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培训职业健康监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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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 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 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 症状的;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 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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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 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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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国务院第352
号令)
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由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49号
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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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 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必须有资格
分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时及离岗 后的医学随访检查
和应急医学检查 分必检和推荐项目
必须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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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康检查 没要求 不分
不分,自愿 没要求
不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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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理示意图

劳动环境 接触
作业人员
危害因素
健康损害
第一级预防 (工程控制)
环境监测 卫生标准
接触评定
第二级预防 (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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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健康监护与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
职业健康监护
一般健康检查
对象
劳动者
居民或劳动者
法律 依据
方式
有 强制性
参考(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 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 遇。)
非强制
组织 方式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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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类 型
检查项目 连续性
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
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
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 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 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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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体检机构检出的需要复查和医学观
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 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或医学观察后仍 然异常,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照《职业病诊 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信息管理
健康检查 诊断标准
健康评定
健康监护报告 .
第三级预防 (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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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1、 依据的法律、法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 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包括接触控制、医学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理学检查、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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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 1、早期发现职业病及工作相关性疾病; • 2、监视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在不同行业
和地区的分布; • 3、了解职业危害的程度; • 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并
进行目标干预; • 5、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 6、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依据; • 7、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标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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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 康检查。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 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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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 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 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 要的专项经费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 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2、依据的标准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2 职业病诊断标准
2.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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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
1.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前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废止。
1.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年3 月,卫法监发第63号令)
1.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以及申 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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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
工作岗位; •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讲座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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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纲
• 职业健康监护概述 •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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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职业健康监护概述
• 概念:职业健康监护
• 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 或不定期医学生理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 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 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评价结果报告给 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 护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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