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规程

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规程一、总则1.1 本规程旨在规范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二、费用计算和收费标准2.1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根据物业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和小区业主数量,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确保公平公正。
2.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2.3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按照月/季度/年的周期进行收费,确保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缴费方式和时间3.1 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缴费。
线上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线下方式包括现金、支票等。
3.2 缴费时间:业主应在规定的收费周期内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缴费将按照规定的滞纳金进行处罚。
四、费用管理和使用4.1 费用管理: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清洁服务、安全防护等相关费用。
物业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4.2 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小区业主的需求和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物业服务费,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费用监督和咨询5.1 费用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2 费用咨询: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咨询渠道,接受业主的费用咨询和投诉,并积极解决相关问题。
六、违规处理6.1 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将被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催告和追缴。
6.2 物业公司因私自挪用物业服务费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被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7.2 本规程自公示之日起生效,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结语:本《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物业小区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权益而制定的,希望全体业主能够自觉遵守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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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市区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企业资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税务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它应缴税、费;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五条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施行。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由业土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施行。
3、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期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百分制收费等级考核管理。
经考核评定,分数在91-100分的为一级,81-90分的为二级,71-80分的为三级,66-70分的为四级,60-65分的为五级。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73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忻州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范围内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忻州城区按照城市建设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忻府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各县(市、区)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房地产主管部门等配合,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制定,对物业服务价格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违规收费、乱收费行为。
市、县两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等配合,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物业企业自主定价,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服务费用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标奖励办法

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达标奖励办法《试行》为加快公司发展要求,快速提升服务品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特制定物业服务费奖励办法;收缴率奖励金;具体分配办法:1、物业服务费按年计算,收缴率按收实际收费面积和收费金额计算。
计算公式:(1)按照小区总面积计算方法:实际收费金额÷(小区总面积×单价×12 个月)×100%=收缴率(2)按照应收费面积计算方法:实际收费金额÷(应收总面积×单价×12 个月)×100%=收缴率2、奖励分配比例:收缴率50%(含)不计提;达到50%以后开始:51%-60%按收缴金额的2%计提奖励;计算公式:当月实际收费金额×2%=奖励金额。
例如:(1)51%-60%实收缴金额80000元,计算:奖励金额为:80000×2%=1600元;(2)81%-90%实收缴金额80000元,计算:奖励金额为:80000×10%=8000元;以下以此类推;61%-70%收缴金额的4%计提奖励;71%-80%按收缴金额的6%计提奖励;81%-90%按收缴金额的10%计提奖励;91%-100%按收缴金额的20%计提奖励。
3、年终奖励年终奖:收缴率达到71%(含)以上,奖500 元;收缴率达到81%(含)以上,奖1000 元;收缴率达到91%(含)以上,奖3000 元;收缴率达到95%,奖6000 元;收缴率达到100%,奖10000 元的同时项目经理和参与收费的人员分别提1—3级工资。
4、奖金发放时间和方式:百分比计提奖励按当月超出的部分一次性计提,当月与工资同时发放,已计提的部分次月不再重复计提;计提奖金的具体分配由物业中心负责人提议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年终奖原则上只针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另有提议的须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
年终奖按阶段累计在公司年会上一次性发放。
特别提示:离职后的员工不再享受任何奖励。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价发[2004]143号)
![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价发[2004]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508315c281e53a5802ff0f.png)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价发[2004]143号各市物价局、房产局:现将《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news.asp?id=18245&fatherstyle=政策法规&sonstyle=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建设厅负责管理,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所在市县物价局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物业企业,具有收费资格,允许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并产生负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和别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催缴奖惩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公司物业管理费催缴奖惩考核办法(试行)1 目的激发对物业管理费催缴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收缴率,同时规范物业费催缴奖惩标准与方式。
2 适用范围本办法之奖惩和适用仅限于入伙满1年以上项目的物业费催缴奖惩,即:水岸新都、御峰花园、江阴壹号公馆、金域天下、水岸华府、可园、常州凤凰湖壹号。
3 职责分工3.1 江苏分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客户及工程部、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协同拟定催缴奖惩的指导性标准。
3.2 分公司客户及工程部负责根据物业集团标准拟定分公司欠费催缴方案并组织报批实施。
3.3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当月催缴率的统计确认、分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发放的审核。
4 考核标准及奖惩标准4.1当期各项目收缴率考核指标明细项目收缴率指标数据来源备注水岸华府95% 思源系统水岸新都85% 思源系统御峰花园85% 思源系统江阴壹号公馆85% 思源系统1-7月不考核金域天下85% 思源系统可园85% 思源系统常州凤凰湖壹号85% 思源系统说明:思源系统的数据收缴率85%含历史欠费收缴和当期收缴。
4.1.1当期奖惩标准为上不封顶、下限为1000元。
4.1.2奖惩标准为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00元,下降1个百分点扣惩100元。
4.2历史欠费催缴奖励根据集团标准做相应调整4.2.1计算日期调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奖励(物业集团奖励日期为2013.1.1-2014年12月31日为10%)。
4.2.2奖励标准按照集团奖励标准12%执行(2012.12.31之前)4.2.3新入伙业主缴纳费用不计入奖励范围。
4.3当期奖惩计算举例:如水岸新都当月系统收缴率标准为85%,实际考核结果收缴率为79%<85%,则奖惩金额为:(79%-85%)*100=-600元;如果当月物业费收缴率为88%>85%,则奖励金额为:(88%-85%)*500=1500元。
5 奖惩方案的要求5.1当期收缴率奖惩办法责任人为各项目负责人,历史收缴率奖励对象按照集团要求执行。
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2016试行)

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2016 版)1. 目的为激励各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以实现超额目标为导向,奖罚结合,激励为主,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物业集团经营收入,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参与小业主月度物业服务费催缴和历史欠费催缴的住宅项目,不含商业购物中心和写字楼项目。
3.职责分工3.1 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财务及采购部负责拟定催缴奖励的办法标准,审批奖励发放,并对分公司标准执行、激励发放进行监督。
3.2 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协同财务及采购部负责下达各分公司项目的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目标值和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值。
3.3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催缴成功的欠费期限及归属确认,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审核。
4.考核方式和考核对象4.1 每月根据完成情况按分公司进行排名,按项目进行奖罚。
4.2 考核对象由项目提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中心负责人、客服主任、客服专员、法务人员等。
5.奖励原则物业集团给予各项目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25%部分奖励服务中心负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相关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合理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分公司审定后,报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分管高管审批,最终报物业集团总裁审批。
6.考核办法6.1 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6.1.1 每月物业集团设置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专项奖金 A 万元,用于奖励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
A 金额数量由物业集团管理层根据全物业集团每月增收情况单独核定。
= 月度物业服务费实际收缴率× 100%6.1.1.1 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月度物业服务费目标收缴率其中: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 100%6.1.1.2 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和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以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复核的思源系统报表数据为准,不含地产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规程

物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规程1. 引言物业服务费是小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每月或每季度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提供基本服务等。
为了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收缴和有效管理,制定本规程。
2.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在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会议上提出并经过业主投票通过。
收费标准应包括可以按面积收费或按户数收费等细则,并在小区公示。
3. 收费方式3.1 费用周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具体周期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
3.2 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缴费方式: - 现金缴费:业主可将物业服务费现金交给物业办公室,由物业人员签发收据; - 银行转账:业主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物业服务费转至指定账户,并妥善保留转账凭证; - 在线支付:业主可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平台或相关方式应用程序在线支付物业服务费。
3.3 缴费周期物业服务费应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规定进行滞纳金的收取,并可能影响享受正常的物业服务。
4. 收费管理4.1 收费通知在物业服务费到期前,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通知包含缴纳金额、缴款期限等信息。
4.2 缴费记录物业管理公司应妥善管理业主缴费记录,确保收费记录准确无误。
业主可通过物业办公室或线上物业管理平台查询自己的缴费记录。
4.3 滞纳金管理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收取比例和计算方式应在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会议上提出并经过业主投票通过,并在小区公示。
5. 监督和投诉处理5.1 监督机制业主可通过小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监督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公示。
5.2 投诉处理若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存在异议或投诉,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提出书面投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委会应及时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6.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并可视情况采取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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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2016版)
1.目的
为激励各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以实现超额目标为导向,奖罚结合,激励为主,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物业集团经营收入,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参与小业主月度物业服务费催缴和历史欠费催缴的住宅项目,不含商业购物中心和写字楼项目。
3.职责分工
3.1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财务及采购部负责拟定催缴奖励的办法标准,审批奖励发放,并对分公司标准执行、激励发放进行监督。
3.2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协同财务及采购部负责下达各分公司项目的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目标值和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值。
3.3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催缴成功的欠费期限及归属确认,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审核。
4.考核方式和考核对象
4.1 每月根据完成情况按分公司进行排名,按项目进行奖罚。
4.2 考核对象由项目提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中心负责人、客服主任、客服专员、法务人员等。
5.奖励原则
物业集团给予各项目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5%部分奖励服务中心负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相关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合理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分公司审定后,报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分管高管审批,最终报物业集团总裁审批。
6.考核办法
6.1 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
6.1.1 每月物业集团设置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专项奖金A万元,用于奖励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
A金额数量由物业集团管理层根据全物业集团每月增收情况单独核定。
×100%
6.1.1.1 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 =月度物业服务费实际收缴率
月度物业服务费目标收缴率
×100%其中: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
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
6.1.1.2 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和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以物业集团财务及
采购部复核的思源系统报表数据为准,不含地产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各项目月度物业服务费目标收缴率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和财务及采购部统一
下发。
6.1.2奖励:每月根据收缴完成率进行排名,奖励排名全国前20%且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100%的项目,奖励金额与项目收费规模系数挂钩。
项目应发奖金=项目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项目收费规模系数
×A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项目收缴完成率 ×项目收费规模系数)
说明:项目收费规模系数根据项目月度应收总金额设定,具体见附件1。
6.1.2.1单个项目每次奖励最高限额8000元整,奖金超8000元按8000元计发。
6.1.2.2如全物业集团当月无明显增收,A金额数量为零时,则根据当月实际收缴情况,奖励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进步幅度排名前六的服务中心负责人。
具体奖励金额每月由物业集团管理层单独核定。
6.1.3 扣罚:每月对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排名倒数后六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予以扣罚,其中月度物业服务费实际收缴率≥95%的项目免于扣罚。
依次扣罚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6名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的10%、9%、8%、7%、6%、5%,其他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确定是否扣罚和扣罚比例,扣罚比例最少为0、最高为服务中心负责人被物业集团扣罚的比例。
6.2 历史欠费收缴考核
6.2.1物业集团每月对全国项目历史欠费收缴完成率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和任务包完成情况,确定奖励和扣罚。
6.2.2各项目月度历史欠费收缴任务包即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值,每月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和财务及采购部统一下发。
×100%
历史欠费收缴完成率 =历史欠费实际完成金额
历史欠费目标完成额
6.2.3 月度实收历史欠费以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复核的思源系统报表数据为准。
历史欠费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不含地产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6.2.4奖励
历史收缴专项奖金=实际完成的历史欠费金额×奖励比例
奖励比例:依据实际完成率按区间实行固定比例奖励。
实际完成率(R) 奖励总金额备注
60% ≤R< 8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5%
80%≤R<10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10%
R≥10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13%
6.2.5扣罚
每月对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完成率排名倒数后六名,且目标任务完成率<60%的项目予以扣罚,依次扣罚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6名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的10%、9%、8%、7%、6%、5%,其他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完成情
况确定是否扣罚和扣罚比例,扣罚比例最少为0、最高为服务中心负责人被物业集团扣罚的比例。
6.2.6 对于欠费户数≤5户或欠费金额≤10万元的项目,只奖不罚。
7.考核审批流程 7.1 物业集团流程
7.2 分公司流程
8.其它规定
8.1 本操作规定的奖惩与《佳兆业物业集团月度考核管理办法》、控股集团相关考核出现奖惩重复时,奖惩金额以最高金额为准,不重复奖惩。
8.2 本规定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自5月1日之日起试行,运行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如其他办法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发起 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
会签
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审批
物业集团总裁
审批
分公司负责人
会签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发起
分公司品质及工程
管理部
审核
物业集团分管
分公司项目收费规模系数参照表
项目月度物业服务费月度应收费金额
收费规模系数(单位:万元)
19.99以下0.4
20~39.990.6
40~59.99 1.0
60~79.99 1.3
80~99.99 1.6 100以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