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远程教育 汉语言文学 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19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硅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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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的本质有3点:1、法的正式性。
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
又称官方性、国家性2、法的阶级性。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3、法具有物质性。
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
2、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或承担。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
答: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5、结婚的法定条件。
答:(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5)禁止结婚的疾病6、简述我国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
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
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
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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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徐志燕学号:717010052001年级:工商管理学习中心:绍兴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力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有三点:1、法的正式性,法的产生和运用不是任意的又称官方性的、国家性。
2、法的阶级性,法是反应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
3、法具有物质性,法体现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规定的,是社会决定法,而不是法决定社会。
它的特点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力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已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5、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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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察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伍跃辉学号:7年级:14春学习中心:西溪直属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 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特性;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社会规范。
2、民事代理的法律特性。
答:民事代理行为具有哪些法律特性:1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外代理实行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或承担。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过错推定是合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答:对己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解决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具体地说: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称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助于发展生产、有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解决。
3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别人合作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称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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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离线作业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答: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
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
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2、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哪些?答: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三1.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科学发现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根据。
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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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观察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 6 小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1.简述法的实质与特色是什么?答:法的实质: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最后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地理因素、历史传统、国家形式、文化看法、宗教民俗以致国际环境等,都能对法产生重要影响。
法的特色: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拟订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拥有宽泛性、明确性和必然性的特色;法以权益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是由国家逼迫力保证其推行的社会规范,拥有特其他逼迫性。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推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4)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
3.民法的基本源则有哪些?答:民法的基本源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相同原则; 2. 自觉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 权益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哪些?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在于法律确认并保护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切合法律的要求,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必然的条件。
其中实质条件有三:①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②行为人表示要真实;③不违反罪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要切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见效。
5.债的发生依照主要有哪几种?答: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错。
6.简述我国犯罪组成的要件。
答:犯罪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案例剖析:(共 4 小题,每题 10 分,共 40 分)1.赵某因出门打工,将一祖传古玩交由邻居钱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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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最新资料,请下载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法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制于其他一些因素,像地理因素、历史传统、国家形式、文化观念、宗教习俗乃至国际环境等,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力不得滥用原则。
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
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浙大远程《法律基础》课程2018年离线作业答案

浙大远程《法律基础》课程2018年离线作业答案2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程序?答: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流程: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3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答: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政治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征:41、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
3、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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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考查课程大作业均由教师批阅,发现内容雷同或抄袭一律按0分计)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
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党的15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如: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公序良俗原则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1 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2、刑法的溯及力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1、2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
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
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
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
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
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
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
同年刘某去世。
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
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应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
然后按照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有《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及其解释等。
2、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
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
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
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上一笔就回家过年。
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
出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
另外,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为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甲、乙两人都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还有要注意的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
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
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
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所以本案中王某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
民事责任免责条件:最为传统的是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其有一个限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除不可抗力外,尚有其他的免责事由,对于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部分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可全部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此外,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免除责任。
最后,对于紧急避险,如果紧急避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即可。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