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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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中心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

第六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股东批准可以进行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名称:XX中心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XX万元人民币,实物出资XX

出资时间:XX年XX月XX日

第五章公司股东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的报酬事项,委派和更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长;

3、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分配方案;

8、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人,由股东选派董事XX人和职工代表董事XX人组成。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派。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公司内部分配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选派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投票制。

董事本人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以前,由公司的董事会将会议时间、地点、所有议案和将在会议上出示的,与议案相关的详细资料,一并通报全体董事和股东。未按规定通报的议案,董事会会议不予表决。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的会议纪要、决议应在会议结束的5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和股东。

第十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章公司总经理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由股东委派,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经理建议;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选派监事2人和职工代表监事1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股东推荐,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选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专项研究的提案;

5、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立即报告股东,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实行记名投票制,监事会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股东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用公历年制,即以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损益表);

3、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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