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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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分档及具体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

(三)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同时,结合学生的困难情况提出国家助学金的建议档次;

(四)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应及时按月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九条学校、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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