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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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北京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 ) 格兰杰 因果关 系检验 模 型 。 1 格 兰杰 因果关 系检 验法 的基 本 思路 是 :按 常理 ,
外 直接投 资 与北京 经 济增 长 的关 系需要 进 一 步探 讨 。 因此 ,本文 研究 北 京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与 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以对 相关 政策 和 投资决 策 的制定 提供 参考 。
e o mi e eo men . c no c d v l p t Ke y wor ds: FDI c n m i e eo m e t o— i e r to a ayss;i d t sr cu e ;e o o c d v l p n ;c ntg ain n l i n us ̄ t t r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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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 外直接 投资与经济发展关 系的实证分析
陈雄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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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投 资 也 有 着 很 好 的 关 联 关 系 。 王 咏 梅 ,王 兆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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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以便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基础数据,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

1. 统计范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应包括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对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包括海外投资、境外并购、境外设立企业等等。

2. 统计责任统计责任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统计机构负责执行,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3. 统计对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对象应为我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报送相关数据给国家统计局。

4. 统计指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投资金额、投资行业、投资国家/地区、投资类型等。

其中,投资金额应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包括资本金、收购价格等。

5. 统计方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核实抽样等方式。

国家统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或组织提供更详细的统计数据。

6. 统计报告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统计时间周期,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

国家统计局应及时公布统计结果,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使用。

7. 关联方统计对于与投资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也应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范围。

这可以避免统计数据的遗漏和失真,更准确地反映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情况。

8. 数据保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国家统计局和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况,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发展。

在统计实践中,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助于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对外投资也在向全球化的道路上进步。

对外直接投资(FDI)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购置股权,或者建立全资子公司的行为,为深化企业间贸易,支持国际经济和技术转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实现精确国际贸易数据,UNCTAD等机构在采取相
应措施,以改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改进贸易数据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更好地了解全球化的特征,推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实施全面的FDI统计制度是跟踪全球FDI流动的关键,以确保每个国家都能收集准确的数据,进而帮助高层决策者了解FDI情况并采取合理政策。

另外,FDI统计制度也对城市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利用外国资本,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转让。

其次,政府应采取措施加速FDI数据传输,首先要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如网络和流媒体技术,促进信息交流。

另外也可以加强国际及其行业组织的合作,以实现信息的自动传输,缩短数据收集的周期。

此外,应继续完善FDI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分类制度,例如把FDI归类分类,如技术转让、行业以及所属经济地区。

二是制定统一的计量标准,以改善统计质量,如采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标准。

最后,应该推动实施更加完善的FDI政策,以激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如减税政策,财政支持等。

综上所述,实施有效的FDI统计制度既可以收集准确的贸易数据,
也可以推动全球化的发展。

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全面的FDI统计制度,以及完善FDI政策,加快FDI数据传输,确保统计数据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为促进全球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目的地企业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2017年暂不报
有持股境外企业在 10%及以上的主体填 报,境外企业为首个
投资目的地企业
有通过境外企业再投 资活动的主体填报, 表中左列境外企业或 项目指投资最终目的 地相应的企业和项目 有通过首个投资目的 地企业再投资回中国 内地并持股在10%以
三、统计制度解读
(一)总则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 (五)附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调查范围、主要调查 内容、统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及调查时 间、组织方式和渠道、填报要求、统计资 料的公布八项内容。
重点掌握
1、统计调查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
商务部涉及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首例行政处罚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合函[2016]822 号)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 法》,我部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铁三局)违规参与尼日利亚沿海 铁路(以下简称尼铁)项目进行了立案调 查。
处罚结果:对中铁三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 元人民币罚款。
上的企业主体填报
FDIN8表
FDIN9表
FDIN10表 FDIY1表 FDIY2表 FDIY3表 FDIY4表 FDIY5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 情况
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
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 资方式分组) 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 资构成分组) 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
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口总值:指通 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 价值的总和。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对其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统计和监测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旨在提供有关国家或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的准确、及时和全面的数据,以便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经济政策制定和决策。

下面将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指标和流程等方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定义为跨国公司或个人在一个国家以外地区的境外实体上的投资。

这种投资是在境外实体的股权或资产中持有超过10%的投票权,表明对境外实体的实质性控制。

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再投资利润等。

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统计指标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般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指标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对外直接投资流量。

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是指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对外直接投资的净数额。

此外,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还应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形式分布和投资方向等指标。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和数据分析等环节。

数据收集是指通过对跨国公司、境外实体、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进行调查和统计,获取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

数据处理是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清洗,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数据发布是指将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公开和发布,以便相关机构和公众可以得到最新的数据信息。

数据分析是指基于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探索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趋势和影响因素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在国际间有广泛的应用。

各国和地区通过制定和实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可以了解和监测国际间资本流动的情况,判断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和影响,制定和调整经济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

同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信息和数据,可以辅助企业决策和投资战略的制定。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惩戒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 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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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 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 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 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外汇登记、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
汇、汇出手续 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
等。
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管理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
门停止对严重 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介绍

前言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

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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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 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8)二、报表目录 (11)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13)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14)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15)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16)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Y2表) (17)(二)基层报表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FDIN1表) (18)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N2表) (19)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FDIN3表) (20)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FDIN4表) (21)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FDIN5表) (22)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6表) (23)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FDIN7表) (24)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FDIN8表) (25)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出资方式分组FDIY1表) (27)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按投资构成分组FDIY2表) (28)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FDIY3表) (29)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FDIY4表) (30)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FDIY5表) (31)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32)对外投资带动进出口情况(FDIY7表) (33)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一)主要指标解释 (34)(二)主要概念界定 (37)(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39)(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41)(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44)(四)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 (45)(五)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 (52)(六)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54)(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56)(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5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三)调查范围1、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收购国(境)外企业,并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经济活动。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四)调查内容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投资情况;对外投资并购情况;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情况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年末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反向投资额;股权;收益再投资;债务工具;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对所在国家(地区)缴纳的税金总额等。

(五)统计调查方法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其中月度报表调查时间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表调查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组织方式和渠道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2、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1)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单位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中央企业)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同时共享外汇局使用。

(7)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八)填报要求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3、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4、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5、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6、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7、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8、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9、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执行。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相关证明为准。

(九)质量控制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为全面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收益再投资测算的月度收益再投资,商务部根据测算结果将月度收益再投资分摊到有关行业、国家(地区)、省份等。

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年度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4、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5、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6、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7、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十)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1、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2、年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并通过商务部网站(.cn)与全社会共享;月度综合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月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公布与全社会共享。

每年1季度,商务部根据月度统计数据生成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初步数据,同比计算基数为上年度统计初步数据。

二、报表目录(一)综合报表(二)基层报表(续表)三、调查表式(一)综合报表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表号:FDI金融N1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9〕3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家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分布情况。

2.本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年后7月20日前向商务部提供。

3.国家(地区)代码见附录四。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组)表号:FDI金融N2表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商合函〔2019〕3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综合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2 0 年计量单位:万美元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 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我国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原银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原证券业)、保险业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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