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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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提高各类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提高各类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中国生物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提高各类
产品质量技术水平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生物医药行业属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生物医药行业属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2)行业主要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推动生物医药行业的发展,国家颁布了多项产业政策以支持和鼓励生物医药企业进行基础科学研究和研发创新,并对中国医药生物行业的未来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方向,将在较长时期内对行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2016-2017年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其中,药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的主要职能如下:(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紧急调度职能;各省市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药品招标采购。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药典。

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药品价格总水平。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编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行业监管体制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该行业从研发生产到定价销售各个环节制定了极其严格的准入及监管制度。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医行业中的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医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对于中医行业来说,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中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提供了行业监管的依据。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中医药法律法规是中医行业的重要保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医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中医行业的发展,保护患者的权益,同时也对中医从业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够推动中医药的发展,提高中医医疗水平,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中医药法律法规的现状目前,我国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健全,并且不断完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中医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医药法实施条例》、《中医临床实习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中医药的研究与发展,并对中医药的治疗、保健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三、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医药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中医药的定义和地位:明确中医药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中医药的传统性和独特性。

2. 中医药的保护和传承:规定中医药的保护和传承措施,包括中医药方剂的保护、中医药文化的传承等。

3. 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支持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的临床应用,加强中医药的科学性。

4. 中医药的监管和管理:对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中医从业者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中医药行业的规范运行。

四、中医药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中医药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中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

中医行业的中医药政策与法规解读

中医行业的中医药政策与法规解读

中医行业的中医药政策与法规解读中医药是中国传统的医学体系,凭借其独特的理论和丰富的临床实践,对许多疾病有着显著的疗效。

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中医药的安全有效应用,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中医药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对中医行业的中医药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

一、中医药行业管理法规1. 《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管理,保障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

该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性,规定了中医药的管理体制,强调了中医药的保护和传承,加强了对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2. 《中医药行业管理条例》《中医药行业管理条例》是具体落实《中医药法》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医药机构的管理、中医师和药师的执业管理、中药材的采购和管理等内容。

该条例规定了中医药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了对中医师和药师的职业资格和执业管理,保障了中药材的质量安全。

二、中医药人才培养政策与法规1. 《中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医师的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中医师的执业要求和考核标准,包括学历、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认定机制,保障了中医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2. 《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纲要》《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纲要》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该规划纲要明确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目标、内容和方法,重点推进中医药专业教育改革,加强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

三、中医药科研与创新政策与法规1. 《中医药科研与创新促进法》《中医药科研与创新促进法》是中医药科研和创新的法定文件,旨在推动中医药科研与创新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中医药科研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的支持和奖励,促进了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传播。

2. 《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组织和实施要求,旨在规范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过程和结果。

浅谈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

浅谈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

浅谈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是一个长期且重要的工作。

医疗和卫生事业是国家民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与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同时也须考虑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一、国家医药卫生发展历程从新中国成立前的传染病防治开端,到如今的医药卫生体系建设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国的医药卫生发展历程过程中,经历了从点到线、由小到大、由局部到整体的总体过程。

中国的医药卫生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

1. 第一个阶段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这是一个战后重建和回归人民卫生领域的起步阶段。

国家建立了一个包括基层卫生工作、防疫和医院服务三个领域的卫生和医药服务体系。

2. 第二个阶段始于1958年,这一年是全国性的医疗卫生方针颁布的开始。

通过了“百分之三”的原则,即市区各有三个医院或诊所负责服务全市人口。

这个阶段,中国的公共卫生和医院服务现代化取得了建设性的成果,国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

3. 第三个阶段始于1978年,这一时期标志着中美建交,国家医疗卫生服务的文化新思潮也逐渐形成。

医药卫生行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4. 第四阶段始于1990年代末,中国加入WTO,医药卫生行业继续走向现代化,制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

5. 第五阶段始于21世纪,中国的医药卫生事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国家加强医药卫生管理,推进医改和医保制度改革。

逐步完善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国民健康事业。

二、医药卫生方针和政策研究中央政府对医疗保健和卫生服务的总体规划,是国家医药卫生方针制定的基础。

医药卫生方针和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具体政策、标准和措施。

过去,中国的医疗卫生政策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政令来规章制度。

现在,医药卫生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机构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建设社会医疗大数据平台,加强了决策支持和资源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厦门华兴医院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chanke/caichao/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chanke/sc/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药品卫生检验方法药品包装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药品政府定介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chanke/pfc/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卫生标准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shengyu/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shengyu/wtyc/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gwy/第三篇诊疗护理常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一)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二)/jieshi/第四篇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 国的联合通知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第五篇疾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第六篇卫生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waike/第七篇医学、药品实验管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第八篇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第九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neik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医学的认可度增加,中医药行业得到了持续发展与推广。

作为一个涉及健康事业的领域,中医药行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与指导。

一、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中医药行业中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

根据该法律,中医药行业需要注册批准,并遵守药品生产质量标准及药品信息公开等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该法明确了对中医药技术的保护与支持,以及中医药的临床应用、科研与教育等方面的规范。

3.《中医药管理条例》是中医药行业的重要法规,确立了中医药的特殊地位和临床应用的规范。

条例规定了中医药诊疗、药材标准、著名中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对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事业起到重要作用。

4.《中医药法》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中医药的基本原则、质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标准等,为中医药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中医药行业的政策解读1.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国家在不同时期出台了一系列中医药发展规划,旨在保护和振兴中医药事业。

政府支持中医药教育、科研、临床应用等方面,推动中医药事业向纵深发展。

2.中医药科技创新政策。

为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中医药学术研究、新药研发和草药资源开发。

这些政策为中医药行业的科技发展提供了支持。

3.中医药国际合作政策。

随着中医药国际传播的趋势与需求,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政府支持中医药出国交流、培训与合作研究,促进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认可度。

4.中医药保健政策。

针对中医药的保健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医药健康传统文化的宣传推广、中药饮片的标准化生产与使用、中医药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等。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和运用中医药的保健功能。

法律知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准入和监管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法律知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准入和监管的政策和法律体系

法律知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准入和监管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准入和监管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政策和法律体系。

在中国,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其主要职责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准入审批、生产监督、流通监管和不良事件监测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和法律体系进行探讨。

一、药品的准入和监管1.药品准入审批制度药品准入审批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制度。

中国的药品准入审批制度主要包括:药品注册、药品备案和药品准入许可制度。

其中,药品注册是指进口和生产国内新药品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

药品备案是指不需注册审批的非创新药品,但生产企业仍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后,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

药品准入许可制度则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注册或备案的药品进行准入许可审批,确保药品符合药品质量标准、有效性和安全性。

2.药品生产监督药品生产监督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 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

GMP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确保药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GMP认证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合格后颁发药品GMP证书。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还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合法生产药品。

3.药品流通监管药品流通监管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许可审批和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企业包括制剂企业、医药商业企业、医疗机构等,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流通许可证,方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药品。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销售等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流通安全。

4.药品不良事件监测药品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测、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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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中国医药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我国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其中,药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药监局的主要职能如下:(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5)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紧急调度职能;各省市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药品招标采购。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药典。

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药品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药品价格总水平。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编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行业监管体制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国家对该行业从研发生产到定价销售各个环节制定了极其严格的准入及监管制度。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药品生产。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

(2)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颁发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颁发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3)国家药品标准制度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4)药品注册管理制度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或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再注册。

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继续使用。

(5)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自国家计委发布《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1 号)起,国家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国发〔2009〕12 号)以及《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6)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该分类管理制度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7)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遵循国际惯例实行专利保护,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中成药品种进行保护。

制药企业将化合物、药物组合物、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方法和药物用途等申请专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针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中药品种保护、新药品种监测、国家保密品种保护等方式。

①《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即国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施行保护的制度。

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需要因特殊原因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 6 个月申报延长保护期申请,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时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是 7 年,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再延长 7 年,需要在保护期满前 6个月申报延长保护申请。

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新药监测制度。

注册分类目录前九项按照新药管理,对于每类新药的申报和管理都有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新药的监测期自批准该新药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5年。

③中药保密品种是目前国内对中药的最高级别保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已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中药品种,其处方、剂量、制法等内容进行保密。

卫生部《关于中药秘方制造保密的几项内部掌握原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中药保密制度,凡是在群众中信誉高,畅销国内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中药,都应列入保密制造范围,为国家保密品种。

主要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医药行业予以规范,主要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2、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

3、国家药监局等国家部委及相关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此外,国家在深化医疗改革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动我国中成药行业的积极发展。

2011 年 12 月 28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 2015 年,建立起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

2012 年1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医药产业。

依托优势企业,结合新版GMP 实施,支持一批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对转型升级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医药产业,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原材料丰富和比较成本低的优势,加强中药、民族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托医药骨干企业,建设特色医药产品生产基地。

2012 年 11 月 16 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发布了《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

该规划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

2013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定期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2013 年 9 月 11 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 2013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 号)。

通知要求 2013 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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