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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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探析

研究内容与方法
研究内容
分析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表现、原因及后果,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 研究等方法,对刑法与食品安全 法的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究
02 《刑法》与《食 品安全法》概述
《刑法》基本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两者冲突 的表现及影响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01
02
03
国内研究现状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司法实 践中的冲突已引起广泛关 注,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法律体系中对于刑法 与食品安全法的协调处理 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发展趋势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冲突 将逐渐得到解决
VS
瘦肉精案
该案涉及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 ,以提高生猪的瘦肉率。该案揭示了我国 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 监管和管理。
04 冲突产生原因分 析
立法层面原因
立法理念差异
《刑法》注重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 序;《食品安全法》则更强调预防和 保护消费者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重 要保障。
《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通过确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 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构建 起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屏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监管、公检法等各部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处于高压状态,但相关刑事案件的数量却是逐年攀升。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本文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特征出发,深究其形成原因,并综合各个因素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犯罪构成四要件食品安全犯罪预防吹哨法案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称本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类,是一种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犯罪对象的罪名,也即它的犯罪构成内容比较复杂,能够体现出很多犯罪行为,既有概括适用的罪名还有分解适用的罪名。

【2】在我国刑法典中的选择性罪名大体分可以分为三类(1),行为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相对独立且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为。

(2),对象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的行为对象但行为方式相同的罪名。

(3),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同时包含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并且同时进行选择的罪名。

本罪属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其中“生产”、“销售”为该罪名在行为上的选择,而“有毒食品”与“有害食品”是该罪名在行为对象中的选择。

选择性罪名的存在避免了整个刑法典中罪名的繁复,却同时增加了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量裁权,提高了操作的难度,在此笔者不多作论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法》 。违 反食 品 卫 生 法 规 是 构 成 本 罪 的前 提 , 违 法 就 不 不构成犯 罪 。
( ) 罪 与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的界 限。 4本 两罪 区别关 键在 于 主观方 面是故 意还 是过 失 。
3 案 例与分 析
案 例 1 [ 反《 品质 量法 》 .违 产 ] () 1 案件 简介
() 1 本罪 与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食 品罪 的界 销
限。
两罪 在犯 罪客 体 、 体 和 主观 方 面 具 有相 同或 者 相 主
似 之处 。从广 义上 来说 , 掺人 有毒 有 害 的非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本身 也是 一种 不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 。虽然 有 毒 、
济秩序 , 犯 了国家 食品卫 生管理 制度 , 侵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
消费者健康 权利 , 至危及 人身 安全 。 甚 本 文 拟就生 产 、 售有毒 、 害食 品罪罪 与非罪 及本 销 有 罪 的定 罪量 刑 、 法律适用 的几 个 问题进行 探讨 。
1 罪 与非 罪的 界 限
维普资讯
李 : 产销 南 、害 品 问 初 寒生 、售 毒 有 食 罪 题 探 :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罪 问题 初 探 销 有
P ei n r sac nteP o lm fP o u ig a dS ln osn sF o rl ayRee rh o rbe o rd cn n e igP i u o d mi h l o
() 2 处理 决定 某市局 案件 审理 委 员 会对 该 案 进 行 了审理 , 为该 认 案 违法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审 理认定 , 司 的行 为违 A公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立法衔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 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 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 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管理水 平。
06
,二者共同构成了我 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法》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 规定,而《刑法》则通过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
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并依法处理。
0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违法企业依法追究民事
、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衔接中需注意的问题
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与冲突
01
在衔接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两部法律在条款内容上出现重复或
冲突的情况。
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02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确保两部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公正
性和针对性。
加强与《刑法》的衔接,明确食 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 准,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效
果。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 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在制定具体衔接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 和可执行性,确保法律条款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具体衔接措施
01
明确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店铺北京5⽉3⽇电今⽇15时,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最⾼⼈民法院新闻发⾔⼈孙军⼯在发布会上对《解释》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逐⼀作了阐释说明。

⼀、《解释》的制定背景“民以⾷为天,⾷以安为先。

”⾷品安全事关⼈民群众切⾝利益,⾷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民群众⾝体健康和⽣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近年来,全国各级⼈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依法审判了⼀批危害⾷品安全犯罪案件,严惩了⼀批危害⾷品安全犯罪分⼦。

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刑事案件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刑事案件1533件;⽣效判决⼈数2088⼈。

其中,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效判决⼈数分别为52⼈、101⼈、446⼈。

审结⽣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效判决⼈数分别为110⼈、320⼈、1059⼈。

此外,还对⼤量危害⾷品安全刑事犯罪⾏为分别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了审判,有⼒打击了危害⾷品安全的犯罪分⼦。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当前⾷品安全形势仍然⼗分严峻。

⼀是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幅攀升。

近三年来,⼈民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1年、2012年审结⽣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标准的⾷品刑事案件和⽣产、销售有毒、有害⾷品刑事案件同⽐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效判决⼈数同⽐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

⼆是重⼤、恶性⾷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些不法犯罪分⼦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精、毒奶粉、毒⾖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等系列案件,⼈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
“ 品监管 渎职罪”“ 产销 售伪 劣产 品罪 ”“ 法经 营罪” 公 共安 全的 危 害 , 容 易从 制 度 上 削 弱 打 击犯 罪 的力 度 。 食 、生 、非 就 等 惩 罚 危 害 食 品安 全 犯 罪 的 罪 群 。 此外 , 修正案 与《 品安全 法 》 该 食 虽然 实现 了衔 接 , 也存 在 但 具体来 说 , 是 、 修 正 案 对 刑 法 第 13条 进 行 了修 很 多 彼 此 矛 盾 与 冲 突 之 处 , 多 应 纳 入 刑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行 一 该 4 许 改 , “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 ” 为 “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为也仍 被放 任着 , 将 不 改 不 这对保 障公众 生命 安 全 、 场 经济 秩序 和 市 标 准 的 食 品 ” 将 “ 源 性 疾 患 ” 改 为 “ 源 性 疾 病 ” 将 危 国 家 食 品 卫 生 监 管 制 度 都 极 为 不 利 。 , 食 修 食 ,
食 品安全犯 罪刑 事立法应 该 实现体 系化 、 科学化 、 刑罚轻缓 化的转 型。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转 型 ; 害食 品 安 全 犯 罪 ; 共 安 全 刑 危 公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0 —1 00 17 —1 8 2 1 ) 70 6 —2
近 年 来 , 国食 品 安 全 事 故 频 发 , 山 西 的 假 酒 到 阜 阳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忽 职 守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我 从 玩 导 的劣 质 奶 粉 , 金 华 火 腿 到 影 响 巨 大 的 三 鹿 奶 粉 的 三 聚 氰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从 处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

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各类食品案件的频发,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在界定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的各种问题,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法规竟合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适用中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猪肉以及地沟油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刑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最严厉的手段,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每天都在和食品打交道,而如今的食品环境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被人们推上了风口浪尖。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在《刑法》以及《食品卫生法》当中。

《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当中,具体而言,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法》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护制度体系的核心。

如该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参杂有毒、有害食品的非食品原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保护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追究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要追究一个人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与《刑法》规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新版食品安全法前后对比

新版食品安全法前后对比

新版食品安全法的 实施效果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溯源管理
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 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普遍增强了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减少了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修 订背景
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监管体系不完善:旧版食品安全法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危害消费者健 康。
处罚力度不够:旧版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导致违法 行为屡禁不止。
缺乏透明度:旧版食品安全法缺乏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消费者难以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 也无法有效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
新版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提高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言简的阐述观点。
新版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 和意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新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进行了完 善,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 消费者的影响
保障消费者权益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和责任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 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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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59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新编版)内容提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

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界说;特征;分类;适用原则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新法建立了诸如取消食品免检、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实行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与规范供给,其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法的颁布与法的实效尚有很长的距离,其间可能存在许多更为重要也更为关键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这些制度如何予以理解阐释?这些制度在施行中还存在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这些制度与现有的制度如何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当然需要众多学人的智识努力,其间探讨、争鸣,甚至不同意见的针锋相对也很为必要。

为此,本期刊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初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研究》三篇文章,就新法涉及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引起更多学人对这些问题从更为微观、更为实证的角度进行研讨分析。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相继颁行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特别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仅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对于其中有关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诸多条文明文规定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究竟应当怎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不乏探讨。

但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鲜有关注。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

鉴于此,本文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加以初步探讨。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界说由于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人们迄今鲜有探讨,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无疑属于法规竞合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要弄清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什么,有必要先对法规竞合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法规竞合究竟是什么呢?对之,人们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且数个法条都对它作了规定,也即是数个法条竞合在一起了,其表现形式是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之中。

[1]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3]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个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4]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5]有的学者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等。

[6]综合上述各有关学者的观点,在我看来,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432条与第398条,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军人故意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既然如此,我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就是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而且,必须清楚的是,作为法规竞合的一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像其它法规竞合一样,是刑法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法律现象。

因为: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犯罪形形色色,甚至大不相同,但是也有不少犯罪因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互相重合或交叉;另一方面,由于在互相重合或交叉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中,其中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将之独立于其它犯罪加以特别规定,以更加具体地反映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地表现国家对其所持的否定态度,同时也更为充分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并不是纯粹基于理论的概括,而是也具有坚实的现实法律基础。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等等。

它们都是就有关犯罪而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根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定义,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

也就是说,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

如果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或者说只有一个刑法条文,则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

其中,所谓刑法条文,是指刑事实体制定法即刑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有关组成部分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

[7]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1)刑法条文是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口头语言表达形式;(2)刑法条文是用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用语词或其他非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3)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的;(4)刑法条文是在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而不是分卷、分编、分节、分款、分项、分目等用语句说明的,也不是在非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5)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之有关组成部分的,而不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整体的。

[8]2.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其中,无论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都是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就其中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

因为如果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那么法规竞合,就会因许多甚至所有刑法条文都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如果数个刑法条文之间不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232条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的竞合,以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与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竞合,就不存在法规竞合。

相应地,只有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才能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例如,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与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以及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由于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此能够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3.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

换言之,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

由此,一方面,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

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是行为,即人基于意志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

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其二,必须是危害行为,即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包括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和对社会有可能危害的行为。

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

后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等;其三,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

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向生产三鹿奶粉的厂家提供三聚氰胺的有关农民,以及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生产、销售单位等;其四,必须是一个行为。

例如,生产有毒食品行为、销售有毒食品行为、生产有害食品行为、销售有害食品行为等。

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

例如,先生产有毒食品后生产有害食品行为的行为、先销售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病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等;其五,必须是基于一个罪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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