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为基础,以理顺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资源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企业治污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企业治污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企业治污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5〕10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企业治污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26日六盘水市企业治污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为加大我市企业治污工作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六盘水,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专题(第一批)〉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4〕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逐步改善。
2015年,省控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规定功能区水质类别标准的比例达86%以上。
到2017年,全部达到规定功能区水质要求。
(二)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2015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优良天数达到85%以上。
到2017年,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优良率进一步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低于0.042毫克/立方米。
(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到2017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72%以上。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一)开展企业污水治理专项行动。
1.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治理。
2015年,在完成排污企业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直接外排,污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准排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进行分类依法查处。
2016年,重点实施煤矿“一矿一污水处理站”建设,治理矿井废水,确保达标排放;其他企业配套完善环保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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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
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注:“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个严
格”: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总量来源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
第四条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其公众参与调查有未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纳入负面管理。
第五条列入本“目录”中的已建项目,如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区管委会应当对其进行调整或搬迁。
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
序
号
项目类别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渔业、养
殖业
1.在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设
置;
2.在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
育区设置;
3.在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核心景区设
置;
4.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核心区
设置;
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
1.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各类养
殖场,现有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
模;
2.须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
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
理。
6.在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设置。
2建材、砂
石开采
选址布局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相关
规划要求。
1.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禁止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非清洁能源;
2.原料运输应采取封闭式;
3.原料堆场须设置防风抑尘设
施。
3煤炭洗
选、储煤
场
1.选址位于主要地表水体沿岸;
2.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
点周围200米范围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