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代表本保险公司,就本案涉及的索赔事宜,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进行答辩。
经过仔细调查和深入研究,本公司提供如下辩词:一、背景介绍本保险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车辆综合保险作为对其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保障的方式。
二、事故经过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遭遇了一起车辆碰撞事故。
然而,我公司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报告,发现原告存在以下问题:1.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以及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是由原告自己的违规驾驶引起的。
原告未能保持安全车距并违规变道,导致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
2.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告在索赔要求中包含了一些与事故无关的维修费用,并且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增项。
基于以上观察,我们认为原告对于事故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差异,索赔金额过高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三、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与条件,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1.事故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仅在原告发生非过错事故时提供赔付。
然而,在本案中,根据事故经过的证据,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原告是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拒绝对此事故进行赔付。
2.索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对事故相关的合理维修费用提供赔付。
根据我们的调查,原告在索赔要求中提供了一些与事故无关的费用,并且所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存在问题。
本公司不承担对这些费用的赔付责任。
四、证据支持为了支持我们的答辩观点,本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清楚地描述了原告违规驾驶引发碰撞事故的原因。
2.目击证人陈述:事故现场有多位目击证人提供了陈述,证实了原告的违规行为。
3.维修费用明细分析:我们对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用明细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不合理增项。
五、调解建议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公司认为原告对事故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索赔要求存在过高与不合理之处。
因此,我们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合法和公正的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某保险公司的代表,特此向贵庭提出答辩状,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辩护。
首先,我们对原告的指控表示严正否认。
原告声称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但我们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我们认为原告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其次,我们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原告相关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
我们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事故的定义、保险赔付的条件和限制,以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根据我们的调查,原告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索赔申请,因此我们无法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我们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一直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我们的理赔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具备丰富的理赔经验和专业知识。
在本案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并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和评估。
根据我们的分析,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和不足,无法证明其索赔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最后,我们保险公司非常重视客户的权益和满意度,始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我们的目标是保障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本案中,我们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和协商,试图解决纠纷,但原告未能配合我们的调查和要求,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保险公司坚信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我们的责任,并尽力保护客户的权益。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们相信正义会最终战胜一切。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答辩的机会,我们将全力配合法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解释。
如果法庭需要进一步了解或调查相关事实,我们将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
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本案,为双方当事人带来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谢谢!。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保险合同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姚志强诉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暖气水淹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合同中保险责任第五款(三)仅承担“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渍。
”因暖气水淹而导致的事故属于免赔条款。
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字及提示条款的手工抄写,证据证实天安公司已就该赔偿保险责任说明及理赔须知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
二、损失由第三人引起保险事故,天安保险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供热公司已同意索赔,有天安公司与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
则假如天安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则对致损第三人供热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原告诉求数额并无明确依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本案中,根据天安公司勘察现场记录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对财产损伤并未进行评估,事故的损失程度及数额难以确定。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保险公司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保险公司名称),在此我代表公司向贵庭提交答辩状,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答辩,特此陈述如下: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被保险人姓名)要求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其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具体包括(列举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所引用的保险合同单据是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名称),根据我们的记录,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起止时间),涉及的险种为(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元。
保险合同中对赔偿范围、免赔额、赔偿条件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我公司在此基础上向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赔偿范围保险合同中我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了明确约定,其赔偿范围应限定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原告要求的赔偿范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我公司在此向法院提出拒绝赔偿的意见。
(2)关于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按照约定的免赔额进行赔偿。
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未超过免赔额,但我们公司在此仍需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免赔额的约定。
原告要求在法院判决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其赔偿相关损失,我公司在此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1)原告主张的损失事实及证据不足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因(事故原因)所遭受的相关损失,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事实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我公司要求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足以证明损失的相关事实及金额,我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事故的发生经过及相关证据,原告在发生(事故原因)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根据我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的,我公司可在事故赔偿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拒绝赔偿。
我公司要求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原告的过错行为,并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减免。
保险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

保险合同纠纷上诉答辩状亲爱的法庭,尊敬的审判员:你们好!关于这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上诉方,我们已经审慎地研究了上诉方的意见和他们提出的种种理由。
说实话,看到他们的上诉材料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有种被冤枉的感觉呢?在我们看来,大家其实都理解,保险这个东西,本质上就是一个互相承担风险的行为,大家签合同,交保费,最终目的就是遇到意外时能有人“撑腰”。
但是问题是,签了合同并不是说啥都能理所当然地拿到赔偿。
这个道理,咱们应该都懂吧?上诉方说我们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好像我们做了什么天大的错事一样。
可是,看看合同条款,看看实际情况,咱们得承认,赔偿不符合条件的事也不是没有。
比如这次案件,事情的真相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更别提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了。
像这种情况,难道保险公司就该一味“买单”吗?我们不应该根据合同来进行判断吗?如果按他们的理解,那保险公司不就是“收了保费,啥事都能赔”?那还得了?给了钱就能啥都能拿到,那这保险公司岂不是赔得倾家荡产?上诉方提到我们拒赔的理由“没有道理”。
说实话,读完这一段,我差点笑出声来。
你看,保险合同可是黑白分明的,写得清清楚楚。
合同里明确说明了,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赔偿。
就拿这次事故来说,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并不齐全,甚至有部分关键信息缺失,按照合同中的条款,保险公司根本没有义务赔偿。
所以说,拒赔不是“无理”,而是依照合同来执行的,是按规矩办事,不是凭空杜撰的。
再说了,如果我们随便拒赔,那上诉方也未必能证明自己一定符合赔偿条件。
我们看了那么久合同,心里也清楚,谁都不希望发生事故,谁也不希望出险,但是合同上不符合的地方,不是我能随便“放水”的地方呀。
咱们来谈谈“保费”这事。
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不是白收的,是有条件的。
你上交保费,保险公司负责给你提供保障。
这其中有一个原则,叫做“诚信原则”,你必须履行好你的义务,才能享有保险的保障。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大家会写吗?在书写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它的格式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范文,请参考!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 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 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关联, 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 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 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 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骏公司) 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请求权人, 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 除被保险人以外, 没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况且,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 如果那样的话, 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 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04 年3月23 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 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请求, 来判决本答辩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 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 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 保险公司不应该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经典答辩状

保险公司经典答辩状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要求作出答辩,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
一、概述保险公司一向重视客户的权益,致力于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本次诉讼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原告遭受的意外损失是不幸的,然而对于保险金的拒赔,并非我们的故意和拒不承担责任。
在下面的陈述中,我们将详细说明拒赔的理由以及我们的立场。
二、拒赔的理由1.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初,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然而,原告在投保时并未准确如实地告知其职业、健康状况以及过去的保险记录。
这些信息的隐瞒导致了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无法得到正确的评估和制定,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2. 事故发生地不在保险范围内根据保险条款,原告索赔的事故发生地并未包含在保险范围内。
根据事故发生地的描述和我们的定损调查结果,事故并非发生在合同规定的涵盖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履行赔付责任。
3. 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遗憾的是,原告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索赔申请,并未提供必要的调查和支持材料。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使保险公司无法对索赔进行处理。
三、保险公司的立场1. 诚信为本保险公司是承保风险的专业机构,我们以诚信为本,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提醒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我们始终遵循合同精神,认真核实索赔事实,但保险合同不能成为损害诚信行为的工具。
2. 尊重法律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我们坚信在法律的约束下,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3. 保障公平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机构,必须在保障投保人权益的同时,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在保险赔付中一味追求赔付金额而不考虑合同事实和约定,将对整个社会保险行业带来严重的扭曲和不公平。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

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x公司)法定代表人:ww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
为证明该事实,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
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
同时,hx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
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确认崇安法院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等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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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X公司)
法定代表人:WW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
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
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
为证明该事实,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
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
同时,HX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
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确认崇安法院关于保险事故发生等的事实认定。
二、本案不存在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及T保险陕西分公司在民事上诉状始终强调可以免责——原因在于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我们重申并再次确认不存在可以导致T保险陕西分公司免责的该事由。
1、截至到现在,混凝土输送泵操作证仍无需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明确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等六大项工种并授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
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也确实颁发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
在该办法中,确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祖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但提请贵院注意的是,2010年10月11日(保险事故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490号)明确指出“……积极筹备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基本就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先期开展建筑电工等九个工种的考核工作”,而这九个工种并不包括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
也就是说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建筑主管部门仍未筹备好考核工作,HX公司也就无法考核领证。
另外,2011年5月10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才通知各相关单位新增特种作业场内司机等六个考核工种。
自此,在江苏省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第一次纳入建筑特种行业人员管理范围。
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我们仍检索了我国范围内的全部省和自治区、直辖市建筑特种行业的规定,仅发现包括山东省在内的少数几个省市对建筑特种行业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授权范围内进行了额外补充。
但是,将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纳入建筑特种作业人员,仅江苏省一例!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家或省统一组织考核发证之前,要求HX公司聘用具有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特种作业人员证是极不合理的,也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在国家及省组织考核发证前,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
作工无需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2、HX公司本身也组织员工培训混凝土输送泵相关知识
建筑混凝土输送泵在我国建筑行业仍属新鲜事物,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尚不具备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条件。
即使是处于中国经济发展前列的江苏省,也仅于2011年5月11日才做好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的培训等筹备工作,按照计划在2011年底才能颁发第一批输送泵操作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尽管如此,本着安全生产、为员工安全考虑,HX公司在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混凝土输送泵车时仍组织包括陆海在内的操作工接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
虽然该类培训并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但是从侧面可以说明HX公司本身已经足够谨慎、尽责,除此之外再苛求HX公司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有实践基础。
3、T保险陕西分公司要求HX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资质员工不合理,且无法操作。
一审中,HX公司已经多次向法庭陈述、介绍建筑特种行业管理制度,并积极向法庭提交各省市相关条例、办法;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提出的陕西等省市可以颁发操作证的说法,我们也法庭提交该省的相关规定,证明了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我们注意到,在民事上诉状中,T保险陕西分公司又称湖南长沙在2009年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了混凝土泵车的操作证书。
我们收到民事上诉状后随即检索了湖南省的相关规定,仍未发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主张的该事实。
另外,提请贵院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关于建筑施工特种行业的管理并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假设湖南长沙确实有此类规定,那么该规定也超出了其部门权限范围,根据该规定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其他特种作业。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每个省
市的不同情况,该省相关部门可以将某种工作列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反而言之,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工种是无需考核领证上岗的。
综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要求HX公司在其他省份聘用有资质人员的想法是荒唐的,是没有实践基础的粗暴念头,本身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T保险陕西分公司比HX公司更应知晓法律,运用法律。
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光不尊重事实,而且还误读、曲解法律规定。
T保险公司有几十年的保险从业经验,,他们本应比HX公司更知晓法律,他们更应是专家。
但是,T保险陕西分公司仍援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张冠李戴、指鹿为马,误导法庭。
事实上,正是由于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并未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因此,该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不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首先,该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早在2008年,建设部就通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
其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也对高处作业做了明确定义即“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分别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这些都不能涵盖建筑混凝土输送泵操作。
综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频繁触及行业底线,严重毁损国有企业的正面形象。
即使面对法庭,仍不能正视事实,任意曲解法律,篡改法律条款,误导人民法院。
在民事上诉状中,T保险陕西分公司认为HX公司应对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应知义务;实际上,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光更应知晓法律,而且还应发挥保险行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正确解读、运用法律,切实为投保人服务。
四、本案不存在其他减免责任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
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规定其他可以减免的情形;另外,HX公司与T保险陕西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也未规定可以减免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
因此,哪怕HX公司操作工陆海确实未能注意到上方高压线,那么陆海的行为也不足以导致T保险陕西分公司减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上,如前文提到的,混凝土输送泵在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尚属新鲜事物,国家及省都尚未完全筹备好培训、考核、发证等事宜。
他们尚在摸索当中,怎能过分要求HX公司呢?!
另外,财产保险的本质就是将投保人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合理分摊,降低投保人损失程度。
在我们国家,也仅规定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能免责。
因此,T保险陕西分公司主张减免保险金给付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敬请贵院查明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