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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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

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

It’s not easy to push me away as a stubborn gangster and become dusty as a diamo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1、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一、警察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的通知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经研究决定,从年7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值勤是指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办案任务。

公安机关中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执法、巡逻、办案、保卫、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援、大型活动安保和履行取证、鉴定任务,以及与室外同步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国家安全机关中承担执法、办案等职能的人民警察外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期间,或采用技术方式与室外同步执行、保障国家安全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监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中承担管理改造、教育戒治等职能的人民警察与罪犯、戒毒人员、被监管人员有直接接触的工作期间,或外出执行与管理改造、教育戒治有关的工作期间,视为值勤。

法院、检察院中承担犯罪嫌疑人看管、押解、值庭、监视居住等职能的司法警察执行审判保障、死刑、民事强制执行、拘传或拘留等强制措施、维护秩序、保卫安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期间,视为值勤。

对待监狱岗位的认识

对待监狱岗位的认识

对待监狱岗位的认识
1.工作特点。

作为狱警,除了工作地点相对来说比较远一点之外,他的大部分节假日时间需要轮流排班,比如春节、中秋或者国庆五一,都需要轮流值班,基本很难过一个完整的春节,或许年三十在监房里陪着服刑人员看春晚,同样,平时的周末也同样如此,不过一个月下来也就一两次周末排班。

2.收入待遇。

除了一线城市高收入之外,如果身在二三线城市,那么狱警工资也相对还不错,第一年实习工资扣去五险一金(公积金第一年1500左右,转正后约2000),医保等,到手大概五六千,如果工作5年能达到1万,再加上五险一金医保卡,效绩,精神文明奖,加班费,蛋糕卡等,一年15万左右。

3.社会地位。

与公安系统的刑警或普通民警相比,狱警因为长期很少与社会人员接触,一方面社会对狱警不太了解,另一方面跟社会接触少也导致很多人不看好狱警对发展前途,所以,狱警的社会地位整体偏低。

随着近几年,很多人狱警上网分享工作感受,很多人开始关注这个职业,并且公务员报考狱警越来越多。

4.工作意义。

作为一名狱警,也有温暖时刻,当你收到已经释放出去的罪犯寄过来的感谢信,当你看着一个冥顽不化几乎无可救药的人通过几年十几年的管理逐步变得可以沟通,当罪犯家属拉着你的手老泪纵横感谢你教育好了他的孩子,这时候就会感觉这个职业的意义所在。

揭秘河北省监狱系统的待遇

揭秘河北省监狱系统的待遇

揭秘河北省监狱系统的待遇
2016年考入河北省石家庄监狱系统,科员,每月工资加补助在6000左右,年底奖金9600元。

在石家庄的薪酬水平处于中等水平。

收入不高不低,当然值班会有值班费,各种节日购物卡和物品还是必须有的,只是现在没有原来多了。

再来说一说工作时间,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所以肯定会有夜班执勤民警,强度要比其他岗位高一些,与别的岗位公务员朝九晚五不同,会时不时加班,而且碰到国家法定假日基本休息的时间很少。

比如作者的哥哥就是一名狱警,基本中秋节、国庆节没见过面。

所以,报考此岗位的同学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毕竟狱警也是基层,肯定有其劳累的一面。

工作的内容,就比较琐碎了。

每天与犯人面对面,心中的警戒作用还是要有的。

另外就是,监督犯人劳改。

与犯人有一定过得交流,通过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防止发生意外状况。

心理层面更多的是压力大,犯人不出事情,那就万事大吉。

而如果出现自杀或者越狱的情况,对整个监狱都是不好的影响,所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应变能力还是非常重要的。

与同事关系一定要好,监狱相当于一个封闭的空间,你同事友此时就是你的战友。

工作清闲的时候,会比较无聊枯燥,因此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互相慰藉,让精神更加饱满。

当然,如果有家室的话,还是多多照顾家里人,毕竟有时候会夜不归宿。

有空就多陪陪他们,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

监狱部门收入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部门收入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部门收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部门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监狱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部门收入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狱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部门收入管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监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责任,加强收入核算和监督,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基本工资第五条监狱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第六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七条监狱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三、绩效工资第八条监狱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绩效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绩效基础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绩效奖金的发放应当根据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经监狱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四、津贴补贴第十一条监狱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特殊津贴等,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监狱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五、奖金第十四条监狱工作人员的奖金分为年终奖金和其他奖金,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江西的狱警工资怎么样

江西的狱警工资怎么样

江西的狱警工资怎么样江西省是我国东部地区的一个省份,位于中国的中部,是一个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内陆省份。

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会城市,南昌市是江西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在江西省,狱警作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监管罪犯的关键部门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江西的狱警工资究竟怎么样呢?本文将详细探讨江西的狱警工资水平及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狱警属于公务员范畴,其工资待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和执行。

根据江西省公务员工资调整的规定,狱警的工资待遇由岗位等级、工龄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决定。

一般来说,刚进入工作的新人在岗位等级上会较低,工资相对较低,但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晋升,工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此外,绩效考核也是决定狱警工资待遇的重要因素之一,绩效优秀者可以获得额外的奖金或津贴。

其次,根据江西省狱警招聘网站的公告和相关报道,目前江西省的狱警工资水平相对稳定。

一般来说,江西省的狱警工资在全国范围内属于中等偏上水平。

根据公布的数据,江西省狱警的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至7000元左右。

当然,具体的工资水平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职称等级、学历背景、地区差异等。

通常来说,狱警在通过相关考试晋升到高级职称之后,工资水平也会有所提高。

此外,除了基本工资外,江西省的狱警还可以享受一些额外的福利待遇。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狱警可以享受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这些福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狱警的实际收入和生活质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的狱警工资水平也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江西省是一个相对欠发达的省份,经济相对较为薄弱。

因此,相对于发达地区的狱警工资水平,江西省的狱警工资水平可能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江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安全维护力量需求的日益增长,未来江西省狱警的工资水平也有望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江西省的狱警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至7000元左右。

监狱警察个人调研报告

监狱警察个人调研报告

监狱警察个人调研报告监狱警察个人调研报告一、引言监狱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监狱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角色和责任不可忽视。

为了深入了解监狱警察的工作条件、工作满意度以及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一项个人调研。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监狱警察的工作环境和效率。

二、调查方法本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是通过在线问卷的方式,向监狱警察发放,以获得他们对工作的反馈。

访谈则选择了若干位监狱警察进行面对面的深度访谈,以更全面地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感受。

三、调查结果1. 工作条件: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监狱警察对其工作条件并不满意。

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工作环境较差,工作时间过长且累人,工作压力大。

他们普遍表示,需要更好的设施和条件来提供更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

2. 工作满意度:监狱警察的工作满意度较低。

近7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对工作感到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他们普遍认为,工资待遇低、工作压力大以及工作环境差是导致工作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

3. 面临困境和挑战:调研结果显示,监狱警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其中包括尖锐的工作压力、对危险环境的恐惧以及与罪犯的直接接触。

此外,缺少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发展。

四、建议1. 提升工作条件:为了提升监狱警察的工作满意度,必须改善工作条件。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监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并为警察提供必要的保护装备和设备。

此外,还应考虑减少工作时间和加大对休假的支持。

2. 加薪和奖励机制:监狱警察的工资待遇应该得到提高。

相关管理层应该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根据警察的工作经验和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提高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监狱警察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应该得到加强。

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帮助监狱警察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其职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 ] 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 ] 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590 元,三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440 元,一级警员410 元,二级警员380 元,三级警员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1985年12月7日)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一|一|一| 二| 三| 四| 五| 六|二| 三| 四| 五| 六| 四| 五| 六|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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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的工资问题,不仅关系警察的切身利益,关系对警察履职的警务保障,关系对警察队伍的依法管理,还关系当前监狱工作的改革成效和发展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本文拟围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工资的法定性谈一些个人见解。

一、关于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是警察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所谓警察工资法律保障原则,是指警察的工资由法律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

对警察工资予以法律保障的主要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先后,依次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

这四个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人民警察工资的实体性规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沿革性。

首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列为公务员享有的一项权利。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务员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此外,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一规定维护了公务员享受足额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权益,保障了公务员收入的稳定性。

其后颁布施行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建设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这一规定,明确对监狱经费实行国家的预算和计划管理,从而促使各地将原先列入财政农财口的监狱经费调整纳入了行政政法口,进了地方财政预算笼子,从根本上改变了财政多年来的对监狱机关实行的包干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使监狱经费有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作为监狱经费大头的警察工资,就此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可以说,《监狱法》一大突出贡献,就是在立法上解决了基层警察的“饭碗”问题。

《监狱法》颁布次年,《人民警察法》正式出台。

这部法律在公务员工资待遇制度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工资及待遇作了进一步规定。

该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这一规定确认,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同样适用于人民警察,此外,人民警察与公务员相比,还额外享受警衔津贴等其他一些特别待遇。

比如说,基于人民警察执行警务时所特有的超时性、紧张性与危险性,人民警察享受执勤岗位津贴。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工资、待遇的规定列在“警务保障”一章。

顾名思义,警务保障是人民警察完成警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人民警察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之所以列入警务保障范畴,表明其不仅直接关系人民警察本人及其家庭的物质生活,还与人民警察履行警务密切相关,它是国家为人民警察全身心投入工作、积极履行警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保障。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这一立法精神,我们已不应当仅仅从一般意义上来认识警察工资、待遇问题,还必须上升到警务保障的高度,充分理解和认识警察工资、待遇对警察忠实履行职务、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价值。

2006年初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基础上经修改完善而形成的,它明显加大了对公务员工资的法律保障范围和力度。

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津贴和奖金(指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都不是工资的构成部分。

这一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这就是说,不仅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其津贴、补贴、奖金都要按时足额发放。

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仅重申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还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任意克扣公务员工资的现象特别强调:“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这一规定,对监狱系统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将具体述及。

综上所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法》这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对人民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体系。

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其工资无疑同样具有法定性,同样受法律的保障。

二、关于警察工资的功能笔者认为,基于法律对警察工资的明确保障,警察工资就具有了某些特定的基本功能,从而使之不仅成为警察履职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撑,而且成为推进当前监狱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具体地说,警察工资至少具有以下三项基本功能:1.保障功能。

警察工资是每个警察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也是改善和提高警察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

警察工资法定,可以使警察在经济上获得安全感、稳定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性,促进警察依法履行职务。

此其一。

其二,由于当前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少警察配偶、子女下岗或待业。

法定的警察工资可以维持警察家庭经济生活的稳定,使警察解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投身工作。

其三,从全国警察队伍的地域构成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警察在老少边穷地区工作,当地生活标准低,工作环境艰苦。

警察享受法定工资,可以使警察在当地具有相对优越的社会经济地位,不仅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稳定,还有利于新警察的招考录用,促进警察队伍素质的优化。

2.激励功能。

我国的警察工资待遇通过制度设计形成正常的增资机制,包括按照公务员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的正常晋升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有关奖励性增资以及人民警察特有的警衔晋升津贴。

警察认真履行职务,就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增资,特别优秀的警察还能够获得奖励性增资。

具有增资机制的警察工资,是调动警察工作积极性的有效动力和杠杆。

3.促进功能。

笔者认为,警察工资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监狱职能的单一化。

《监狱法》将监狱定位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

现阶段,由于监狱经费短缺等原因,监狱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用生产赢利来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这势必使监狱具有市场竞争主体的属性,从而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监狱的职能。

而警察工资在全部监狱经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对警察工资予以法律保障,无疑将促进监狱职能向其法律定位理性回归。

二是有利于促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

监狱作为刑罚执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但有监狱些由于经济上的严重掣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罪犯“三超劳动”、“妥协执法”等现象。

警察工资实现法律保障,无疑又将促进将监狱一切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治监。

三是有利于加强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

警察的法定工资可以使警察获得稳定且相对优越的经济地位。

警察因腐败堕落受到法律制裁,势必相应失去其工资、待遇,从而付出较高的腐败成本。

受法律保障的警察工资,无疑还具有“以薪促廉”、增强警察拒腐防变自觉性的作用。

三、关干警察工资制度实施之不足及其完善如前所述,《公务员法》等四个法律法规的施行,用法律规范了警察工资制度。

各级各地财政逐步理顺了警察工资的管理关系,对警察工资的保障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警察工资的法律保障,为监狱机关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顺利完成惩罚改造罪犯的任务提供了有力的警务后勤保障。

同时也应当看到,警察工资制度的实施在监狱机关外部和内部尚有不尽人意之处。

外部存在的问题是,财政(主要是省级财政,各地监狱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管理)对警察工资的保障从总体上说尚存在缺口,且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平衡性。

这里既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拮据的客观原因,但也难免存在对警察工资法定性认识不到位的主观原因。

一般来说,各地监狱的警察工资目前普遍尚未达到当地公安警察同等的保障水平。

监狱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监狱机关在理解、执行警察工资制度上存在某些偏差。

主要表现:一是对警察实施罚款。

这似乎是监狱系统长期存在、带有一定普通性且特有的(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问题。

一些监狱机关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或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警察予以罚款,且罚款的名目繁多,有的甚至规定让有关的警察承担监狱追捕逃犯的部分费用③。

各级监狱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工作简报上,也不时见到有对警察罚款的规定甚至于“经验”。

二是随意扣减警察工资。

一些监狱机关采用扣减工资的方法处罚警察。

譬如,有的监狱规定对因故离岗培训的警察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有的规定对有过错的警察实行工人工资待遇,等等。

三是对警察实行所谓的“效益工资”。

有的监狱机关擅自改变警察职级工资制,将警察工资与工作实绩(主要是经济效益)挂钩,实行上下浮动。

笔者认为,监狱系统内部之所以出现以上偏差,同样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从客观上讲,由于监狱机关长期承担改造、生产双重任务,且目前面临着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因而致使有些领导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警察队伍;但更主要的原因却是主观上的,少数领导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在警察工资问题上忽视乃至于漠视警察工资的法定性,以至偏离了警察工资管理的正确轨道。

笔者认为,实施警察工资制度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坚持警察工资法定原则,特别要重视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级领导必须增强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法高于行政,优先于行政,行政服从于法,受制于法。

对监狱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把思想统一到《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把警察工资法定原则作为“硬原则”,把警察工资法律保障规范作为“硬规定”,并把警察工资上升到警务保障的高度,千方百计调剂财力,最大限度地保障监狱经费,特别要优先足额保障警察经费,从根本上改变用监狱生产收入弥补警察经费不足的状况,从而促进监狱机关切实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忠实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同时,监狱系统的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笔者认为,基于《公务员法》的颁布,我们确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务员工资法定的思想认识。

对公务员工资予以法律保障,从多方面关涉《公务员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勤政廉政”等。

监狱机关对待警察工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无论是在建章立制还是在具体工作中,都应当依法保障警察获取法定工资的权利,防止侵犯警察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发生。

笔者在这里特别提出以下三点:其一,监狱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警察实施罚款。

因为监狱机关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权,也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对警察实施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的原则。

毕竟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而不是企业,不能把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简单移植到对警察的管理上。

其二,监狱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警察随意扣款。

虽然扣减工资在形式上与罚款有所不同,但扣减工资必须有法定依据,否则同样属违法行政。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仅警察的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扣减,警察的津贴、补贴、政策性奖金也不能随意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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