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

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摘要]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两大支柱。
就合同法而言,英美法的传统合同理论的基石系普通法上之对价理论,随社会变迁,以对价为基础的合同理论时有见肘,甚至造成不公平现象。
为弥补传统合同理论之不足,衡平法上发展出“允诺禁反言”原则,完善了英美合同法理论。
“允诺禁反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并有互补之作用。
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关键词] 合同法、允诺禁反言、缔约过失责任、借鉴大凡人们参与私法生活,期能补生活资源之不足,缘此而缔结合同,相互交换、互为买卖,最重者为“重然诺”,以诚信为本。
但亦有轻信诺之人,率而废约,致他人未能达其缔约目的,且常有损失。
此态样既不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保护,亦与公平正义之私法理念相悖。
此种情形,在英美合同法上,传统对价理论或有为之束手,因而睿智之法学家创设“允诺禁反言”制度,裨能补对价理论之不足。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传统英美合同理论之基石为对价理论。
所谓对价,即“有价值之约因乃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之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之代价者”。
[1]简言之,业已成立的合同在生效过程中能够用以支持当事人之间有互为给付义务者,用一句十分通俗的话就是“我给你是为了你给了我的关系”。
约因是英美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无对价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迁发展,新的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对价交换理论对合同范围及合同责任的限制的弊端日益突出。
“允诺禁反言”原则正是适时应变、顺应实现实质正义、公平的社会观念发展起来的,由此使长期受对价交换理论排斥的信任、公平等因素重新受到了重视。
所谓“允诺禁反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
论美国判决要约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⑤ See Rule 68.Offer of Judgment(b) Unaccepted Offer.Anunaccepted offer is considered with drawn,but it does not preclude a later offer. Evidence of an unaccepted offer is not admissible in a proceeding to determine costs.
* 本文系 2017 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僵尸企业的退出障碍及优化研究——以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为中心”(项目 编号:2017ZDYY05)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 2018 年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之破解——兼论摸索证 明的可行性”(项目编号:2018XZXS-014)、2019 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事由的分层化与司法适用” (项目编号:FXY2019026)阶段性成果。
合同法法中的Consideration约因或对价

Williams v. Roffey Bros &Nicholls Ltd
The defendant contractor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to refurbish a block of flats. They sub-contracted the carpentry work to the claimant for price of 2000 pound. The claimant ran into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fter having completed part of the work. The cause of his difficulties was partly attributable to the fact that he had underpriced the job and partly because of his own inability to supervise his workforce. It was in the interest of the defendants to ensure that the claimant completed the work on time because if, as a result of delay or non-performance by the claimant, the defendants were late in completing the work and they would incur liability to their employers. So the defendants agreed to pay an extra 10300 to ensure that the work was completed on time. The claimant subsequently finished eight more flats but defendant only paid 1500. The claimant sued to the court.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论英美合同法的精神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不仅是对普通法偏爱经验的一种总结,更是向哈佛法学院这一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本营和兰代尔等 整编合同法的形式主义思潮吹响的讨伐号角。⑨ 英美法还对民法典这样的抽象的东西存有普遍怀 疑甚至是反感,认为这是对经验和常识的背叛,是走向了讲究逻辑的极端。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 或律师而非法学家才是英美法律体系的真正代表。
一、英美合同法的实用主义精神
“精神 (spirit)” 一词通常用来描绘生活中最为中心的、难以捉摸的力量。③ 法的精神向来是 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话题。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以名著 《论法的精神》 开启民智,为现代民 主政治奠基,在法律与政体、法律与自然地理、法律与宗教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关系中探究法的精 神。④ 后世的诸民主共和国纷纷强 调 个人 的 自 由与 平等,强 调 国 家 权 力 分 权 与 制 衡,也 都 是 在 此 法的精神指引下的社会进步。近代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系” 也同样是以 “精神” 这一关键 词加以界定。比较法正是基于法律的精神、传统、样态的同与不同,才将西方国家法律区分并归 类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⑤ 且其迄今仍有很强的说明力。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第 3期
论英美合同法的精神 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启示
刘承韪
[摘 要]英美合同法精神是英美合同法的气质与灵魂,它既与普通法精神一脉相承,又兼具合同
法服务于市场交易实践的部门法色彩。实用主义精神、灵活性精神和市场交易法精神是英美合同法的 三大精神气质。尤其是与强调理性主义和法律确定性的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相比较,英美合同 法的此种精神更是自成一脉、别具风采,也引领了国际商事游戏规则的制定与统一。改革开放之后的 中国合同法亦受到英美合同法的深刻影响,英美合同法对于中国合同法的改进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提醒我们当下的民法典合同编也要重视实践经验的力量,强调灵活开放性的品格,秉持市场交易法的 属性,在法典通过之后的解释适用中不断发展完善。要充分理解和有效解释中国合同法并紧跟世界合 同法发展的形势与潮流,以英美合同法精神作为观察窗口,是必要且有益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预约合同5篇篇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达成协议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的内容和要素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立法依据、合同要素、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进行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大陆法系是以法典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德国。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要求一方或双方在未来完成某些行为或事件的一种合同。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据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形式等。
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否则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
合同的形式则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而定,有些国家规定预约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有些国家则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大陆法系中的预约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便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意思和公平原则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二、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英美法系是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和美国。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通常被称为“意向书”或“谅解书”,指双方当事人就将来一定的事项达成协议,但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在未来进一步签订正式的合同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中的预约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等。
在英美法系中,预约合同并不要求严格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或书面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意向书中就某些重要条款达成了协议,且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么该意向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论约因在英美法系赠与合同中的作用【最新法学论文】

学号: ************ 分类号: D923硕士学位论文论约因在英美法系赠与合同中的作用研究生姓名:乔秀菲指导教师:(教授)学科门类:法学专业名称:法律硕士 (法学)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3月30日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烟台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约因是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一个概念,对于合同的效力确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无约因无合同,合同效力的有无就取决与约因的存在与否,但是随着历史的演变和商业贸易习惯的发展,约因理论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尤其是在无约因的赠与允诺中,受赠人的法律权利因为约因理论的形式上的限制而难以得到保护,约因理论的特例开始出现并发展开来,20世纪一场约因存废之争风生水起双足鼎立,本文从英美法中赠与允诺入手,介绍了约因传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剖析其对赠与允诺效力的影响,在其薄弱之处发掘约因例外规则的发展,根据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融合趋势,简要介绍约因理论对我国赠与合同的影响。
关键词:约因;赠与允诺;赠与;允诺禁反言AbstractAbout the American contract law because of the peculiar to a concept, to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have a vital role, so-called because there is no contract is about,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for it depends on for existence about or not, but with the evolution of history and commerce habit of development, because of the abuse of the theory about began to appear, especially in the absence of the promise of a gift for about, to the donee's legal rights because of the theory of about in the form of the limit and hard to get the protection, about a special case of the theory of began to appear and development to open, and 20 century about because a abolished or wind double sufficient tripartite confronta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promise of a gift in common law,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bout for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the donator promised, the effect of a weak spot in the excav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about exception, according to the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fusion tendency,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about the effect of a gift contract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consideration; gift promise; girt; promissory estoppel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第一章英美法系赠与允诺概述 (2)第一节赠与和赠与允诺 (2)一、赠与的定义和合法要件 (2)二、赠与的分类 (4)第二节赠与允诺 (7)一、赠与允诺的分类 (7)二、赠与允诺的补救措施 (8)第二章约因对赠与合同的影响 (10)第一节约因概述 (10)一、约因的定义和产生 (10)二、约因的规则 (11)第二节约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1)一、约因在合同中的功能和作用 (11)二、约因对赠与允诺的效力影响 (13)第三节约因的例外和衰落 (15)一、约因的例外 (15)二、允诺禁反言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16)三、约因理论的衰落 (19)第三章英美法系约因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影响 (21)参考文献 (23)致谢 (24)引言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以约因为中心的契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为中心,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相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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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作者:————————————————————————————————日期: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法律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于月红(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约因作为允诺可强制执行的标尺,是英美合同法中合同生效的一个核心要素。
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主要是通过约因的多种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综合约因的本质,约因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规则:约因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约因相对性规则、过去的约因非约因规则、履行既存义务约因无效规则。
关键词:约因;互惠约因;约因相对性;第三人权利;适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F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135-09一、约因的内涵约因(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上非正式允诺得以强制执行的多种理由的集合表达,作为区分那些在普通法中认为不值得保护和制裁的允诺的标尺。
约因是法律为了给允诺赋予一个体系化的符合市场公正理念的价值标准,是普通法上合同的效力基石。
在英美合同法中,约因主要有两种涵义。
一种是“获益——受损”论,认为约因或者是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某种利益、好处或者权利,或者是他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承担的某种责任。
第二种是“交易互惠约因论”,即认为约因是一项允诺的交换因素。
两种涵义尽管对约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面临一个允诺可否执行的问题时,宏观的约因理论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各种问题,约因的生命力则是通过在鲜活多样的判例中通过约因的具体适用展示出来。
因此,对约因在检验一项允诺的可强制执行性问题上,最为重要的是把握约因的适用规则。
二、约因的具体适用规则(一)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1.约因必须充分规则:交易公正之底线“约因必须充分但无须等价规则”( consideration must be sufficient but in need not be ade-quate)是约因理论适用的首要规则。
其中,约因必须充分是指受诺人对于允诺人的允诺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something of value)作为回报。
此处,作为允诺执行的约因这个有价值的东西要求其不仅具有事实上的价值,而且也应当在法律上是有价值的。
“约因必须充分”要求约因与允诺形成法律上的交换关系。
这里蕴含了一个朴素的正义观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中将正义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出于意愿的交往,必须符合“交换公正”的伦理性。
交换公正要求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所提供的物品时必须支付对等的东西作为交换之物的补偿。
托马斯·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思想之上又将出于意愿的交易行为区分为践行交换公正的行为与践行慷慨德性的行为。
交换公正德性要求当事人进行交换是为了交换对方当事人提供对等的东西作为补偿,而慷慨德性则表明作出允诺提供某物的允诺人不是为了换取对方某种东西作为补偿,而是纯粹为了使对方受益,这种无偿行为彰显的是允诺人践行自己慷慨的德性。
因此,要求“约因必须充分”是符合正义哲学思想的。
所谓约因必须具有经济价值(must be of economic value)指的是一个行为、容忍或允诺对允诺人具有事实上的功能性。
实践中,法院要判断一个允诺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补偿物并且对约因的经济价值进行精准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
尤其是对所谓的“道德约因”是否认可的问题,这点在英美合同法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例如,依照交易理论,基于爱和感情(natural love and affection)以及其他纯粹的情感性动机将不能构成充分而合格的约因,此种允诺将不能得到执行。
2.约因无须等价规则:交易本质——意思自治“约因必须充分规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必须是有价值的,但法律并不关注交换的实际价值是否对等。
“对价无须对等规则”则认为自愿交易中对于交易的物品是否具有同等的价值或客观上价值是否相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交易是有法律意义的,并且在当事人看来其交易是自愿公正的。
英美法之所以尊奉约因的“无须等价”规则,源于英美国家对自由主义的市场交易观念的推崇和自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信赖。
“交易活动,贵在当事人能透过其自主意愿而获得其期望得到之物作为补偿,因此,交易标的之价值如何,亦宜由当事人自主判断。
至于是否是一桩公平之买卖(good deal),法院则无权质疑。
”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79条便明确规定:如果符合约因的要件,则对下列事项并无要求:(a)对允诺人是一项获利、利益或便利,或者对受诺人是一项损失、损害或不利;或(b)交换的价值相等;或(c)“义务的相互性”。
“约因无须等价”的一个极端情形就是“名义约因”(niminal consideration),也被称为“胡椒子规则”(the peppercom rule)。
名义约因即“一粒胡椒子(一分钱)也可以构成一个良好的有效的约因”。
“名义约因”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该规则的存在也造成了实践中当事人为规避无偿允诺的不可执行性而滥用“名义约因”规则之现象。
当事人通过提供价值微乎其微的东西作为允诺的约因,使得原本不可执行的允诺可以执行,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约因对交易公正进行控制的功能。
因此,自20世纪以来,名义约因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批判和质疑。
为了解决名义约因与交换价值适当之间的问题,英国法院在1991年的Westminster City Council v.Duke of Westminster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任何实质价值——超过5英镑的价值——其支付或允诺支付都可防止交易中名义约因的产生。
(二)约因的相对性规则:须由受诺人发出“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指的是只有收到允诺的人在提供了该允诺的约因之后,受诺人才可以诉请执行该允诺。
这个规则与英美法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密切相关。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不得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施加合同义务;非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为诉求要求强制执行,即便该第三人是合同的受益人。
在英美法上,多数学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与“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密切相关。
“约因须受诺人发出规则”具体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唯有受诺人才有权向允诺人提供约因;第二,只有提供了约因的受诺人才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允诺人执行允诺。
前者限定了约因的提供者,后者是限定允诺的执行人。
在只有允诺人和受诺人的合同结构里,约因的相对性规则践行不是什么难事,复杂的情况是,在合同中出现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时,此时如何理解“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就比较复杂。
1.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19世纪,英国普通法法官开始对约因原则的适用进行整顿,并对普通法中传统的交易性约因进行保护。
19世纪初期兴起的要约——承诺规则导致人们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辨别和重视,由此也形成了一个观念:合同只是对当事人有效。
即合同相对性原理。
在此思维模式下,英国法官开始严格限制合同第三方受益人的诉讼权利,强调约因必须是由受诺人发出的。
其理由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第三方受益人都是无偿的受益者,没有为允诺提供任何约因,而普通法一般不允许无偿受益者提起合同诉讼,所以第三方受益人也不得享受这种特权。
换言之,一个人只能强制执行针对他本人的且他本人提供了充分约因的允诺。
1833年的Price v.Easton一案是“约因相对性规则”的典型判例。
在该案中,Price欠原告13英镑,其同意为被告工作,而被告又允诺将Price的工资支付给原告。
但后来被告并未履行该诺言。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那13英镑,因为原告本人并没有向被告的允诺提供约因。
随后的Tweddle v.Atkinson一案进一步确立了“约因必须来自受诺人”的规则。
2.约因无须提供给允诺人约因必须由受诺人发出,但是并不要求接受约因的人是允诺人。
因为:第一,约因可以不包括允诺人的利益,而只是受诺人的损害。
在“获益——受损”约因论中,损害和利益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便可构成充分的约因。
因此,当受诺人没有向允诺人提供利益对价之时,只要存在对受诺人的损害,也可以构成充分的约因。
第二,“获益——受损”约因论认可了“约因可以是应允诺人的要求提供给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约因有时也就无需提供给允诺人。
例如1873年的Bolton v.Madden一案就是典型的向第三人提供利益构成约因的例子:原被告都是一项慈善基金的捐赠人,并且都有权投票决定其基金的使用方案。
在一次投票会议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将其票投给被告选定的一个申请人,被告则允诺下次投票中支持原告。
后来,被告并未履行诺言,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允诺。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经依照被告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了利益,足以构成充分有效的约因,所以被告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允诺。
后来,合同法上发展出“第三人利益合同”则是对“约因无须提供给允诺人”规则的进一步理论总结。
3.“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规则”的新发展:美国互惠交易约因论与英国《第三人权利法》(1999年)的变革(1)美国互惠约因论对“约因相对性规则”的变革从19世纪末开始,在世界经济形势和全球交易环境的新发展下,古典契约理论受到了新经验主义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挑战。
其中,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新发展被誉为20世纪合同法变革的里程碑之一。
与之相应的,约因相对性规则也有所软化。
在美国许多州的判例中,逐渐突破约因相对性规则的限制,采取了对债权受益人进行救济的措施。
例如,1918年的纽约州法院审理的Seaver v.Ranson一案正式确立了捐赠受益人的权利。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丈夫允诺妻子对她侄女进行赠与,侄女的受益权应当得到保证。
侄女可以单独起诉姨父要求其兑现允诺。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大部分的美国法院都拒绝接受“约因须来自受益人”的规则。
美国《合同法第一次重述》规定捐赠受益人在很多情形下有权获得救济。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商业便利,也获得美国法院的权威判例的支持。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02条(意向的或临时的受益人)规定,“(1)除非允诺人与受诺人另有约定,若他们认可针对受益人的履行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该受益人为意向受益人。
针对受益人的履行包括:(a)允诺的履行将满足受诺人对受益人支付金钱的义务;(b)合同表明受诺人打算给付受益人允诺履行本身所包括的利益。
(2)附带受益人是指非合同意向的受益人。
”此外,《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90条(合理招致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规定:“如果允诺人可合理期待他的允诺将诱使相对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为了特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若只有该允诺的强制执行才能避免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则该允诺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